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商机关执法实践中存在问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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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执法任务不断加重,对监管执法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虽然通过强化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严格制度落实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措施,在依法行政、科学执政等方面取得了较大幅度的发展和提升。但是,从当前监管执法的实践来看,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亟待去研究、探索、解决。
  一、当前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执法意识滞后跟不上形势要求
  虽然国家工商总局、省局相继提出了“四个理念更新”、树立监管执法“四个理念”等。而且,随着电视、电脑等信息工具的普及,广大经营者获取信息的渠道更加广泛,对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等有关信息的知悉了解进一步深入透彻,人大、纪委、检察院等法律法监督部门也有逐步介入工商行政执法的迹象,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及时更新思想,转变观念,真正实现“阳光执法”。但在日常监管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仍然不能正确地认识、分析当前和今后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还没有从根本上实现从“任务型”向“履职型”的转变,往往仅凭经验办事,一味敷衍或应付,甚至无视法律的权威和大局利益,乱作为、乱执法。
  (二)重罚轻纠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在日常执法实践中,有时只注重对违法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由此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只罚不纠。即对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权商品等进行罚款,而对已售出存在隐患的产品不认真追究、追查。二是罚款放行。对查获的不合格产品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而是采取罚款放行的错误做法。三是只打不追。只对当时查到的违法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做深入细致的追查,致使许多违法分子因得不到有效的处理而逍遥法外。四是手段单一。部分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领会、不使用,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往往只使用罚款一项,不能很好地运用警告、通报批评等措施,致使某些违法人员误认为执法机关只要罚款,不管纠正等等。
  (三)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仍然较为严重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执法人员时常犯经验主义的错误,只重实体而忽视程序问题。许多行政处罚案件被诉后,却多是因为程序不合法而被判变更行政处罚、撤销或部分撤销行政处罚。具体表现在:
  随意简化程序。一是将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将没收财物、停业整顿等处罚作为简易程序案件处理,也有的将罚款几千元的案件也以简易程序处理或当作几个简易程序案件处理,一味图省事。二是任意简化程序中的某些环节,如扣留、封存财物时,不经领导批准擅自作出扣留封存决定,自行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甚至随意处理罚没财物等。三是随意简化法定程序中的某些手续,如在简易程序案件中,往往就只给当事人开一张处罚决定书了事,而省略了亮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告知等基本手续。
  有意规避法定程序。一是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变通处理来规避法定程序。一些被处罚的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和声誉,往往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要下达处罚决定书,而是以变通的方式缴纳罚款等。二是执法人员主动与当事人协商来规避法律。由于目前执法环境不是很好,来自社会各方面的人情压力很大,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息事宁人,有时仅凭当事人的认知材料进行处罚,而不注意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证据的提取和调查。
  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总局28号令规定了回避程序、调查程序、告知程序、时效程序等执法程序。但在日常的行政执法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却因种种因素的影响或出于种种考虑,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如不按规定的时限处结案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四)依然存在重材料、轻规范的问题
  现场笔录草率马虎,过于简单。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时候,表述不准,记录不全,并使用“大概”、“估计”、“左右”等模糊用语或“擅自”、“非法”等主观用语,最终造成现场检查笔录内容与处罚决定内容联系不大,从而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无效。
  询问笔录制作不规范,表述不清。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处理,在案件的查处工作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却存在以下问题:(1)询问时不能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询问,漫无边际,抓不住重点。(2)案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拟好询问调查提纲,询问的前言不搭后语,缺乏目的性,不注意对提取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质询和调查。(3)询问当事人时不表明身份。(4)询问笔录相互矛盾,不统一。
  调查过程中不注意调取证据。证据是一个案件定性、处罚的依据。许多执法人员在实际办案中只重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不注意调取其他相关证据或者根本没有调查相关证据,尤其是关键性证据。
  定案、处罚时不讨论,滥用自由裁量权。许多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管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如何,违法性质怎样,危害程度大小,往往在处罚幅度上就高不就低,总是从最高限处罚。或不管情况如何,一律作出同一幅度的处罚,由此造成执法权威的失位、错位、执行力减弱,从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随意减免或从轻处罚。有些单位下达的处罚告知和处罚处罚金额不一致,更甚者还存在擅自撤销案件的问题,这些不但严重损害了法律法规的权威,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思路
  (一)有法可依,服务至上
  树立“六种意识”:一是服务意识。二是程序意识。三是效果意识。这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初衷。四是效率意识。五是质量意识。六是形象意识。
  坚持“四项制度”:一是坚持行政指导制。二是坚持合理裁量制。三是坚持统一掌控制。四是坚持案后回访制。
  把握“七项原则”: 一是法律至上原则。二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原则。三是执法与服务并重原则。四是兼顾效率和保护原则。五是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六是按程序办事原则。程序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行政执法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使执法活动增加一份合法保证。七是接受监督原则。
  (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一是加强行政缺位的监督。行政缺位实质上就是一种执法不到位的表现,这就需要制定和完善明确的执法责任制,如《重大事项备案制》、《案件核审制度》等,将不同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明确下来,按照要求检验行政执法的绩效,加强监督,对渎职行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是做好内部横向监督。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以行政处罚为重点,构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委、纪检监察室、法制科、基层法制员组成的内部法制监督网络,通过加强廉政警示教育、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执法办案流程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对执法办案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纠,严防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自由裁量权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推动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是制定相应的执法办案约束机制。对行政处罚案件中扣留、罚没的财物要进行全程的监督,可以制定《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规定》等,对执法过程中涉及的一些其他事项作出详细、明确、操作性强的规定,对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地规范,防止行政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发生。
  (三)健全制度、完善办案机制
  深入推行“办、审、定”三权分离的行政执法模式,全面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不断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制度。
  试行法制员实行相对独立监督权制度。法制员相对独立行使执法监督权,及时掌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多种措施加以解决,确保各执法办案机构的行政执法安全。
  试行案件线索统一掌控机制。对案件线索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流,从源头上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监督管理,避免行政执法中交叉执法、重复执法以及有案不立、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的发生。
  施行行政处罚文书统一编号管理制度。对各办案机构查办的所有一般程序案件适用的处罚文书施行统一编号,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和行政处罚案件归口统计,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全面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
  推行统一定案管理制度。对各办案机构查办的所有一般程序案件实行统一定案管理,严格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定、办分离,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保障行政执法安全,积极推进行政处罚机制改革,杜绝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不廉洁执法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实行罚没财物统一管理制度。财务部门为罚没物品统一管理、保管机构,建立健全罚没物品出入库登记,确保罚没物品安全;罚没物品处置由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法制部门联合执行,防止随意处置罚没物品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确保行政执法安全。
  试行“内部败诉”管理制度。执行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凡发生发生超越管辖权查办案件、不按规定提交立案审批、不按规定时限办结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办案、随意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不按规定报送案件材料、办案中有不廉洁行为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将被确定为“内部败诉”,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取消执法考核评议优秀等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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