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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经济学角度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政府监管和市场运行应共同发挥作用。当前该制度存在法律定位不明导致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合法性存疑、缺少大病保险专项立法、政府监管不力等问题。鉴于该制度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进行专项法律为时尚早,建议采取“公私协力”的经办方式,制定和完善大病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多方共同监督制度,为新医改的推进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