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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法治档所依之“法”就是档案法体系或档案法律体系所提供的一切规范,即档案法律规范。通俗地说,也就是与档案、档案工作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
关键词:依法治档;档案法规体系;档案法体系;档案法律体系;档案法分类;档案法律规范
Abstract:The law which archive management is based on refers to all the regulations provided by the archives law system or archives legal system, is archives legal norms. In a common way, it refers to all the laws, rule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the archive and work of archive.
Keywords:Archive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law;Archives regulations system ;Archives law system;Archives legal system;Archives law category;Legal norms
早在1996年,胡锡明在《浙江档案》第11期上发表的《关于依法治档的若干思考》一文中,指出实施依法治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对依法治档的认识不够,思路不开阔,无论在广度上和深度上都限定在一个很狭小的范围。表现在:其一,是对依法治档四个字包含的极为丰富的内容认识不足。在常人眼中仅仅是指《档案法》,而没有将其作为档案工作的法规体系来认识。其二,是对依法治档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15年过去了,至今,档案学界和档案工作者依然对此研究不足,认识不统一。本文对依法治档中的“法”进行探讨,相应地提出“依法治档”的概念。
1依法治档概念中的“法”
1.1狭义之“法”。舒国雄认为,“依法治档”这一概念,是1989年3月,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法制局联合发出的《通知》中正式提出,其含义概括地说,是要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对档案事业进行管理。具体可以理解为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档案工作的主张、决议,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严格遵照执行,带动社会各界实现党和政府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档案行政执法权,档案馆、室等部门依法对档案进行管理和利用。三是依靠各级人大和有关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建立起档案法律监督体系,促进档案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四是依照档案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在全社会建立起档案法律意识和秩序,形成法律环境,以保障和促进档案事业不断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效服务。依法治档是治理档案事业的根本方法,它与行政方法、经济方法、文化教育方法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形成统一的、和谐的管理机制。[1]
何炳荣认为,依法治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以公职身份出现的个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证政令畅通的前提下,强化档案意识,加强管理档案事业发展力度,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便于为社会各方面的优化服务与利用提供翔实的依据。[2]
胡鸣放认为,依法治档就是严格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档案工作。[3]
狭义的“法”,在这里,就是指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2广义之“法”。陈作明认为,依法治档就是运用法律、法规治理档案事业。其中的“法”,起码应当包含三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而且,在每一层次中,不能仅指档案法和档案工作法规,还应包括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等一切法律法规。所谓“治档”,则应包括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以及对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和权力的确认和保障。一句话,“依法治档”应当是在一切档案工作领域中依据和运用一切有关的法律和法规。[4]
胡锡明认为,依法治档就是依照《宪法》、《档案法》和其他法律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规对国家和社会、个人的各项档案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它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的主要内容和实践。[5]
陈希周认为,依法治档,是指运用一切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来治理档案事业,使档案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以及档案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等档案事务,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约束。[6]
邓涛认为,依法治档,是指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国家各项档案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对自身行政行为的后果,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处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或者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7]广义的“法”,在这里,就是指与档案、档案工作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
1.3模糊之“法”。高福祥认为,所谓“依法治档”,就是档案工作要依法办事,要纳入国家法制轨道,用法律规范档案工作的言论、行为,用法律来保障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用法律来提高档案工作的社会地位,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8]
李洪波认为,依法治档就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基础上,从档案、档案工作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出发,本着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社会及个人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并由法律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保证其实施的过程。[9]
模糊的“法”,在这里,既不特指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不特指与档案、档案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表述得不够清晰、明了。
上述三类“法”的作者均未对“法”本身的内涵进行深入的剖析和全面的论证。
2依法治档的基础是什么
李洪波认为,实现依法治档应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要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档案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应是科学的、严谨的、完备的。我国的档案法律体系主要由《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地方性档案法规,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政策、规定组成。这个体系已基本建成,但还不够完善、科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10]
矫云霞、曲淑君也认为,建立以《档案法》为核心的科学、合理、配套的档案法规体系是依法治档的基础。档案法规体系是以《档案法》为核心,由若干档案行政法规、规章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建立由不同法律效力层次构成的,以《档案法》为核心的档案法规体系,不仅是档案立法的目标,也是依法治档的基础工程。[11]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档的基础或前提应该说是常识。法又不是孤立的,需要形成一个相互配套的体系。上述作者提供了两个体系:档案法律体系和档案法规体系。从内容的表述看来,大家是把它们作为同一概念的。事实上,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也是对依法治档的概念产生不同解读的主要原因之一。
关键词:依法治档;档案法规体系;档案法体系;档案法律体系;档案法分类;档案法律规范
Abstract:The law which archive management is based on refers to all the regulations provided by the archives law system or archives legal system, is archives legal norms. In a common way, it refers to all the laws, rule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the archive and work of archive.
Keywords:Archive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law;Archives regulations system ;Archives law system;Archives legal system;Archives law category;Legal norms
早在1996年,胡锡明在《浙江档案》第11期上发表的《关于依法治档的若干思考》一文中,指出实施依法治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对依法治档的认识不够,思路不开阔,无论在广度上和深度上都限定在一个很狭小的范围。表现在:其一,是对依法治档四个字包含的极为丰富的内容认识不足。在常人眼中仅仅是指《档案法》,而没有将其作为档案工作的法规体系来认识。其二,是对依法治档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15年过去了,至今,档案学界和档案工作者依然对此研究不足,认识不统一。本文对依法治档中的“法”进行探讨,相应地提出“依法治档”的概念。
1依法治档概念中的“法”
1.1狭义之“法”。舒国雄认为,“依法治档”这一概念,是1989年3月,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法制局联合发出的《通知》中正式提出,其含义概括地说,是要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对档案事业进行管理。具体可以理解为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档案工作的主张、决议,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严格遵照执行,带动社会各界实现党和政府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档案行政执法权,档案馆、室等部门依法对档案进行管理和利用。三是依靠各级人大和有关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建立起档案法律监督体系,促进档案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四是依照档案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在全社会建立起档案法律意识和秩序,形成法律环境,以保障和促进档案事业不断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效服务。依法治档是治理档案事业的根本方法,它与行政方法、经济方法、文化教育方法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形成统一的、和谐的管理机制。[1]
何炳荣认为,依法治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以公职身份出现的个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证政令畅通的前提下,强化档案意识,加强管理档案事业发展力度,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便于为社会各方面的优化服务与利用提供翔实的依据。[2]
胡鸣放认为,依法治档就是严格按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档案工作。[3]
狭义的“法”,在这里,就是指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2广义之“法”。陈作明认为,依法治档就是运用法律、法规治理档案事业。其中的“法”,起码应当包含三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而且,在每一层次中,不能仅指档案法和档案工作法规,还应包括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等一切法律法规。所谓“治档”,则应包括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以及对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和权力的确认和保障。一句话,“依法治档”应当是在一切档案工作领域中依据和运用一切有关的法律和法规。[4]
胡锡明认为,依法治档就是依照《宪法》、《档案法》和其他法律及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规对国家和社会、个人的各项档案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它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的主要内容和实践。[5]
陈希周认为,依法治档,是指运用一切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来治理档案事业,使档案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以及档案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等档案事务,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约束。[6]
邓涛认为,依法治档,是指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国家各项档案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对自身行政行为的后果,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处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或者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7]广义的“法”,在这里,就是指与档案、档案工作有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
1.3模糊之“法”。高福祥认为,所谓“依法治档”,就是档案工作要依法办事,要纳入国家法制轨道,用法律规范档案工作的言论、行为,用法律来保障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用法律来提高档案工作的社会地位,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8]
李洪波认为,依法治档就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基础上,从档案、档案工作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出发,本着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社会及个人在档案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并由法律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保证其实施的过程。[9]
模糊的“法”,在这里,既不特指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不特指与档案、档案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表述得不够清晰、明了。
上述三类“法”的作者均未对“法”本身的内涵进行深入的剖析和全面的论证。
2依法治档的基础是什么
李洪波认为,实现依法治档应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要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档案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应是科学的、严谨的、完备的。我国的档案法律体系主要由《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地方性档案法规,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政策、规定组成。这个体系已基本建成,但还不够完善、科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10]
矫云霞、曲淑君也认为,建立以《档案法》为核心的科学、合理、配套的档案法规体系是依法治档的基础。档案法规体系是以《档案法》为核心,由若干档案行政法规、规章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建立由不同法律效力层次构成的,以《档案法》为核心的档案法规体系,不仅是档案立法的目标,也是依法治档的基础工程。[11]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档的基础或前提应该说是常识。法又不是孤立的,需要形成一个相互配套的体系。上述作者提供了两个体系:档案法律体系和档案法规体系。从内容的表述看来,大家是把它们作为同一概念的。事实上,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也是对依法治档的概念产生不同解读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