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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刑事法制是以犯罪人和国家为中心的,对被害人权益未给予充分重视;刑法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失体现在量刑时排除被害人的意志;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制度设计可能导致被害人的"二次被害"。传统的国家-犯罪人二元模式与人权保障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难以全面协调,代之以犯罪人-被害人-国家的三元结构将能较好地兼顾犯罪人、被害人、国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