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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当事人可以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申请复验,在我国的药品管理史上是第一次提出,是党和国家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