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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个人利用淘宝网交易逃税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宣布后,支持者和质疑者围绕网上交易是否应该纳税,展开了激烈争论。而对于税务部门来说,目前最大的难题不在于“无法可依”,而在于追缴这部分税收执行上有诸多困难。
“在淘宝网上卖东西也要纳税,这个案例有历史性意义啊!”一位名叫“精灵”的网友在得知全国首例个人利用淘宝网交易逃税案一审判决结果后,做出这样的评价。而一位名叫“精灵王”的网友却对此提出了尖锐的质疑:“我在网上没有搜索到国家关于网上交易征税的法规,只找到了商务部5月24日发布的《网上交易指导意见》,而商务部自己都承认那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件,并不具备法律约束效力,那么法院的判决由何而来?”
引起这些争议的是一起利用淘宝网交易逃税案。被告人张某借公司名义在淘宝网上卖出了近290万元含税商品,逃税11万元,被上海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网上交易是否应该纳税?这一争论由来已久。此案的判决,是否能成为解决个人网上交易纳税问题的一个转折点?
网络成“逃税”避风港
一位名叫刘伶的网友就认为, 交易纳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能因为是通过网络交易就可以逃掉。而且,网上交易不纳税,对于现实中的商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网上交易本来就不用交纳房租,再加上不用纳税,成本自然大大降低,实体的商铺便无法与之竞争了。
举个例子,如果在现实中开个实体店铺,除了每月商铺的租金,还有大量的税费支出,如营业税、教育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水利建设基金税等等。可是在网上开店却非常省事、省钱,交易过程也非常简单:申请一个卖家账户、进货、拍照、上传商品信息、缴纳商品登录费、查看买家的留言或邮件、用邮件或电话确认交易、收款、发货、缴纳交易服务费,一切都轻松搞定。
正是由于网上交易具有低成本、快捷、高效等优点,加上税收监管薄弱,使得C2C网站注册用户迅速发展壮大。有数据显示,2006年淘宝网的成交规模已赶上沃尔玛中国门店的销售额。来自淘宝网的数据显示,该网站注册用户已达到2050万人,今年第一季度成交总额为30亿元,与拥有67家门店的中国沃尔玛销售额相当。
在商品品质没有问题的前提下,低价成为网上商店竞争和赢利的法宝。在网上商品的价格构成之中,本应上缴国家的税收没有计入,这是网上商品价格低的主要原因。C2C交易不纳税已成为普遍现象。
然而,个人网上交易到底应不应该纳税呢?
虚拟经济纳税无细则
北京市宣武区地税局某工作人员指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义务并不受交易形式的限制,无论是实体经济还是虚拟经济,交易纳税都是理所当然的。比如,生产经营性企业在网上交易应缴纳17%的增值税,只是买进卖出的店家则要缴纳4%的增值税。在网上开店销售货物,也应该开具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显然,对进行网上交易的店家征税是符合法理的。但问题在于,目前我国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各项税收细则,我国在虚拟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网上交易的管理还不成体系。
2006年国家商务部公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审批。但该《指导意见》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因而有人说,《指导意见》就像是“文明公约”一样,只是鼓励C2C模式的个人网店缴税。
可是,既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个人网店强制纳税,那全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又何以发生呢?据业内人士介绍,该案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有实体店面,也有网上虚拟商铺,而虚拟商铺又作为其实体店的一种销售渠道。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对实体店是强制征税的,当然也包括依靠网络渠道销售的产品。所谓没有强制规定的,仅仅是指没有实体店面、以个人名义在网上开设的店铺。
执行存在诸多难点
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国家鼓励个人网上交易纳税,但对于相关部门来说,追缴这部分税收,执行起来却有很多困难。
首先,很多网店店主并不愿意缴税。淘宝网某店主对记者说:“一方面,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我纳税;另一方面,我的店主要经营最高几十块钱的小饰品,利润本来就不高,缴税后商品价格肯定上涨,那网上商店将失去与街上实体店的竞争优势。”
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担心,如果强制网上店面经营者到工商注册,或者税收政策制定不当,将可能影响C2C电子商务市场的成长。一位网友对记者说:“电子商务刚刚起步,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少数几家大型交易网站外,交易的数额难以掌握。要解决网商征税问题,必须依靠规范成熟的电子商务环境。”很显然,现在网上交易征税的环境还不成熟。
除了相关法律和规定不够明确以外,很多卖家并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消费者也一般不索要发票,这些都给税务部门的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就是说,个人网上交易税收执行难点在于,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点,税务机关很难进行有效的网上交易监控。
比如,传统的税务稽查都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包括企业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而网上交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交易数据、账簿、凭证是以数字形式存在,且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同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加密技术来隐藏有关信息。面对C2C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收集资料变得十分困难,很难追踪交易,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
此外,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06年中国C2C网上购物调查报告》显示,仅2006年1月~3月,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大城市的C2C网上购物消费就达200万人次。网上交易规模大,参与对象众多。同时,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极大。
低价成为网上商店致胜的法宝。在网上商品的价格构成之中,本应上缴国家的税收没有计入,
这是网上商品价格低的主要原因。
评论:监控体系应完善
尽管在C2C网上交易征税过程中还有很多难点,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税收体系是必然趋势。因此,制定相关法律、完善网上交易监控体系,进而不断探索切实可行的网上交易缴税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要尽快推动相关法律出台,针对网上交易的特点,制定符合网上交易特点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其次,要完善网上交易的监控体系。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加强网上交易统计和信息收集,取得税收征管的基础信息;同时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手段来监督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网上交易实行有效的税收征管。
另外,还可以考虑委托网络交易平台代缴。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以尝试采用类似商场出租柜台代扣代缴商户税金的做法,但是这需要在税法上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地位以及代扣代缴的义务。
除此之外,还可以将税务部门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引入网商的商业信誉评定中,以促进网商关注纳税情况、配合纳税。比如网下有实体店铺的商家应该按规定进行工商注册,同时在网上展示出该企业工商标识,这样一来网店的可信度将得到很大提高。(吴穹)
“在淘宝网上卖东西也要纳税,这个案例有历史性意义啊!”一位名叫“精灵”的网友在得知全国首例个人利用淘宝网交易逃税案一审判决结果后,做出这样的评价。而一位名叫“精灵王”的网友却对此提出了尖锐的质疑:“我在网上没有搜索到国家关于网上交易征税的法规,只找到了商务部5月24日发布的《网上交易指导意见》,而商务部自己都承认那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件,并不具备法律约束效力,那么法院的判决由何而来?”
引起这些争议的是一起利用淘宝网交易逃税案。被告人张某借公司名义在淘宝网上卖出了近290万元含税商品,逃税11万元,被上海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网上交易是否应该纳税?这一争论由来已久。此案的判决,是否能成为解决个人网上交易纳税问题的一个转折点?
网络成“逃税”避风港
一位名叫刘伶的网友就认为, 交易纳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能因为是通过网络交易就可以逃掉。而且,网上交易不纳税,对于现实中的商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网上交易本来就不用交纳房租,再加上不用纳税,成本自然大大降低,实体的商铺便无法与之竞争了。
举个例子,如果在现实中开个实体店铺,除了每月商铺的租金,还有大量的税费支出,如营业税、教育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水利建设基金税等等。可是在网上开店却非常省事、省钱,交易过程也非常简单:申请一个卖家账户、进货、拍照、上传商品信息、缴纳商品登录费、查看买家的留言或邮件、用邮件或电话确认交易、收款、发货、缴纳交易服务费,一切都轻松搞定。
正是由于网上交易具有低成本、快捷、高效等优点,加上税收监管薄弱,使得C2C网站注册用户迅速发展壮大。有数据显示,2006年淘宝网的成交规模已赶上沃尔玛中国门店的销售额。来自淘宝网的数据显示,该网站注册用户已达到2050万人,今年第一季度成交总额为30亿元,与拥有67家门店的中国沃尔玛销售额相当。
在商品品质没有问题的前提下,低价成为网上商店竞争和赢利的法宝。在网上商品的价格构成之中,本应上缴国家的税收没有计入,这是网上商品价格低的主要原因。C2C交易不纳税已成为普遍现象。
然而,个人网上交易到底应不应该纳税呢?
虚拟经济纳税无细则
北京市宣武区地税局某工作人员指出,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义务并不受交易形式的限制,无论是实体经济还是虚拟经济,交易纳税都是理所当然的。比如,生产经营性企业在网上交易应缴纳17%的增值税,只是买进卖出的店家则要缴纳4%的增值税。在网上开店销售货物,也应该开具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显然,对进行网上交易的店家征税是符合法理的。但问题在于,目前我国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各项税收细则,我国在虚拟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网上交易的管理还不成体系。
2006年国家商务部公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审批。但该《指导意见》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因而有人说,《指导意见》就像是“文明公约”一样,只是鼓励C2C模式的个人网店缴税。
可是,既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个人网店强制纳税,那全国首例网上交易逃税案又何以发生呢?据业内人士介绍,该案主要是由于当事人有实体店面,也有网上虚拟商铺,而虚拟商铺又作为其实体店的一种销售渠道。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对实体店是强制征税的,当然也包括依靠网络渠道销售的产品。所谓没有强制规定的,仅仅是指没有实体店面、以个人名义在网上开设的店铺。
执行存在诸多难点
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国家鼓励个人网上交易纳税,但对于相关部门来说,追缴这部分税收,执行起来却有很多困难。
首先,很多网店店主并不愿意缴税。淘宝网某店主对记者说:“一方面,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我纳税;另一方面,我的店主要经营最高几十块钱的小饰品,利润本来就不高,缴税后商品价格肯定上涨,那网上商店将失去与街上实体店的竞争优势。”
同时,也有业内人士担心,如果强制网上店面经营者到工商注册,或者税收政策制定不当,将可能影响C2C电子商务市场的成长。一位网友对记者说:“电子商务刚刚起步,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少数几家大型交易网站外,交易的数额难以掌握。要解决网商征税问题,必须依靠规范成熟的电子商务环境。”很显然,现在网上交易征税的环境还不成熟。
除了相关法律和规定不够明确以外,很多卖家并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消费者也一般不索要发票,这些都给税务部门的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就是说,个人网上交易税收执行难点在于,由于互联网本身的特点,税务机关很难进行有效的网上交易监控。
比如,传统的税务稽查都离不开对账簿资料的审查,包括企业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而网上交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交易数据、账簿、凭证是以数字形式存在,且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同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加密技术来隐藏有关信息。面对C2C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收集资料变得十分困难,很难追踪交易,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
此外,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06年中国C2C网上购物调查报告》显示,仅2006年1月~3月,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大城市的C2C网上购物消费就达200万人次。网上交易规模大,参与对象众多。同时,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极大。
低价成为网上商店致胜的法宝。在网上商品的价格构成之中,本应上缴国家的税收没有计入,
这是网上商品价格低的主要原因。
评论:监控体系应完善
尽管在C2C网上交易征税过程中还有很多难点,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税收体系是必然趋势。因此,制定相关法律、完善网上交易监控体系,进而不断探索切实可行的网上交易缴税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要尽快推动相关法律出台,针对网上交易的特点,制定符合网上交易特点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其次,要完善网上交易的监控体系。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加强网上交易统计和信息收集,取得税收征管的基础信息;同时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手段来监督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网上交易实行有效的税收征管。
另外,还可以考虑委托网络交易平台代缴。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以尝试采用类似商场出租柜台代扣代缴商户税金的做法,但是这需要在税法上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地位以及代扣代缴的义务。
除此之外,还可以将税务部门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引入网商的商业信誉评定中,以促进网商关注纳税情况、配合纳税。比如网下有实体店铺的商家应该按规定进行工商注册,同时在网上展示出该企业工商标识,这样一来网店的可信度将得到很大提高。(吴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