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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丹佛大学博士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
开放的中国对国际媒体
表现出友善和欢迎态度
这次党的十七大与往届党代会相比,更加透明,几乎所有讨论都向媒体开放。有来自55个国家和地区的1100多名记者报道大会,远远超过了十六大时的859人。
除了实质上的开放以外,中国政府在新闻方面的开放还表现在“记者无国界”即新闻没有国界这一基本的国际人权准则的认可。今年1月下旬,“记者无国界”总干事罗伯特·梅纳德一行三人对中国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访问,与中国开始了积极的对话,因此该组织决定正式改变原来反对并抵制北京举办奥运会的立场。
记者无国界也称“无国界记者”(法文,缩写:RSF),其名称是仿照一家国际人道救助机构“无国界医生”而来的。它是一个致力保护记者免受迫害并推进新闻自由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由罗伯特·梅纳德于1979年在法国巴黎创立。现今(2007年)在亚、欧、美、非的15个国家设有16家办事机构。
在法律上,去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承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记者可以不再经审批而中国境内任何地方自由采访、中国公民也可以自由接受采访。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
此前的1990年1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对外国记者采访有五个方面的限制:
一是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过批准,这当然无可非议,任何国家都对常驻记者要求注册,但这一条实际允许短期来华采访的记者不经注册审批。二是被同意派遣的记者只能进入向外国记者开放的区域,过去有些特定地区外国记者不能采访。三是外国记者采访中国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通过有关外事部门申请,并经同意。四是禁止中国公民担任外国记者。“条例”规定,外国记者通过当地外事服务单位,可以聘任中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或服务人员,但不能担任记者。五是采访设备受限制。“条例”规定,外国短期记者需要携带和安装卫星通信设备,须向外交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而《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对上述五个限制的后第二至第五个方面都进行了改变:第一,取消了采访的地区限制。该规定第6条规定:“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由于“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并没有限制于奥运会主要活动区域----北京,所以,外国记者采访不再有所谓“开放区域”的限制,外国记者可以在“中国境内”任何地区进行采访。第二,采访具体对象时不需要经过“有关外事部门”的同意,“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第三,可以聘用中国公民担任记者。《在华采访规定》第7条规定: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协助采访报道工作。结合前面第6条的规定,这一规定还赋予了中国公民接受外国记者采访的权利和协助外国记者采访的权利。因此,这一规定不仅方便了外国记者在中国的采访,实际上也是扩大了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增加了中国公民向媒体提供信息、行使表达权的范围和途径。第四,虽然《在华采访规定》没有重新规定外国记者采访设备问题,但实际上遵循了国际规则的要求。根据北京2008奥运会申办报告中对国际奥委会(ICO)《媒体指南》的承认,外国记者可以按照《媒体指南》的要求,直接向主办国驻外使领馆提供入境器材清单,审查靠前,入关时不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
可以说,这是中国从法律上正式承认“记者无国界”的理念、新闻言论自由的世界性的具体表现,将使外国新闻媒体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道中国,有利于为我国的发展提供客观、友善的国际舆论环境。
政务公开、信息自由
国际社会也公认,“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可见言论自由是“不论国界”的,即该公约事实上确立了“记者无国界”、“新闻无国界”、“言论自由无国界”原则。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宪法同样也规定了言论、出版自由权,其权利的行使方式,当然可以按照我国签署的公约进行解释。
记者无国界源于人权的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是人权公约对人权本质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人权的普遍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人权的普遍性首先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第二,人权的普遍性也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基本内容的普遍性。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向世界宣布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性,并明确指出,这个宣言是“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
2002年6月7日我国政府参加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中我国政府就明确承认了人权普遍性:“本组织成员国本着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之义务,确认所有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和相互关联性。”
政务公开和信息自由是联合国确立的一条世界共同准则。第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S9(1)号决议郑重声明: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构成检验联合国为之奋斗的其他基本自由的试金石。正如欧洲人权法院所说:“公众有权得到信息和思想,而媒体则应当充当公众的看门狗。”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政务公开、信息自由写进了宪法,而这种公开,事实上不可能只向国内公开而向全世界保密,正如国际组织“新闻国际”(Internews是一个在50个国家帮助培训和发展独立媒体的国际非政府机构。)的创始人戴维·霍夫曼(DavidHoffman)说:“言论自由和信息交流并不仅仅是奢侈品,而是全球商务、政治和文化越来越需要依赖的手段。”
人权的普遍性是国际公约规定言论自由“不认国界”的根本原因所在,也是记者无国界的理论基础所在。
没有信息的自由流通就不可能有最大限度的政治稳定、经济增长与民主。在很多国家,政府往往使国内媒体无法实现人民的表达自由。中国对境外媒体的开放,表明了中国政府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面对国际社会的坦诚和自信,也表明中国政府信守国际公约,尊重公民人权。
温家宝总理在《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指出:“要加强和改进对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外界介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也不回避我国存在的问题。”在2008年奥运会期间中国对境外媒体的进一步开放,是新闻的一次大胆“试水”,目的之一是寻找既能与国际接轨,自身又可承受的新闻开放尺度,为2008年奥运会后推行新闻改革、增强信息公开、扩大公民权利铺路。
“自主媒体”时代的言论
默多克说:“谁控制了传播的入口,谁就控制了整个世界。”然而,当今的媒体其实是无法按国界进行控制的。
“自主媒体”是美国新闻学会(American Press Institute)设在弗吉尼亚雷斯顿(Reston)的媒体中心于2002年在描述一种新现象时创造的用语,指的是“人们可以在全球任何地方从无数来源摄取信息,从而得以参与制作对社会产生影响的新闻和信息”。自主媒体的形式被认为有互联网搜索引擎如搜狗、Google、Blogs、国际卫星频道和手机。“个人如今对于获得信息的方式与时间以及与何人分享信息拥有了前所未有的决定权。在此意义上,电子媒体对任何以权力和控制作为立身之本的机构的利益都有巨大的破坏力。过去,我们的知识以及我们所能了解的信息取决于我们在何处生活。在相互连接、全球漫游的社会中,我们的社会资本能够通过遍布全球的庞大个人网络而无限扩展。”(戴尔·佩斯金(Dale Peskin)和安德鲁·纳齐森(Andrew Nachison):新兴媒体重新构建全球化社会,美国参考要闻,2006.05.03。)自主媒体的特点是可以超越国界,将信息迅速传播到全球。
在我国重庆“钉子户”事件中,“钉子户”女主人吴苹首先使他们的“孤岛”出现在网络上,但在很长时间内我国主流媒体并不报道,而是保持沉默,网络上的BBS、博客使这一事件曝光以后,引起全国乃至世界舆论的关注,从而使“孤岛”不再“孤立”,一些外国记者在现场采访、摄像;德国、美国等西方主流媒体和香港凤凰卫视都有相关报道。这一事件说明,无论“主流”媒体如何想回避事件或者缩小事件的影响力都是不可能的,因为网络等自主媒体的力量使它很快变成了一个全世界都了解的事件。在当今社会,除非是偏远的山村,实际上是做不到让这些消息不向全世界传播的。
因为中国政府的坦诚、负责和自信,有信心认为,虽然《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实行期限只有一年多,但在这一次实验之后,中国政府将会在这一新规定实行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在完善的前提下以其他适当的法律法规形式,将这些保护人权的措施固定下来,作为常态推行,让中国的新闻真正“无国界”。■
编辑:陈畅鸣
中国对境外媒体的开放,表明了中国政府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面对国际社会的坦诚和自信,也表明中国政府信守国际公约,尊重公民人权。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美国丹佛大学博士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
开放的中国对国际媒体
表现出友善和欢迎态度
这次党的十七大与往届党代会相比,更加透明,几乎所有讨论都向媒体开放。有来自55个国家和地区的1100多名记者报道大会,远远超过了十六大时的859人。
除了实质上的开放以外,中国政府在新闻方面的开放还表现在“记者无国界”即新闻没有国界这一基本的国际人权准则的认可。今年1月下旬,“记者无国界”总干事罗伯特·梅纳德一行三人对中国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访问,与中国开始了积极的对话,因此该组织决定正式改变原来反对并抵制北京举办奥运会的立场。
记者无国界也称“无国界记者”(法文,缩写:RSF),其名称是仿照一家国际人道救助机构“无国界医生”而来的。它是一个致力保护记者免受迫害并推进新闻自由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由罗伯特·梅纳德于1979年在法国巴黎创立。现今(2007年)在亚、欧、美、非的15个国家设有16家办事机构。
在法律上,去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承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记者可以不再经审批而中国境内任何地方自由采访、中国公民也可以自由接受采访。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
此前的1990年1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对外国记者采访有五个方面的限制:
一是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过批准,这当然无可非议,任何国家都对常驻记者要求注册,但这一条实际允许短期来华采访的记者不经注册审批。二是被同意派遣的记者只能进入向外国记者开放的区域,过去有些特定地区外国记者不能采访。三是外国记者采访中国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通过有关外事部门申请,并经同意。四是禁止中国公民担任外国记者。“条例”规定,外国记者通过当地外事服务单位,可以聘任中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或服务人员,但不能担任记者。五是采访设备受限制。“条例”规定,外国短期记者需要携带和安装卫星通信设备,须向外交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而《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对上述五个限制的后第二至第五个方面都进行了改变:第一,取消了采访的地区限制。该规定第6条规定:“外国记者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由于“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并没有限制于奥运会主要活动区域----北京,所以,外国记者采访不再有所谓“开放区域”的限制,外国记者可以在“中国境内”任何地区进行采访。第二,采访具体对象时不需要经过“有关外事部门”的同意,“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第三,可以聘用中国公民担任记者。《在华采访规定》第7条规定: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协助采访报道工作。结合前面第6条的规定,这一规定还赋予了中国公民接受外国记者采访的权利和协助外国记者采访的权利。因此,这一规定不仅方便了外国记者在中国的采访,实际上也是扩大了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增加了中国公民向媒体提供信息、行使表达权的范围和途径。第四,虽然《在华采访规定》没有重新规定外国记者采访设备问题,但实际上遵循了国际规则的要求。根据北京2008奥运会申办报告中对国际奥委会(ICO)《媒体指南》的承认,外国记者可以按照《媒体指南》的要求,直接向主办国驻外使领馆提供入境器材清单,审查靠前,入关时不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
可以说,这是中国从法律上正式承认“记者无国界”的理念、新闻言论自由的世界性的具体表现,将使外国新闻媒体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道中国,有利于为我国的发展提供客观、友善的国际舆论环境。
政务公开、信息自由
国际社会也公认,“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可见言论自由是“不论国界”的,即该公约事实上确立了“记者无国界”、“新闻无国界”、“言论自由无国界”原则。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宪法同样也规定了言论、出版自由权,其权利的行使方式,当然可以按照我国签署的公约进行解释。
记者无国界源于人权的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是人权公约对人权本质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人权的普遍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人权的普遍性首先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第二,人权的普遍性也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基本内容的普遍性。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向世界宣布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性,并明确指出,这个宣言是“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
2002年6月7日我国政府参加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中我国政府就明确承认了人权普遍性:“本组织成员国本着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之义务,确认所有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和相互关联性。”
政务公开和信息自由是联合国确立的一条世界共同准则。第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S9(1)号决议郑重声明: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构成检验联合国为之奋斗的其他基本自由的试金石。正如欧洲人权法院所说:“公众有权得到信息和思想,而媒体则应当充当公众的看门狗。”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政务公开、信息自由写进了宪法,而这种公开,事实上不可能只向国内公开而向全世界保密,正如国际组织“新闻国际”(Internews是一个在50个国家帮助培训和发展独立媒体的国际非政府机构。)的创始人戴维·霍夫曼(DavidHoffman)说:“言论自由和信息交流并不仅仅是奢侈品,而是全球商务、政治和文化越来越需要依赖的手段。”
人权的普遍性是国际公约规定言论自由“不认国界”的根本原因所在,也是记者无国界的理论基础所在。
没有信息的自由流通就不可能有最大限度的政治稳定、经济增长与民主。在很多国家,政府往往使国内媒体无法实现人民的表达自由。中国对境外媒体的开放,表明了中国政府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面对国际社会的坦诚和自信,也表明中国政府信守国际公约,尊重公民人权。
温家宝总理在《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指出:“要加强和改进对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外界介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也不回避我国存在的问题。”在2008年奥运会期间中国对境外媒体的进一步开放,是新闻的一次大胆“试水”,目的之一是寻找既能与国际接轨,自身又可承受的新闻开放尺度,为2008年奥运会后推行新闻改革、增强信息公开、扩大公民权利铺路。
“自主媒体”时代的言论
默多克说:“谁控制了传播的入口,谁就控制了整个世界。”然而,当今的媒体其实是无法按国界进行控制的。
“自主媒体”是美国新闻学会(American Press Institute)设在弗吉尼亚雷斯顿(Reston)的媒体中心于2002年在描述一种新现象时创造的用语,指的是“人们可以在全球任何地方从无数来源摄取信息,从而得以参与制作对社会产生影响的新闻和信息”。自主媒体的形式被认为有互联网搜索引擎如搜狗、Google、Blogs、国际卫星频道和手机。“个人如今对于获得信息的方式与时间以及与何人分享信息拥有了前所未有的决定权。在此意义上,电子媒体对任何以权力和控制作为立身之本的机构的利益都有巨大的破坏力。过去,我们的知识以及我们所能了解的信息取决于我们在何处生活。在相互连接、全球漫游的社会中,我们的社会资本能够通过遍布全球的庞大个人网络而无限扩展。”(戴尔·佩斯金(Dale Peskin)和安德鲁·纳齐森(Andrew Nachison):新兴媒体重新构建全球化社会,美国参考要闻,2006.05.03。)自主媒体的特点是可以超越国界,将信息迅速传播到全球。
在我国重庆“钉子户”事件中,“钉子户”女主人吴苹首先使他们的“孤岛”出现在网络上,但在很长时间内我国主流媒体并不报道,而是保持沉默,网络上的BBS、博客使这一事件曝光以后,引起全国乃至世界舆论的关注,从而使“孤岛”不再“孤立”,一些外国记者在现场采访、摄像;德国、美国等西方主流媒体和香港凤凰卫视都有相关报道。这一事件说明,无论“主流”媒体如何想回避事件或者缩小事件的影响力都是不可能的,因为网络等自主媒体的力量使它很快变成了一个全世界都了解的事件。在当今社会,除非是偏远的山村,实际上是做不到让这些消息不向全世界传播的。
因为中国政府的坦诚、负责和自信,有信心认为,虽然《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实行期限只有一年多,但在这一次实验之后,中国政府将会在这一新规定实行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在完善的前提下以其他适当的法律法规形式,将这些保护人权的措施固定下来,作为常态推行,让中国的新闻真正“无国界”。■
编辑:陈畅鸣
中国对境外媒体的开放,表明了中国政府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面对国际社会的坦诚和自信,也表明中国政府信守国际公约,尊重公民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