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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已经建立的相关的体现,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民法体系的建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特别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案件也逐渐增加,体系的漏洞也更加明显,只有通过对体系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减少人民的顾虑。我国民法在立法上多以单行法律体系为主,导致和其它法律之间不能形成链接,同时还有一部分内容过于落后,而导致民法缺乏一定的科学性。本文通过对民法立法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民法立法;体系化;科学化
一、民法立法的发展情况
我国于2011年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民法体系则是包含了所有的民法制度、民法逻辑。在制度上已经具有看一定的基础,但是在规范上却缺乏一定的体系内容。特别是一些民法制度更是缺乏必要的科学性。那么,我国就必须对民法体系进行科学化的完善,保证其相关制度可以更好对社会秩序进行维护,并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民法这一内容最初是出现在西方,所以我国初期的民法体系的建立是基于西方而构建的。而到了新中国成立后,民法这一体系才得到了真正的普及,但是,这种非民权的思想在我国的发展十分缓慢,主到改革开放后,人民才逐渐意识到民法的重要性。主要原因是民法的内容大多是和民生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同时这也证明了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即使民法典的出台困难重重,但是民法作为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相关内容的颁发更是势在必得,也正是民法典的颁发,我国社会秩序才得到了进一步的调控,也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得到了有效的保证。
二、民法体系中的问题
(一)体系混乱。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一大环境中,民法中所建立的内容往往是便于服务交易,但是在交易的过程中,我国的民法中一法律内容的制定并不完全是合理且具有科学性的,例如《物权法》、《合同法》,由于规定的不合理,导致法律体系之间出现了混乱。以交易中最常见的买卖为例,双方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需要签订合同后在进行合作,其民法立法中的科学法理也是根据这一行为进行制定的。民法内容对交易的判决和法律分析都有一定的标准的。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民法中的交付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泥质交付;另一种则是现实交付。拟定交付有很多种,但是通常都是以不动产为主,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对不动产进行转移或者对物权所有者进行改动。所以在民法中需要对权力进行合理的区分,特别要注意其中的法律意见。但是,在我国民法力,关于这种区分并没有进行明确的指定,甚至一些内容可能是违背常识的。
(二)删减不当。我国现有的民法立法中,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现象,主要原因就是由于删减不当而出现的。我国民法中最基础的法律就是《民法通则》,但是这一法律在内容上过于简单,导致在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案件中并不能发挥任何作用。而随着《婚姻法》和《物权法》的颁发,导致《侵权责任法》中的问题更加严重,在颁发其它民法的过程中,不论是基于请求权还是基于法律责任,在内容上都没有如此的庞大。而《侵权责任法》其内容已经违法了相关的体系逻辑和结构形式,随着这一民法的出台,不仅导致民法立法中的科学性受到了损坏,还影响了民法典的制定。
(三)重复和缺失问题。就我国目前民法立法内容来看,存在这严重的缺失。其一,是由于我国民法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准则,即使《民法通则》在编制的过程中也参考了民法准则,但是受到许多历史因素,在编制的后期《民法通则》最终被分成了多个小的民法典。而在民法中,并没有出现关于债法的内容。在关于债务的案件中,这种法律被称为“债务法则”,所以在后期民法制定的过程中,应该对债务类的民法进行建立,即使就目前情况来时,建立这一制定可能存在很大的困难。此外,我国民法中许多条例都出现的多次重复的情况,应该对这些重复的内容进行调整和重置。
(四)缺乏可操作性。民法立法的内容大多都只具有政治宣传作用,却缺少了必要的权利性,因此在法律制定方面其规则就缺少必要的法律效。这只民法在实践的过程中就很难实现。以《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为主,这两项民法中的关于财产权利的问题就很难在案件中进行实践。此外,就当前民法而言在操作时也缺失必要的条例,而且在一些民法中,其内容上也会出现较为模糊的字眼,例如“相关法律”、“有关部门”等等,对于这些内容在进行辨别的过程上就十分困难,这些内容也导致我国民法缺乏科学性。
三、体系化和学科化分析
随着我国民法内容的基本完善,在后期应该对其体系化和科学化加以建立。从必要性对其分析,应该具有以下内容:首先,民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必然产物。我国当前市场体系已经十分完善,但是在民法中仍然有一些计划经济体系的身影,而且由于体系的不完全,在生活中就不能满足所对应的要求;其次,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时必要的。随着我国人民意识的不断树立和加强,导致人民对;自身权益的要求逐渐增加,这也是我国立法的主要根本原因;最后,法律完善中必须经历的过程。民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更是其他律体系建立的前提。所以,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是对法律完善的重要过程。在对民法进行体系化和科学化的建立中,需要结合相当成熟的技术,即借鉴发达国家中比较成熟的体系进行完善,并对相关的概念法学加强研究。
四、总结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感受到我国民法立法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严重的问题,只有通过对法律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改正,并保证我国法律制度的可实施性。其次,民法立法的科学化和体系化,是一个长远发展的过程,更需要通过不断的时间和优化才能得以完成,而且我国关于民法立法的研究较少,因此可以鉴定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法律进行不断的建立个更新,逐渐实习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本文对我国民法立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民法立法中的体系问题进行了仔细的分析,最后对其科学化进行相关的阐述。
参考文献
[1]孙宪忠.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J].清华法学,2012,06:46-60.
【关键词】民法立法;体系化;科学化
一、民法立法的发展情况
我国于2011年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民法体系则是包含了所有的民法制度、民法逻辑。在制度上已经具有看一定的基础,但是在规范上却缺乏一定的体系内容。特别是一些民法制度更是缺乏必要的科学性。那么,我国就必须对民法体系进行科学化的完善,保证其相关制度可以更好对社会秩序进行维护,并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民法这一内容最初是出现在西方,所以我国初期的民法体系的建立是基于西方而构建的。而到了新中国成立后,民法这一体系才得到了真正的普及,但是,这种非民权的思想在我国的发展十分缓慢,主到改革开放后,人民才逐渐意识到民法的重要性。主要原因是民法的内容大多是和民生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同时这也证明了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即使民法典的出台困难重重,但是民法作为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相关内容的颁发更是势在必得,也正是民法典的颁发,我国社会秩序才得到了进一步的调控,也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得到了有效的保证。
二、民法体系中的问题
(一)体系混乱。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一大环境中,民法中所建立的内容往往是便于服务交易,但是在交易的过程中,我国的民法中一法律内容的制定并不完全是合理且具有科学性的,例如《物权法》、《合同法》,由于规定的不合理,导致法律体系之间出现了混乱。以交易中最常见的买卖为例,双方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需要签订合同后在进行合作,其民法立法中的科学法理也是根据这一行为进行制定的。民法内容对交易的判决和法律分析都有一定的标准的。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民法中的交付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泥质交付;另一种则是现实交付。拟定交付有很多种,但是通常都是以不动产为主,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对不动产进行转移或者对物权所有者进行改动。所以在民法中需要对权力进行合理的区分,特别要注意其中的法律意见。但是,在我国民法力,关于这种区分并没有进行明确的指定,甚至一些内容可能是违背常识的。
(二)删减不当。我国现有的民法立法中,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现象,主要原因就是由于删减不当而出现的。我国民法中最基础的法律就是《民法通则》,但是这一法律在内容上过于简单,导致在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案件中并不能发挥任何作用。而随着《婚姻法》和《物权法》的颁发,导致《侵权责任法》中的问题更加严重,在颁发其它民法的过程中,不论是基于请求权还是基于法律责任,在内容上都没有如此的庞大。而《侵权责任法》其内容已经违法了相关的体系逻辑和结构形式,随着这一民法的出台,不仅导致民法立法中的科学性受到了损坏,还影响了民法典的制定。
(三)重复和缺失问题。就我国目前民法立法内容来看,存在这严重的缺失。其一,是由于我国民法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准则,即使《民法通则》在编制的过程中也参考了民法准则,但是受到许多历史因素,在编制的后期《民法通则》最终被分成了多个小的民法典。而在民法中,并没有出现关于债法的内容。在关于债务的案件中,这种法律被称为“债务法则”,所以在后期民法制定的过程中,应该对债务类的民法进行建立,即使就目前情况来时,建立这一制定可能存在很大的困难。此外,我国民法中许多条例都出现的多次重复的情况,应该对这些重复的内容进行调整和重置。
(四)缺乏可操作性。民法立法的内容大多都只具有政治宣传作用,却缺少了必要的权利性,因此在法律制定方面其规则就缺少必要的法律效。这只民法在实践的过程中就很难实现。以《物权法》和《民法通则》为主,这两项民法中的关于财产权利的问题就很难在案件中进行实践。此外,就当前民法而言在操作时也缺失必要的条例,而且在一些民法中,其内容上也会出现较为模糊的字眼,例如“相关法律”、“有关部门”等等,对于这些内容在进行辨别的过程上就十分困难,这些内容也导致我国民法缺乏科学性。
三、体系化和学科化分析
随着我国民法内容的基本完善,在后期应该对其体系化和科学化加以建立。从必要性对其分析,应该具有以下内容:首先,民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必然产物。我国当前市场体系已经十分完善,但是在民法中仍然有一些计划经济体系的身影,而且由于体系的不完全,在生活中就不能满足所对应的要求;其次,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时必要的。随着我国人民意识的不断树立和加强,导致人民对;自身权益的要求逐渐增加,这也是我国立法的主要根本原因;最后,法律完善中必须经历的过程。民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更是其他律体系建立的前提。所以,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是对法律完善的重要过程。在对民法进行体系化和科学化的建立中,需要结合相当成熟的技术,即借鉴发达国家中比较成熟的体系进行完善,并对相关的概念法学加强研究。
四、总结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感受到我国民法立法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严重的问题,只有通过对法律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改正,并保证我国法律制度的可实施性。其次,民法立法的科学化和体系化,是一个长远发展的过程,更需要通过不断的时间和优化才能得以完成,而且我国关于民法立法的研究较少,因此可以鉴定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法律进行不断的建立个更新,逐渐实习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本文对我国民法立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民法立法中的体系问题进行了仔细的分析,最后对其科学化进行相关的阐述。
参考文献
[1]孙宪忠.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J].清华法学,2012,06:4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