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琐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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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卫平女士主译的《通向公民社会》,2006年蒙她馈赠一册,一直没有细读。最近,因讲授“公民教育”课,从书橱里找出来翻阅,甫一读完,精神大振,仿佛突然发现了一座金矿。
  在课堂上,我告诉90后大学生,我们这一代人与他们那一代人,在学科专业知识上,庶几可为人之师,但在公民社会的建设上,两代人却面临相同的尴尬:我们都没有经历过系统的公民教育,对公民意识理解不深,许多关于公民的概念、常识与道理,似是而非。即便自由心证应当如此,也不知道其思想渊源何处。所以,现在,师生之间不是我教你学的关系,而是共同学习,一起探求。
  最早接触公民这个概念,是大学时代读郭小川的诗《致青年公民》。
  他在诗里说:“记住吧,/祖国需求于你们的/比任何时候/都要多,/而它的给予/也从不吝啬,/你们贡献给它的越多/你们的生活/也越光辉/越广阔……”后来知道,郭的楼梯诗,是学苏联诗人马雅可夫斯基;公民这个词,马雅可夫斯基经常激情澎湃地用在诗句里,郭大约也是从中借用过来的。当年,只觉得公民这范畴有点类似主人,与封建专制社会的臣民相对。郭写这首诗是1955年,新的国家建立,诗人无比兴奋和喜悦,觉得自己作为以前臣属于国家的一员,现在变成国家的主人,终于“站起来了”。但仔细咀嚼郭诗,又感到味道不对。80年代的启蒙风潮,使我们能运用弗洛伊德的潜意识去分析郭诗。当年纯洁至于愚蠢的我们,念兹在兹的是大公无私、振兴中华。于是,在郭的诗句里,我发现了一个令人感到不怎么纯洁的对价关系———我们满足祖国的需求,但祖国也得回报我们。就是说,我与国家,就是我为祖国做事,祖国付给我工钱的关系。
  今天,公民意识的启蒙与普及,使得我们很容易理解这个关系了。你满足国家的需求,叫做公民的义务与责任;国家也理所应当给予你,这叫公民的权利。排除许多意识形态浓厚的光辉口号,国家与公民,其实就是那么回事儿。
  于是,我想到历史学者雷颐微博里讲的一桩事:清末,法国使臣罗杰斯对中国皇帝说:“你们的太监制度将健康人变成残疾,很不人道。”没等皇帝回话,贴身太监姚勋抢嘴道:“这是陛下的恩赐,奴才们心甘情愿。怎可诋毁我大清国律,干涉我大清内政!?”有网民评论说:大清国的人有做了奴隶而不知道自己是奴隶,还以为自由着的病。正如林语堂先生曾说过的,中国有一类人,身处社会最底层却有着统治阶级的思想。
  一个国家,当然是由芸芸众生组成。每一个人是组成国家最重要最基本的元素,罔顾这个元素,就是漠视国家;消除这个元素,就等于消灭了国家。所以,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基本共识就是,公民与国家,实质上就是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也即权力与权利博弈的关系。眼里心中只有皇权,那是奴性,太监姚勋便是代表;林语堂先生清醒认识到权力与权利的矛盾,才具有独立的公民意识。但是,在权力与权利天然的冲突中,应该依据什么机制,才不至于像专制极权社会体制那样,像几千年来传统农民起义那样,博弈的最终结果,不免是成王败寇的历史轮回呢?答案无疑就是,施行宪政。
  只有宪政,才能规范国家与个人(公民)的利益,也只有在宪政的体制中,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才能在理性的轨道与规则下得到协调与解决。
  这使我想到另一则广泛流传的故事。
  18世纪,德皇威廉一世在波茨坦建了一座行宫。某日,他去行宫度假,登高远眺波茨坦全景,视线里却出现一座破旧丑陋的磨坊。威廉一世很郁闷,这座破烂的磨坊实在与美丽如画的风景不和谐。于是,皇帝派人去与磨坊主商量,打算买下这座磨坊后拆除。不成想,磨坊主坚决不卖,理由很简单:磨坊是自己祖业,不能今天败在我的手里,出多高的价钱都不卖!德皇对磨坊主不尊皇权颇感愤怒,就派兵将磨房强拆了。
  磨坊主不服,向德国法院提起诉讼。令所有中国人震惊的是,法院居然判德皇败诉,在原地按原貌重建那座磨坊,并赔偿磨坊主的经济损失。更令中国人惊讶的是,德皇居然服从法院的判决,自己掏钱派人重建了那座磨坊。
  后来,威廉一世与磨坊主都相继去世。磨坊主儿子因经营不善而濒临破产,便写信给德皇威廉二世,说现在自己经济窘迫,愿将磨坊卖给他。威廉二世接信后认为,磨坊之事关系到司法独立与审判公正,它是德国司法独立和裁判公正的一座丰碑,应予永远保留以警世人。于是,威廉二世亲笔回信,劝其保留磨坊,子孙相传。同时,赠给他6000马克,以纾解其经济危机。
  这座磨坊就成为德国司法独立公正的象征,保留了下来。于是,就有了流传至今的一段名言:“即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屋子可能很破旧,屋顶可能摇摇欲坠,但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过这间破房子的门槛。”
  自然,不能说封建德国就是宪政。但是,其根源于古罗马的法制传统,无疑为后来的宪政奠定了坚实基础。任何社会形态,只要讲求法治,就必定要限制权力,为人民的权利留出或多或少的空间。如果是公民社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体制将公民的权力以各项权利固化,并形成文化道统与生活习惯;如果不是公民社会,明智的统治者为江山永固计,也会在法制上给人民留下基本生存的缝隙。可见,不论什么社会形态,在一个被称呼为“家”的房子里,公权力是不能凭借自己的权力肆意闯入的;同样,不论什么社会制度,每一个人的合法私产,必须得到国家公权的保护。否则,连这一点都不能做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伦理就会彻底崩溃,而陷入完全弱肉强食的野蛮状态。这也正如孟子所言,“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私产不固,民心不稳,全社会道德沦丧,无所顾忌,只求眼前享乐,哪管未来如何。“上下交征利”,乱象迭出,国家就危殆了。
  那么,每一个人的所有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什么呢?毋庸赘言,就是人的自然权利(Naturalright,习惯译成“天赋人权”)。
  自然权利是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信仰、习俗、文化或政府来赋予或改变”,自然权利具有不证自明的公理性。与之对应,人的“法定权利”则是由特定的政府给予其辖治下的人民,由国家立法机构逐条订立并编纂成国民谨守的法律条文。   自然权利源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思想,文艺复兴以来,成为西方法律与政治思想的重要主题。荷兰的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及卢梭等,这些伟大的人类思想先驱,都对之推崇备至并有重要的发展。现在,自然权利“常被解释为生存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财产所有权”(维基百科)。依据自然法的伦理思想,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应当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法律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自然权利准则所具有的道德优势的考量。
  西塞罗曾说,“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自然权利“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洛克在《政府论》里则做了这样的阐释:人“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而美国的《独立宣言》明确宣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造物主’那里赋予的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也就是说,人们在追求自己诸多权利的时候,其实,是不用仅仅以法律作为衡量自己权利合理与否的准则的。在法律之上,还有更高的准则,这就是天理,就是人的自然权利。法律的最大价值在于保障人的自然权利,而不是限制甚至取消人的自然权利。如不其然,法律与规则就违背了人权,就成为公权力拥有者的家法,就异化为剥夺人民权利的手段,就失去了法律的正义性。一个没有正义和公平作为立法根本的法制,就是奴役人民的法制。
  我不禁又想起一则网络传播的轶事。1991年9月,在柏林墙倒塌、德国统一后的柏林法庭上,举世瞩目的柏林围墙守卫案将要开庭宣判。这次接受审判的是4个年轻人,30岁不到,他们曾是柏林墙的东德守卫。
  两年前一个冬夜,刚满20岁的克利斯和他的好友高定,一起偷偷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西德。几声枪响,一颗子弹由克利斯前胸穿入,高定的脚踝被另一颗子弹击中。克利斯很快就断了气。他不知道,他是这堵墙下最后一个遇难者。那个射杀他的东德卫兵,叫英格·亨里奇。当然他也绝没想到,短短9个月之后,围墙被推到,东西德统一,而自己会最终站在法庭上因为杀人罪接受审判。
  柏林法庭的最终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利斯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准假释。他的律师辩称,他仅仅是执行命令,当时的军法使得他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利,罪不在他。但是法官却当庭指出: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逃亡者是无辜的,明知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力,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
  固然,并非每一个公民臆想的“权利”尽皆符合人的自然权利准则,人的权利并不是可以纵心所欲无限放大的。这就涉及了另一个公民意识的核心观念———自由。自由是对人的尊重、对人的个性的尊重、对人的“自然权利”的尊重。它源于个人自主的愿望,既关涉到个人意志的实现状态,也涉及个人与群体的相互关系。每一个人可以自我支配,凭借自由意志而行动,但是,他也必须为自身的行为负责。“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他人的任何事情”(法国《人权宣言》第四条)。
  但是,不少人对权利的认知却是非常滑稽的。只要谈到公民的权利,往往出现两种违背常识的理解。一种人认为,提倡人的权利,不过是为“彼将取而代之”找一个借口,强调自身的权利,实质上就是谋图以各种方式夺取现存的公权力。有朝一日,翻身上台,权利就变成了权力,主仆颠倒,昔日之臣民变脸为今天的主人。所以,公权力的拥有者非常忌惮这一类权利提倡者,他们会想到,一旦他们手中的权力换位成了权利,那就意味着他们从此由“人上人”沦落到“人下人”。于是,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就成了你死我活的决斗,最后只能以暴力更迭社会崩溃的改天换地为结果。另一种人则认为,强调个人权利的社会,应是一个美仑美奂各取所需的社会,现行社会体制无法满足人们各种权利的需要,就应当颠覆它,追求建设一个乌托邦式完美无瑕的社会。关于这一点,米奇尼克有相当精妙的论述。他认为,“我们不应该为一个完美的、摆脱了冲突的社会而斗争,而是为了一个充满矛盾的社会,冲突在民主游戏规则之内得以解决”。“政治上的民主,是一种建立在大多数人统治之上的秩序。它可能并经常与人的权利冲突,仅仅在保护所有人的立场———包括少数人———的秩序之内才能实现”。“民主的本质是自由,这个自由属于拥有良心的公民”,而“自由意味着多样化,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一个民主的社会秩序中,冲突是一个持续的事实”。因此,米奇尼克相信,完美的每一个人的权利都能够得到无限满足的社会,只有在扼杀人的最根本权利的集中营里才会被制造出来;能真正护佑和践行人的权利的社会,恰恰是灰色的“不完美的公民社会”。
  追求实现人的权利,是文明世界的基础,为实现人权而努力建设公民社会,是我们生而为人的价值所在。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权利与责任总是孪生儿。当我们争取与保卫权利的时候,同时就注定要承担和坚守与权力的博弈中理所当然应尽的义务与责任。这就好比严复当年精妙地翻译穆勒的《论自由》为《群己权界论》一样,人们一定要清醒意识到,不但权力应该有界限,权利也应当有界限。法国史学家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里,描绘了这样一幅法国大革命的悲剧图景:当原有的封建制度由于腐败和不得人心而崩溃,社会大动荡却并未带来革命理想主义者预期的圆满结果,最后,无论是权力的拥有者,还是权利的索求者,都被相互间的怒火所吞噬。这样的权利与权力的博弈,难道不是值得我们今天深思的一种完败吗?
  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前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曾在2012年5月广东省党代会上讲:“追求幸福,是人民的权利;造福人民,是党和政府的责任”,“必须破除人民幸福是党和政府恩赐的错误认识”。党的高级干部能有这样的公民意识,正好印证了十八大报告里24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真是时代的幸运。
  俞可平曾说“民主是个好东西”,其实,民主的终极目标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争取权利、实现权利、保障权利,同时也就是公民在严守对权力的义务与承诺庄严的责任。没有权利,就没有责任和义务,那样的社会很容易演变成暴民社会。因此,我们不必担心和恐惧公民的“权利”意识。如果说“民主是个好东西”,那么,同样可以说,权利也是个好东西。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文化传播学院
  (责任编辑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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