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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电动车由于其本身的安全性能较低、驾驶人群安全意识不高、发生事故逃逸难追责等问题自其普及以来交通事故频发。近年来对超标电动车的管理问题也成为讨论的热点话题。由于电动车的管理需要根据不同的城市布局特点因地制宜,因此本文以江苏省为例,通过指出目前电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剖析目前电动车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而寻求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 电动车 交通安全 管理 江苏省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立项课题(项目编号:201510329052X);受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PAPD)资助。
作者简介:孙佳欣,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系。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19-03
一、电动车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的隐患
(一)电动车安全性能较低导致交通事故频发
两轮车的安全性能较低。电动车由于体积小、行驶稳定性差、安全设施少,一旦发生事故伤亡率也会比较高。如果是和机动车相撞,碰撞双方质量悬殊,电动车方处于明显弱势,伤亡率极高。部分经过改装的电动车车速可以达到80km/h,速度可以与摩托车相媲美。然而大部分轻摩化的电动车仍然只靠手刹制动,一旦发生碰撞很难及时刹车,会引起更严重的后果。
以如皋市为例,如皋市检察院统计显示, 2013年以来,该市由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高达750多起,其中致人死亡的有20起。由于电动车掉头快、启动快,随意抢道、变道甚至逆行却很难处罚,电动车普遍随意闯红灯、钻车缝,不鸣笛、不打灯、超载、超速、制动差,私自改装车辆、营运送客等违法现象突出,大量非法电动车行驶于江苏城乡道路上,造成了交通事故频发,损害后果严重。
(二)电动车随意摆放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由于电动车车主普遍抱有电动车占地不大,随停不影响交通的想法。城市中专门停电动车的场所不多,电动车车主为了方便也会随意停车。如果一开始有人带头乱停放,就不会衍生出这一大片的“乱停区”。车主通常是停在非机动车道上,而且次序混乱、相互穿插,导致原本狭窄的非机动车道被生生割让出三分之一变成停车场,其他非机动车和行人都要绕道而行。转弯处是电动车乱停放的重灾区。拐弯的地方路窄人多,而且由于车太多不好判断障碍物位置,拐弯的时候很危险。
除了乱占车道现象,电动车占用公共自行车停放点现象在一些城市也很严重。今年7月20日,苏州的名城新闻网讯中报道,苏州市的一些公共自行车的停放点经常会被电动车、私人自行车霸占,使公共自行车无法正常停车 。
(三)电动车造成人员伤亡难于追责影响社会安定
对电动车的监督处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电动车无牌驾驶、超速、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现象屡见不鲜,电动车驾驶者抱有法不责众的心态,而有关监督部门由于各种原因,对电动车违章治安把关不严,监督处罚也不到位:对销售电动车的商家未开展摸底排查;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电动车也未按规定进行登记。
此外,因电动车没有牌照,肇事者如果选择逃逸,那么这会给案件的侦破工作增加很大难度。今年8月,在对丹阳市一起三轮电动车撞人致死逃逸案件的侦破中,警方通过“搜村”等大量走访调查的基础上,再对现场遗留的血迹DNA进行检测才锁定肇事者。2013年,如皋市柴湾镇的一起电动车撞人致死后逃逸的交通案件至今未侦破。
轻摩化电动车交强险落实不到位,导致赔偿困难。由于目前大部分电动车没有强制购买保险,骑电动车的人多数来自中低收入阶层,负担得起的赔偿额有限,一旦发生事故,在赔偿金额方面极易产生纠纷。 轻摩化电动车依法应按照机动车管理,但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配套施行的《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却没有将轻摩化电动车作为新类型纳入其中,也没有强制要求电动车投保交强险。本文调研组在对南通市保险公司走访过程中了解到,许多保险公司为了避免承担对事故发生率较大的电动车的赔偿责任,往往以电动车不属交强险的承保范围为由拒绝为其承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这意味着,不缴纳交强险的轻摩化电动车就不能办理机动车登记,这也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车的监管混乱乏力。
在承担责任标准方面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影响司法公正。对于未投保的轻摩化电动车肇事车主,南京、常熟等地法院认为尽管车主没有投保,仍等同于机动车处罚,须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而南通地区则不要求肇事车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责,仅须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责任,这导致各地在事故赔偿数额上有较大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
二、目前江苏省电动车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电动车安全管理的法律欠缺
目前,在江苏省出台的相关法规中,对单独的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方面没有独立、具体、系统的规定。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徐州市这四个城市已经有地方立法权,目前出台专门的电动车管理条例的只有南京、苏州、无锡三个市。江苏省大部分城市都没有出台自己的电动车管理条例,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基本规定进行管理。而这些法律中涉及非机动车的法条并不多,也无法针对性的对目前复杂的电动车交通状况做出细致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按照这个条件,非机动车不需办理驾驶执照、这样造成了执法难的问题。随着电动车保有量的增加,事故次数也呈增长趋势,如何管理才能减少电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既保障使用者的使用权利,又能维护交通系统的安全,这就需要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对电动车进行管理。电动车的管理既需要根据每个城市的城市电动车运行现状因地制宜,也需要江苏省出具统一的管理规范来引导各市的电动车管理。因此,江苏省在电动车立法方面还需要做很大努力。 (二)电动车车主数量多分散广,不易组织安全教育
电动车操作技术简单,各种年龄段的人都能很快使用,路上能见到的电动车驾驶者中不乏中小学生。如今很多电动车驾驶人员,特别是老人少年缺乏交通驾驶方面的知识,驾驶时经常违反交通规则,尤其是轻摩化的电动车驾驶时危险系数高,不经过基本的交通知识培训就上路是极不安全的。如皋市检察院在该市电动车销售点进行的调查显示,94%的消费者不知道超标电动车应按照机动车的标准管理的规定。由于电动车骑行者人群的分散性,不易于组织宣传,导致对电动车驾驶员的统一管理有较大困难。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能满足电动车发展的需要
我省没有普及电动车的停车位的设立,导致电动车随停现象严重,不仅干扰交通安全环境,也有碍城市美观。我省大部分县级城市非机动车车道很狭窄,而且易被流动摊贩占据,于是电动车只好占用机动车道行驶。此外,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电动车数量逐年增加,使原本就狭窄的非机动车道显得更加拥挤,许多电动车也因此选择占用机动车道行驶。再加上电动车常常超速、超载、逆向行驶,使得道路危险系数增加。
以南京市为代表的老城区很多道路到处都是停车位,电动车骑上快车道也属无奈。南京莫愁湖东路算是比较宽阔的道路,但其路两侧设置的大量停车位全都设置在非机动车道内。经实地测量,被停车位占据了大半的莫愁湖路最宽的非机动车道还剩1.2米左右,而比较窄的地方,只剩下几十厘米,电动车无法通行。但根据规定,非机动车道最低宽度应该为1.5米。南京停车位不规范的情况,不仅存在于莫愁湖东路,估衣廊和吉兆营道路交通状况也较为复杂。吉兆营道路所有停车位都是垂直的,占了道路的一大半,剩下的路面仅能供一辆小汽车通过。而这些停车位长度不到4米,一些汽车停车时车头会凸出来,车尾则往往侵占了非机动车道。
2009年公安部发布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规定,双向通行的机动车车行道路实际宽度要达到12米以上,才能在道路两侧都设置停车泊位。而南京市估衣廊的路面宽度只有9米左右,只能单侧停车。而估衣廊一些车位的宽度同样没有达到最低标准,只有1.8至1.9米。
南京交通的另一个显著特色就是交叉路口多。在早晚交通高峰期,交叉路口负荷重,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交叉路口的混行不仅容易引起交叉口交通混乱,还会降低路网利用率,使路口的车流速度下降,形成堵车。在没有公交专用绿色通道的路段,机非混行就会引起公交系统的运营效率低下,从而导致更多的人选择自行车、电动车出行。这将更加不利于公交的运营发展。因此,使交叉口电动车有序通行也是城市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考虑的问题。
三、电动车安全管理的改进对策
(一)完善电动车安全管理的立法
1.将超标电动车作为机动车新增类型明确纳入法规统一管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电动车安全技术要求》规定,电动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的标准为20公里/小时,空载整车重量小于等于40千克,同时要有脚踏骑行功能及脚蹬装置。根据这个标准,目前江苏省存在着大量的超标电动车,它们的最高速度、重量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属于轻摩化了的电动车。由于轻摩化的电动车在事故严重性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来看更接近于机动车,因此将轻摩化的电动车纳入机动车范围进行管理,不仅有利于交通安全管理,也便于将其纳入保险体系,在电动车事故的相关理赔中为交通人提供更为实际的保障。
超标电动车由于其使用人群众多,文化、年龄层次不一,因此对此种车辆进行立法管理要区别于对机动车的立法管理,以降低成本和简化手续为原则。例如:上牌照只收工本费,采用电动车网上登记办理的方法简化管理手续和费用等,变管理为服务,切实通过立法管理保障他们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2.电动车事故频发,降低电动车事故的损害率,最根本的方法是制约电动车车速。江苏省可以根据实际道路情况,将超标电动车与标准电动车进行区分管理,分别规定其最高车速。在本课题调研组回收的问卷统计数据的反馈中,98%的电动车使用者认为20km/h的上限不能满足正常骑行需求,这也导致在实践中电动车普遍超速行驶的违章现象。还有68.9%的电动车使用者认为限速30km/h可以接受。在这里,最高车速的限制可以参考美国和欧洲,它们的电动车立法环境相对宽松,美国允许电动车最高时速达到32km/h而欧盟则允许最高时速达25km/h。
3.借鉴汽车的立法管理经验,公告电动车车型。由于现在电动车的生产厂家较多,产品良莠不齐,很多超标电动车在安全设计方面都存在缺陷。如果每一种电动车上市前,都将电动车车型等基本情况上报国家发改委,经审核通过后再对外发布产品公告,公安交管部门据此给电动车进行注册登记,而一些非法车型或者是改装车、组装车都不予登记。这样就可以从生产环节给电动车的安全性能把关。
4.立法规范电动车销售环节。在电动车销售环节有一个普遍现象:为迎合电动车买家对车速的需求,销售商会将出厂时速度设置符合国标的电动车的限速圈拔掉,或者私自改装电动车,这直接增加了电动车的安全隐患。所以应通过立法强制电动车销售时的车速,规范销售商行为,使销售商不随意拔限速圈。
(二)提高电动车车主的法律意识
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是提高电动车适用人群安全意识的重要途径。考虑到电动车驾驶人员分布广、数量大,因此可以联合社区警务室、街道组织、学校、大型企业工厂、社会公益组织团体等机构定期组织电动车驾驶员学习安全知识,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人员可以通过上门教育等特殊手段使其得到安全知识的学习。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大范围宣传,使电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得到提高。还可以要求电动车的销售者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并在销售电动车时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教育义。尤其要对16周岁以下少年儿童进行安全教育,杜绝16周岁以下少年儿童驾驶电动车现象。此外,还要普及电动车登记上牌照的重要性,推动电动车实名登记活动开展。 (三)改善城乡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江苏省城市的城市化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迅速吸纳农村人口完成的,老城区狭窄密集的街巷很难建成发达的地面公交系统。对市民而言电动车占地小、通行便利,是最佳的代步工具。因此,考虑到市民利益,城市应当针对电动车增加一些基础设施方便市民出行。
1.划分专属车道:电动车由于其本身的安全特性易出现交通事故,在所有路面标识电动车专属车道可以有效避免电动车随意占用机动车道,随意变道等情况,还可以很好的规范电动车交通管制。
2.为防止在交叉口出现机非抢道、车辆左转时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以在道路上设置两段式的左转标识。在红绿灯路口汽车专用道的前面,可留出电动车专用等待区域,考虑到电动车比汽车启步快的特征,让电动车优先于汽车通过。
3.画出电动车专属停车位,可以解决电动车随意停放导致的交通不便,城市市容不美观等问题。
4.设置电动车充电站:充电站的设置可以解决电动车充电频繁的问题,方便市民出行。
(四)加强电动车的日常执法管理
对于轻摩化电动车,如果不按照机动车标准进行严格管理,长此以往市民就会认为轻摩化电动车不仅不需上牌照,而且也不用考驾驶证、不需要缴保险。这将导致一系列的治安问题:没有牌照的电动车被盗后,警方即使追回也很难认领;电子眼拍摄到的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无法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电动车难以查处等。因此,需要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必要时进行联合执法来规范电动车日常驾驶。
参考文献:
[1]徐德高.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检察日报.2014-09-17.
[2]杨春红.电动车霸占停车桩,公共自行车遭遇停车难.名城新闻网.http://news.2500sz. com/news/szxw/2015-7/20_2715622.shtml.
[3]余爽.南京电动车整治4天罚了400多人.现代快报.2014-08-05.
[4]张学亮、邓卫东.南京电动车发展战略研究.道路交通与安全.2006(12).
[5]王明起.浅析电动车立法管理的几个关键问题.学术论坛.2009(9).
[6]龚文艳.论电动车管理的规范化.改革与开放.2011(1).
[7]罗培煜.我国电动车管理研究.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13.
关键词 电动车 交通安全 管理 江苏省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立项课题(项目编号:201510329052X);受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PAPD)资助。
作者简介:孙佳欣,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系。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19-03
一、电动车给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带来的隐患
(一)电动车安全性能较低导致交通事故频发
两轮车的安全性能较低。电动车由于体积小、行驶稳定性差、安全设施少,一旦发生事故伤亡率也会比较高。如果是和机动车相撞,碰撞双方质量悬殊,电动车方处于明显弱势,伤亡率极高。部分经过改装的电动车车速可以达到80km/h,速度可以与摩托车相媲美。然而大部分轻摩化的电动车仍然只靠手刹制动,一旦发生碰撞很难及时刹车,会引起更严重的后果。
以如皋市为例,如皋市检察院统计显示, 2013年以来,该市由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高达750多起,其中致人死亡的有20起。由于电动车掉头快、启动快,随意抢道、变道甚至逆行却很难处罚,电动车普遍随意闯红灯、钻车缝,不鸣笛、不打灯、超载、超速、制动差,私自改装车辆、营运送客等违法现象突出,大量非法电动车行驶于江苏城乡道路上,造成了交通事故频发,损害后果严重。
(二)电动车随意摆放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由于电动车车主普遍抱有电动车占地不大,随停不影响交通的想法。城市中专门停电动车的场所不多,电动车车主为了方便也会随意停车。如果一开始有人带头乱停放,就不会衍生出这一大片的“乱停区”。车主通常是停在非机动车道上,而且次序混乱、相互穿插,导致原本狭窄的非机动车道被生生割让出三分之一变成停车场,其他非机动车和行人都要绕道而行。转弯处是电动车乱停放的重灾区。拐弯的地方路窄人多,而且由于车太多不好判断障碍物位置,拐弯的时候很危险。
除了乱占车道现象,电动车占用公共自行车停放点现象在一些城市也很严重。今年7月20日,苏州的名城新闻网讯中报道,苏州市的一些公共自行车的停放点经常会被电动车、私人自行车霸占,使公共自行车无法正常停车 。
(三)电动车造成人员伤亡难于追责影响社会安定
对电动车的监督处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电动车无牌驾驶、超速、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现象屡见不鲜,电动车驾驶者抱有法不责众的心态,而有关监督部门由于各种原因,对电动车违章治安把关不严,监督处罚也不到位:对销售电动车的商家未开展摸底排查;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的电动车也未按规定进行登记。
此外,因电动车没有牌照,肇事者如果选择逃逸,那么这会给案件的侦破工作增加很大难度。今年8月,在对丹阳市一起三轮电动车撞人致死逃逸案件的侦破中,警方通过“搜村”等大量走访调查的基础上,再对现场遗留的血迹DNA进行检测才锁定肇事者。2013年,如皋市柴湾镇的一起电动车撞人致死后逃逸的交通案件至今未侦破。
轻摩化电动车交强险落实不到位,导致赔偿困难。由于目前大部分电动车没有强制购买保险,骑电动车的人多数来自中低收入阶层,负担得起的赔偿额有限,一旦发生事故,在赔偿金额方面极易产生纠纷。 轻摩化电动车依法应按照机动车管理,但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配套施行的《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却没有将轻摩化电动车作为新类型纳入其中,也没有强制要求电动车投保交强险。本文调研组在对南通市保险公司走访过程中了解到,许多保险公司为了避免承担对事故发生率较大的电动车的赔偿责任,往往以电动车不属交强险的承保范围为由拒绝为其承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这意味着,不缴纳交强险的轻摩化电动车就不能办理机动车登记,这也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车的监管混乱乏力。
在承担责任标准方面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影响司法公正。对于未投保的轻摩化电动车肇事车主,南京、常熟等地法院认为尽管车主没有投保,仍等同于机动车处罚,须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而南通地区则不要求肇事车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全责,仅须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责任,这导致各地在事故赔偿数额上有较大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
二、目前江苏省电动车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电动车安全管理的法律欠缺
目前,在江苏省出台的相关法规中,对单独的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方面没有独立、具体、系统的规定。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徐州市这四个城市已经有地方立法权,目前出台专门的电动车管理条例的只有南京、苏州、无锡三个市。江苏省大部分城市都没有出台自己的电动车管理条例,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基本规定进行管理。而这些法律中涉及非机动车的法条并不多,也无法针对性的对目前复杂的电动车交通状况做出细致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按照这个条件,非机动车不需办理驾驶执照、这样造成了执法难的问题。随着电动车保有量的增加,事故次数也呈增长趋势,如何管理才能减少电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既保障使用者的使用权利,又能维护交通系统的安全,这就需要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对电动车进行管理。电动车的管理既需要根据每个城市的城市电动车运行现状因地制宜,也需要江苏省出具统一的管理规范来引导各市的电动车管理。因此,江苏省在电动车立法方面还需要做很大努力。 (二)电动车车主数量多分散广,不易组织安全教育
电动车操作技术简单,各种年龄段的人都能很快使用,路上能见到的电动车驾驶者中不乏中小学生。如今很多电动车驾驶人员,特别是老人少年缺乏交通驾驶方面的知识,驾驶时经常违反交通规则,尤其是轻摩化的电动车驾驶时危险系数高,不经过基本的交通知识培训就上路是极不安全的。如皋市检察院在该市电动车销售点进行的调查显示,94%的消费者不知道超标电动车应按照机动车的标准管理的规定。由于电动车骑行者人群的分散性,不易于组织宣传,导致对电动车驾驶员的统一管理有较大困难。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能满足电动车发展的需要
我省没有普及电动车的停车位的设立,导致电动车随停现象严重,不仅干扰交通安全环境,也有碍城市美观。我省大部分县级城市非机动车车道很狭窄,而且易被流动摊贩占据,于是电动车只好占用机动车道行驶。此外,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电动车数量逐年增加,使原本就狭窄的非机动车道显得更加拥挤,许多电动车也因此选择占用机动车道行驶。再加上电动车常常超速、超载、逆向行驶,使得道路危险系数增加。
以南京市为代表的老城区很多道路到处都是停车位,电动车骑上快车道也属无奈。南京莫愁湖东路算是比较宽阔的道路,但其路两侧设置的大量停车位全都设置在非机动车道内。经实地测量,被停车位占据了大半的莫愁湖路最宽的非机动车道还剩1.2米左右,而比较窄的地方,只剩下几十厘米,电动车无法通行。但根据规定,非机动车道最低宽度应该为1.5米。南京停车位不规范的情况,不仅存在于莫愁湖东路,估衣廊和吉兆营道路交通状况也较为复杂。吉兆营道路所有停车位都是垂直的,占了道路的一大半,剩下的路面仅能供一辆小汽车通过。而这些停车位长度不到4米,一些汽车停车时车头会凸出来,车尾则往往侵占了非机动车道。
2009年公安部发布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规定,双向通行的机动车车行道路实际宽度要达到12米以上,才能在道路两侧都设置停车泊位。而南京市估衣廊的路面宽度只有9米左右,只能单侧停车。而估衣廊一些车位的宽度同样没有达到最低标准,只有1.8至1.9米。
南京交通的另一个显著特色就是交叉路口多。在早晚交通高峰期,交叉路口负荷重,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交叉路口的混行不仅容易引起交叉口交通混乱,还会降低路网利用率,使路口的车流速度下降,形成堵车。在没有公交专用绿色通道的路段,机非混行就会引起公交系统的运营效率低下,从而导致更多的人选择自行车、电动车出行。这将更加不利于公交的运营发展。因此,使交叉口电动车有序通行也是城市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考虑的问题。
三、电动车安全管理的改进对策
(一)完善电动车安全管理的立法
1.将超标电动车作为机动车新增类型明确纳入法规统一管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电动车安全技术要求》规定,电动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的标准为20公里/小时,空载整车重量小于等于40千克,同时要有脚踏骑行功能及脚蹬装置。根据这个标准,目前江苏省存在着大量的超标电动车,它们的最高速度、重量都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属于轻摩化了的电动车。由于轻摩化的电动车在事故严重性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来看更接近于机动车,因此将轻摩化的电动车纳入机动车范围进行管理,不仅有利于交通安全管理,也便于将其纳入保险体系,在电动车事故的相关理赔中为交通人提供更为实际的保障。
超标电动车由于其使用人群众多,文化、年龄层次不一,因此对此种车辆进行立法管理要区别于对机动车的立法管理,以降低成本和简化手续为原则。例如:上牌照只收工本费,采用电动车网上登记办理的方法简化管理手续和费用等,变管理为服务,切实通过立法管理保障他们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2.电动车事故频发,降低电动车事故的损害率,最根本的方法是制约电动车车速。江苏省可以根据实际道路情况,将超标电动车与标准电动车进行区分管理,分别规定其最高车速。在本课题调研组回收的问卷统计数据的反馈中,98%的电动车使用者认为20km/h的上限不能满足正常骑行需求,这也导致在实践中电动车普遍超速行驶的违章现象。还有68.9%的电动车使用者认为限速30km/h可以接受。在这里,最高车速的限制可以参考美国和欧洲,它们的电动车立法环境相对宽松,美国允许电动车最高时速达到32km/h而欧盟则允许最高时速达25km/h。
3.借鉴汽车的立法管理经验,公告电动车车型。由于现在电动车的生产厂家较多,产品良莠不齐,很多超标电动车在安全设计方面都存在缺陷。如果每一种电动车上市前,都将电动车车型等基本情况上报国家发改委,经审核通过后再对外发布产品公告,公安交管部门据此给电动车进行注册登记,而一些非法车型或者是改装车、组装车都不予登记。这样就可以从生产环节给电动车的安全性能把关。
4.立法规范电动车销售环节。在电动车销售环节有一个普遍现象:为迎合电动车买家对车速的需求,销售商会将出厂时速度设置符合国标的电动车的限速圈拔掉,或者私自改装电动车,这直接增加了电动车的安全隐患。所以应通过立法强制电动车销售时的车速,规范销售商行为,使销售商不随意拔限速圈。
(二)提高电动车车主的法律意识
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是提高电动车适用人群安全意识的重要途径。考虑到电动车驾驶人员分布广、数量大,因此可以联合社区警务室、街道组织、学校、大型企业工厂、社会公益组织团体等机构定期组织电动车驾驶员学习安全知识,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人员可以通过上门教育等特殊手段使其得到安全知识的学习。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大范围宣传,使电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得到提高。还可以要求电动车的销售者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并在销售电动车时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教育义。尤其要对16周岁以下少年儿童进行安全教育,杜绝16周岁以下少年儿童驾驶电动车现象。此外,还要普及电动车登记上牌照的重要性,推动电动车实名登记活动开展。 (三)改善城乡道路基础设施建设
江苏省城市的城市化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迅速吸纳农村人口完成的,老城区狭窄密集的街巷很难建成发达的地面公交系统。对市民而言电动车占地小、通行便利,是最佳的代步工具。因此,考虑到市民利益,城市应当针对电动车增加一些基础设施方便市民出行。
1.划分专属车道:电动车由于其本身的安全特性易出现交通事故,在所有路面标识电动车专属车道可以有效避免电动车随意占用机动车道,随意变道等情况,还可以很好的规范电动车交通管制。
2.为防止在交叉口出现机非抢道、车辆左转时可能存在的风险,可以在道路上设置两段式的左转标识。在红绿灯路口汽车专用道的前面,可留出电动车专用等待区域,考虑到电动车比汽车启步快的特征,让电动车优先于汽车通过。
3.画出电动车专属停车位,可以解决电动车随意停放导致的交通不便,城市市容不美观等问题。
4.设置电动车充电站:充电站的设置可以解决电动车充电频繁的问题,方便市民出行。
(四)加强电动车的日常执法管理
对于轻摩化电动车,如果不按照机动车标准进行严格管理,长此以往市民就会认为轻摩化电动车不仅不需上牌照,而且也不用考驾驶证、不需要缴保险。这将导致一系列的治安问题:没有牌照的电动车被盗后,警方即使追回也很难认领;电子眼拍摄到的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无法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电动车难以查处等。因此,需要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必要时进行联合执法来规范电动车日常驾驶。
参考文献:
[1]徐德高.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检察日报.2014-09-17.
[2]杨春红.电动车霸占停车桩,公共自行车遭遇停车难.名城新闻网.http://news.2500sz. com/news/szxw/2015-7/20_2715622.shtml.
[3]余爽.南京电动车整治4天罚了400多人.现代快报.2014-08-05.
[4]张学亮、邓卫东.南京电动车发展战略研究.道路交通与安全.2006(12).
[5]王明起.浅析电动车立法管理的几个关键问题.学术论坛.2009(9).
[6]龚文艳.论电动车管理的规范化.改革与开放.2011(1).
[7]罗培煜.我国电动车管理研究.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