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中的巫术信仰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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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红楼梦》一书中细致描写了许多宗教活动,如斋戒、祭祀、诵经、超度、打醮、巫术、许愿、算命、求签、符水驱妖等,真实地反映出清朝时期人们对佛教、道教以及民间宗教的崇信和迷恋,反映了当时人的文化观念。其中的巫术及鬼神信仰则是反映了原始社会人类对于鬼魂的畏惧和利用。
  【关键词】:《红楼梦》;巫术;鬼魂观
  民间信仰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民众中自发产生的一套神灵崇拜观念、行为习惯和相应地仪式制度,它是从人类原始思维的原始信仰中不断传承变异而来的民间思维观念的习俗惯例,是一种无形的信仰民俗。信仰民俗又称“精神民俗”“心理民俗”,它涉及到包括信仰、巫术、禁忌、占卜、预兆等多方面内容。相对于有形的物质民俗而言,信仰民俗是一种心态的民俗。按照文艺民俗学的看法,它“是人类精神生活中的民俗形态,展现在人类习惯性的思维方式观察处理问题,以及为满足精神要求的各种活动、情感所表现的广阔领域。”[1]《红楼梦》中的信仰民俗占据很大比重,对于神道、巫祝等巫术信仰的描写使主人公的命运跌宕起伏。前人只将巫术信仰并入宗教信仰民俗,本文将阐释巫术的本质以及其反映的古代民众的鬼魂观念。
  一.山石信仰、以石镇邪的厌胜信仰民俗
  《红楼梦》第一回“甄士隐梦幻识通灵贾雨村风尘怀闺秀”中提及的通灵宝玉,说是女娲补天的遗石,后投胎入世,化为贾府二公子贾宝玉落草时口中衔的玉,而日后玉有通灵,宝玉就聪明灵秀;一旦玉失通灵,宝玉就变得痴傻迷狂。第二十五回中这块五彩剔透的玉镇住五鬼而救了贾宝玉和薛宝钗一命,这和民间所说玉的辟邪作用有关,正如《红楼梦》第八回提到,贾宝玉落草时带来的通灵宝玉反面即刻有“一除邪祟、二疗冤疾、三知祸福”等字[2],在古代巫术中,玉器即是巫术灵物。
  人类的信仰是从自然崇拜开始的。自然是宗教的最初原始对象,这一点是一切宗教和一切民族的历史所充分证明的[3]。早在远古时期,我国先民便开始了制玉探索。在先人心目中,自然万物本身皆蕴涵着固有的生命潜能,皆有着与人类相同的灵性。这就是所谓“万物有灵”的观念。而作为生命本源的“灵性”和神秘生命力量,则弥漫于各类物质之中,通过与人类的接触、感应与人相互渗透。于是,原始宗教信仰应运而生。在这种宗教情结的驱驶下,先民们努力营造出一种充满灵性的神秘氛围,其具体体现便是将各种形象通过纹身、佩饰等方式,与各种人类自身以外的神秘对象进行沟通,从而获得万物身上的灵性和生命力。最早的佩饰大多为取自动物身上的实物,诸如动物骨骼、牙、皮、羽毛等。他们认为佩戴此物,便可具有该种动物的灵性与力量。
  到新石器时代,由佩戴实物逐渐发展到佩戴各种动物实物的替代品,于是,原始雕塑初露端倪。在雕塑过程中,先民们逐渐认识到,在各种石质材料中,有色美而质优者,并以玉名之。考“玉”字,乃我国最古老的文字之一。甲骨文中便已现身,属象形字,初意为将三块横玉用一条玉贯连起来,乃玉制以器也。玉的雕琢和制作技术发展迅速,在原始社会阶段就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就目前已获得的考古发掘实物而论,辽宁阜新胡头沟红山文化遗址发现的龟形玉饰、凌源牛河梁红山文化出土的玉猪龙、陕西神木石峁龙山文化遗址中发现的玉蚕等等,皆可证明先民已能熟练运用切、割、凿、挖、钻、磨、抛光等工艺技术制作玉器。在原始巫术盛行的文化环境中,这些佩饰一般被认为是可避邪禳灾的护符瑞玉。
  我国古代以佩戴翠玉驱灾避险为护身符,是对美满生活的向往,也是对养生益寿的祈求。此民间传统延续至今,在我国南方,尤以粤、闽、台、港等地区较为普遍。总的说来,翡翠中的化学成分对人体能起补偿作用,有利于增强免疫力,提高新陈代谢功能,从而改善身心健康,起预防与强健作用。
  二.顺势巫术
  《红楼梦》第二十五回“魇魔法姊弟逢五鬼 红楼梦通灵遇双真”道:贾环无意间将蜡油滴到宝玉脸上,王夫人和贾母将赵姨娘一顿数落,过了一日,宝玉寄名的干娘马道婆进荣国府来请安。见了宝玉问清原由,便向宝玉脸上用指头画了一画,口内嘟嘟囔囔的又持诵了一回,说道:“管保就好了,这不过是一时飞灾。”又向贾母道:“祖宗老菩萨,那里知道那经典佛法上说的利害,大凡那王公卿相人家的子弟,只一生长下来,暗里便有许多促狭鬼跟着他,得空便拧他一下,或掐他一下,或吃饭时打下他的饭碗来,或走着推他一跤,所以往往的那些大家子孙多有长不大的。”[4]贾母听如此说,便赶着问这有什么佛法解释没有,马道婆道:“这个容易,只是替他多作些因果善事也就罢了。再那经上还说,西方有位大光明普照菩萨,专管照耀阴暗邪祟,若有善男子善女子虔心供奉者,可以永佑儿孙康宁安静,再无惊恐邪祟撞客之灾。”另一厢房内,赵姨娘因嫉恨宝玉受宠、凤姐专权,遂让马道婆暗中作法以除眼中钉。“(马道婆)又向裤腰里掏了半晌,掏出十个纸铰的青面白发的鬼来,并两个纸人,递与赵姨娘,又悄悄的教他道:“把他两个的年庚八字写在这两个纸人身上,一并五个鬼都掖在他们各人的床上就完了。我只在家里作法,自有效验。千万小心,不要害怕!”果然宝玉和凤姐两个人同时中了巫蛊,胡言乱语、拿刀弄杖、寻死觅活。当下众人七言八语,有的说请端公送祟的,有的说请巫婆跳神的,有的又荐玉皇阁的张真人,种种喧腾不一。也曾百般医治祈祷,问卜求神,总无效验。两人快要断气的时候,出现了神奇的癞头和尚和跛足道人,登门自荐,取下宝玉佩戴的那块玉吟诵一番,悬于卧室上槛,三十三天之后身安病退,复旧如初。
  在古人心目中,巫术活动,对于人类的生命有着极大的威胁,甚至可以致人死亡。巫术是企图借助超自然的神秘力量对某些人、事物施加影响或给予控制的方术。按照奥地利精神分析学创始者弗洛伊德的说法“巫术本质上可认为是以人们在相似处境下对待人一样的方式对待那些灵魂而对其施加影响的艺术、抚慰它们,向它们赔罪,向它们示好,威胁它们,夺取它们的力量,使它们遵从某人之意愿。”巫术的仪式表演活动常常采取象征性的歌舞形式,并使用某种据认为具有巫术魔力的实物和咒语。虽然巫术不等于宗教,但却与宗教有关系。在中国古代,巫术就直接影响了道教的形成,道教的许多活动仪式与巫术有密切关系。   按照英国学者詹姆斯·乔治·弗雷泽的观点,巫术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同类相生”或“果必同因”,称为“相似律”,基于“相似律”的法术叫做“顺势巫术”或“模拟巫术”,巫师根据该原则引伸出,仅仅通过模仿就实现任何他想做的事,巫师盲目地相信他施法时所应用的那些原则也同样可以支配无生命的自然界的运转;另一种是“物体一经互相接触,在中断实体接触后还会继续远距离的互相作用”,称为“接触律”或“触染律”。巫术通常是利用偶像为达到将可憎的人赶出世界这一个充满仇恨的目的而施行。[5]马道婆在实施五鬼魇魔法前对赵姨娘说“只在家里作法,自有效验”,显然也是在隐蔽处念一些咒语之类。道教的咒语与原始巫术的咒语之目的是基本相同的,其施行者都是力图通过声音的震动传播信息,与天神相感应并使之显灵,因为巫师即是天地鬼神与人交通的媒介。他们希望通过“诅咒”使人们的心目中要么产生一种美善境界,要么促使某种恶果发生。而这种咒语则有了一种神秘力量。巫师发出的咒语得到了神灵的回应,于是那些纸人、木偶、五鬼等像着了魔一样,突然变成恶鬼,其身上也产生了神奇的、可怕的力量,并不由自主地向目标攻击,致使目标受到可怕的打击。“当巫师认为自己已经得到神灵的帮助,已经具备特殊的能力,已经掌握了某种蕴含着神秘威力的灵物时,他们就可以直接为人驱除邪祟。”
  三.偶像伤害术
  第八十回“美香菱屈受贪夫棒王道士胡诌妒妇方”金桂为了诬陷香菱,就预先在自己枕头内放入纸人、针钉等,让人误会是香菱所为,结果使香菱被薛蟠毒打一番。
  邓启耀《中国巫蛊考察》写道:“用纸人、草人、木偶、泥俑乃至玉人作被施术者的替身,刺写其姓名或生辰八字,或取得被施术者身上的一点毛发、指甲乃至衣物,作法诅咒后或埋入土中,或以针钉相刺,据说,被施术者就会产生同样的反应……为了折磨仇家,施术者往往在偶像上遍钉铁钉并合厌以魔鬼偶像,最后才以巨钉钉心,弄死对方。”[6]“以草人、纸人木偶、面偶等偶像作为黑巫术施术替身的作法,称为偶像伤害数”。这种邪术,中国古代也十分流行。[7]即使是刻画成的假的东西,只要它是可怕事物的象征,就必须断然避开,否则就很可能会导致可怕事物的真正的降临,类似这样的心态,在现代社会中已经不明显了,但并没有完全消除。可以想象,在原始社会中,人们对于带有某种象征意义的偶像,必然是诚惶诚恐,完全当真的。
  在原始社会中,偶像总是为着某种象征而制作的。偶像除了作为神灵的替身之外,它还普遍地被用作敌人或恶魔的象征,由此产生了遍及全世界的、持续数千年之久的偶像伤害巫术。弗雷泽在解释模拟巫术时指出:在各种不同的时代,许多人都曾企图通过破坏或毁掉敌人的偶像来伤害或消灭他的敌人。他们相信,敌人将在其偶像受到创伤的同时、本人也受到伤害,在偶像被毁掉的同时,本人也会死去[8]。据弗雷泽对民俗资料的调查,这种偶像伤害术在数千年前的古代印度、巴比伦、埃及以及希腊、罗马等地的巫师们都深知这一习俗;至今澳大利亚、非洲和苏格兰的狡诈的、心怀歹意的人仍然采用这种做法,北美印第安人也有类似的做法。例如,当一位奥吉布威印第安人企图加害于某人时,他就按照那仇人的模样制作一个小木偶,然后将一根针刺入其头部或心部,或把箭头射进去。他相信就在他刺入或射穿偶像的同时,仇人身上相应部位也立即感到剧痛,如果想马上杀死这个人,便一面念咒语,一面将这个木偶焚烧或埋葬;秘鲁的印第安人用脂肪和谷粉捏制出他所讨厌或惧怕的人的塑像,并在那位受害者将要经过的路上把他烧毁,他们将此称为“烧掉那人的灵魂”。马来人的害人法术,是将收集到的要加害的人的指甲屑、头发、眉毛、唾液等代表物与蜂蜡和在一起做成此人的蜡像,连续七个晚上将此蜡像放在灯焰上慢慢地烤化,同时还念诵咒语,那么,遭到暗害的人就将死去[9]。这类巫术的例证不胜枚举。佛洛伊德总结说:通常,最普遍用来伤害敌人的一种魔法即是以简易的材料塑成敌人模像。塑像是否象他并不重要,只要能将它“塑造”成像即可。其后,对塑像的任何破坏都将连带地发生在敌人身上(对塑像身体任何部分的损害即将使敌人在相同部位产生疾痛)[10]。
  偶像伤害巫术在贵州、云南、四川、西藏珞渝等地区的某些少数民族中曾经流行过,具体做法各地大同小异,大抵是做成木偶人或草人或剪纸人代表仇家,然后写上仇家姓名生辰,或者附加搜集到的仇人的头发、指甲、衣服碎片、脚印泥土等物,再暗诵咒语,认为这样能使仇人失魂生病乃至死去。
  偶像伤害术在中国古代称为“巫蛊术”,其源甚古。据《史记》记载,商王武乙曾制作象征天神的偶人,并对它射击,称为“射天”。武乙敢于与“天神”相斗,史籍是当作武乙“无道”的事例来记述的,但在今天看来,在鬼神信仰极其浓重的殷代,武乙敢于与天神上帝对抗,却是很了不起的[11]。战国时代,秦国曾请齐国帮助攻打宋国,其借口就是“宋王无道,为(制作)木人以象寡人,射其面”[12]。这种射偶像的行为在古代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恶毒暗害法术,足以成为发动战争的理由。西汉时代,用偶像作为模拟物的暗害术越发炽盛,还由此引起一桩震惊一时的大惨案,史称为“巫蛊案”。据《汉书》载,汉武帝时丞相公孙贺的儿子敬声在甘泉宫驰道埋木偶人,用恶言诅咒皇上。此事被朱安世告发。公孙贺父子皆死于狱中,家族也受牵连被诛灭。
  偶像伤害术都是用各种材料制作的偶像来代替仇家,然后通过毁坏偶像或把偶像置于恶劣的环境中的方法,以使偶像所代表的仇人也遭到同样的毁坏或恶劣环境。
  在原始思维中,偶像之所以能够代替指定的人物,首先在于偶像本身与人物外表的肖似;然而,大多数巫术偶像并不跟它所象征的人物真正肖似,于是又以通过该人物身上脱落下来的毛发、指甲、脚印土、衣服碎片等物使偶像获得该人物的神魂,或者通过偶像上书写的名字年庚以达到同样的目的。
  巫蛊术在中国古代被称为“左道”、“妖术”,常被当作陷害他人的指控,也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大清律例》中将巫术(妖术或邪术)归在惩罚各种“不道”行为的子目之下“采生折割人——亦即“取生人耳目脏腑之类,而折割其肢体也”;以邪术“造蛊”杀人(这同使用有毒草木之类的毒药杀人是有区别的);以及“造魇魅符书”,以之诅咒杀人,等等。”在礼律条款下明确规定应予禁止的“师巫”(巫是一个与萨满教有关的名词)及“邪术”包括:“假借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祝圣”;“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旁门之术”;“隐藏图象,烧香聚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蛊惑人民”。凡以祭祀为手段而追求不同于官方的神灵崇拜、或同未经官方批准的神灵发生交往的行为,都是“祭祀”条款的打击目标。因为小民百姓若是受惑于异端邪说,便可能会产生思想动摇,从而引致“蔓延生乱”,巫术不仅在特定的条件下直接对人造成伤害,而且常酿成大规模的械斗纠纷乃至战争。这对于公共秩序是一种严重威胁[13]。   四.民间的鬼魂观
  《红楼梦》第一百零二回,凤姐遇到秦可卿的鬼魂而发病,尤氏因送别探春后从大观园经过而突然病倒,吴贵媳妇听说晴雯死后成了花神吓得吃错药病亡,接二连三的噩耗使贾府的人人心惶惶,于是贾赦做主请道士来大观园用符水驱邪逐鬼。
  由于古代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对许多自然界中不可把握、无法抗拒的现象都难以解释,面对那些与他们生活关系非常紧密而又变幻莫测的自然力,他们迷惑不解,又难以摆脱。因而便产生了对自然力的迷信和崇拜,进而又将其想象为似人的怪物,认为万事万物都有鬼魂存在。在对超自然力的崇拜中,灵魂崇拜是最基本的崇拜,人类的原始思维的基本观念就是“万物有灵”。又由于人类对自身构造及梦境、生死的认识,形成了“灵魂观念”。灵魂被认为是居于人的躯体以及各种物体内,并起着主宰和支配作用的一种超自然体,具有超自然的神秘力量。灵魂信仰不限于人,不论是山川河岳里的怪兽——鬼,还是创造了万物的神,都是由于人们不能理解和驾驭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时,这些力量以人格化的方式在人们头脑中虚幻的反映,都是人们崇拜的对象,涉及自然神、图腾,包括人类自身役使得牛马和使用的器物。
  原始人最初对有生物和无生物是不加区别的。他认为周围的一切都和他本人一样。他认为他自己的身体之中还有一个同他本人一般无二、只是小一些的生物在活动着。其他万物无不如此。这个动物体中的小动物,人体中的小人,就是灵魂。它是可见而又不可见的。他能短时间出走,也会永远离开躯体,暂离为睡,永离便是死亡。佛雷泽认为,在原始人的观念中,灵魂还有一个特性,即它可以移居到另外一个躯体内,也可以暂时寄附在其他动物、植物乃至无生物身上。灵魂寄附不仅是可能的,有时甚至是必需的,这样才能够使它免遭不测。中国古人对魂的概念亦做出了多种多样的解释,例如《说文》:“魂,阳气也。”《论衡·纪妖》:“魂者,精气也。”《易·系辞上》:“精气为物,游魂为变。”《灵枢经》:“随神而来往者谓之魂。”
  对于鬼的解释,管子说:“人之生死,天出其精,地出其形。合此以为人。”[14]《淮南子·原道训》认为:“精神者,所受于天也,而形体者所禀于地也。”都从天与地的二元结物引伸出神与形的二元结构。司马谈则进一步论述了形与神之间的关系:“凡人所生者神也,所托者形也”;“神者生之本也,形者生之具也”[15]。古老的鬼神信仰即以二元结构的生命观为基础。死亡主要是形体的死亡,而不是精神上的死亡。“形与神俱,而尽终其天年,度百岁乃去”;[16]“心伤则神去,神去则死矣”[17];“神大用则竭,形大劳则敝,形神离则死”[18]。形与神分离之后,形体死了,精神或灵魂转化为鬼:“精神升天,骸骨归土,故谓之鬼。”[19]“凡质象所结,不过形神。形神合时,则是人是物;形神若离,则是人是鬼。”[20]《礼记·祭义》提到:“众生必死,死必归土,此之谓鬼。”人死后精灵不灭谓之鬼,万物之精怪亦谓之鬼。人的形体可触可感,精神或灵魂则是内在的,看不见摸不着的。王充曾说:“神者,荒忽无形者也。”[21]在世界许多原始民族的观念中,“灵魂是一种稀薄的没有实体的人形,本质上是一种气息、薄膜或影子”[22]。因此,由精神或灵魂转化而来的鬼魂形象在本质上也是神秘的,不可见的。在中国民众看来,人魂灵不灭,死后灵魂会从肉体中分离出来变成鬼,回到祖先那里,以超自然的力量继续左右人间,鬼是人的延续。
  按说鬼与人是有亲密关系的,可是在古代鬼文化的发展中,逐渐产生了一种观念,即鬼也有七情六欲,与人一样有善有恶,所以也就有害人之鬼。所谓害人之鬼,一般是指那些冤死和怨恨死的鬼。在普通百姓的观念里,鬼可以分为饿鬼道中的鬼、地狱道中的鬼、孤魂野鬼以及冤死和怨恨死的鬼等四大类,但只有冤死和怨恨死的鬼会害人。因为恩在自然情况下死亡,其生魂必自然消失。但死亡纯属不愿、不甘、不得已下产生,人的生魂必然执着不散,必待其报了冤仇之后才会消失。
  在人类文化史上,对鬼魂的信仰确实是比较古老的,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信仰越来越淡薄。但从另一角度上,相信不相信鬼的存在,实际上是两种思维方式的差别,对逻辑思维来说,外部世界可以为主体认识但有着不依赖于主体的客观规律,但对原始思维或原逻辑思维来说,“他感知的客体的存在,丝毫也不决定于是否能够用我们叫做经验的那种东西来证实;而且,一般来说正是触摸不到的和看不见的东西他才认为是最实在的东西”[23]。鬼作为人死之后其灵魂或精神的转化形态,也就是这种看不见摸不着、而又被看作实实在在的东西。在中国古代,尽管最初产生鬼神观念的时代早已过去,但这种特定的思维方式却仍然延续下来,它保持在佛教、道教及各种民间宗教和风俗信仰中,也保存在文言小说中。
  其实,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鬼魂是否存在,而在于人对死亡的情感态度。文化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曾说:“人与死在面对面的时候,永远有复杂的二重心理,有希望与恐惧交互错综着。一面固然有希望在安慰我们,有强烈的欲求在要求长生,而且轮到自己又不肯相信一了百了;然而同时在另一面又有强有力的极端相反的可怖畏的征兆。”[24]恩斯特·卡西耳也说:“对死亡的恐惧无疑是最普遍最根深蒂固的人类本能之一。所以,“神灵一类的东西总是包含着一个恐惧的成分”;但另一方面,“即使在最早最低的文明阶段中,人就已经发现了一种新的力量,靠着这种力量他能够抵制和破除对死亡的畏惧。他用以与死亡相对抗的东西就是他对生命的坚固性、生命的不可征服,不可毁灭的统一性的坚定信念”[25]。
  鬼即是邪恶的象征,这种观念源于人类最初对生命现象的不理解以及对死亡的恐惧心理。民间一直相信一个人的灵魂最容易受到各种巫术的影响,因此必须制定一系列禁忌,以保证其平安,例如,中国北方和闽南地区在孩子生病或哭闹时要替孩子“叫魂”以防止孩子的魂魄被巫师利用作法作恶;南方地区在小孩易哭闹或易生病时要在手上戴一根红线,意为将魂锁住不让其魂魄出窍作恶而使孩子身体愈来愈差;民间为了不让巫祝得取自己的魂魄后施法,有一种广为流行的说法,切忌向生人透露自己或亲属的生辰八字。这些不同形式的鬼魂意识已“呈现为一种不成文的生活规矩,习惯性的生活方式,传统型的生活思考,构成了波及面深广的特定的生活形态。”[26]也就是说,它已成为一种无形的心意民俗,并构成了一定现实环境中所表现的生活状貌,即民俗生活相的一部分。   注释:
  [1]陈勤建《文艺民俗学导论》,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年
  [2]曹雪芹高鹗《红楼梦》,岳麓书院,2007年
  [3][德]费尔巴哈《宗教的本质》,商务印书馆, 2015年.P2】
  [4]曹雪芹高鹗《红楼梦》,岳麓书院,2007年
  [5][英]詹姆斯·乔治·弗雷泽著,张泽石译,《金枝:巫术与宗教之研究》,大众文艺出版社,2009年
  [6]邓启耀,中国巫蛊考察,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
  [7]邓启耀,中国巫蛊考察,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
  [8]弗雷泽,《金枝》,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年
  [9]陈勤建,《文艺民俗学导论》,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年
  [10]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第101页,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6年
  [11]《史记·封禅书》
  [12]《史记·苏秦列传》
  [13][美]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上海三联书店,2014,第109页
  [14]《管子·内业》
  [15]《史记·太史公自序》
  [16]《黄帝内经·素问·上古天真论》
  [17]《黄帝内经·灵枢·邪容》
  [18]《史记·太史公自序》
  [19]王充《论衡·论死》
  [20]陶宏景《答朝士访仙佛两法体相书》
  [21]王充《论衡·论死》
  [22]泰勒《原始文化》,转引自列维·布留尔《原始思维》中译本,第74页.
  [23]列维·布留尔《原始思维》中译本,第294页.
  [24]马林诺夫斯基《巫术、科学、宗教与神话》李安宅译,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第33页
  [25]《人论》中译本,第110,111页
  [26]陈勤建《文艺民俗学导论》,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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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美]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4.第109页
  [8][德]费尔巴哈.宗教的本质.商务印书馆.2015.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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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书法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汉字实用书写发展而来,如今形成了多种书法类型,如隶书、篆书等。隶书在发展过程中,传承了篆书的圆劲、饱满及厚实等特质,经过秦汉篆隶的传承和发展,基本形成了中国书法的篆隶传统。文章将从篆隶为本书法观概念及内涵入手,深入探讨理念对日后书法艺术发展产生的深刻影响,从而帮助更多的人认识我国书法艺术,为传统文化艺术的传承和发扬提供更多支持。  【关键词】:篆隶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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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占据着人类发展的绝大部分时间的原始时期仅仅是人类文明、文化发展的初期,是一个充满原生性和野性的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原始人的思维、观念多是混沌的和综合的,在他们的观念中,或许并没有物质与精神、艺术与实用的区别,他们以最原本的方式生存、发现、创造、发展,也就是说,发现和创造就是原始人类生存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花山岩画作为人类早期的艺术形式之一,也必然具有物质性与精神性、艺术性与实用性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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