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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都议定书》的指引与框架下,全球碳排放交易开始运作并逐渐形成统一的全球碳市场。其中成果较为显著的是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与北美地区碳排放交易机制。碳排放交易机制逐渐成为各国经济利益的角逐。面对这种国际趋势,我国碳排放交易机制尚未建立健全、缺乏统一的立法保障、政府监管不到位并且缺少国际发言权,我国应充分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与美国碳排放交易机制的经验与教训,在法制建设、市场交易与政府监管、国际合作方面进一步健全我国碳排放交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