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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检查的范围较广,它既有与搜查相重合的地方也有与鉴定相类似之处。和其他的侦查行为相比,人身检查具有更严重的侵犯性,因此,应当将人身检查规定为独立的强制措施。一方面它和其他的强制措施一样,需要服从令状要求;另一方面对人身检查必须设定更为严格的限定条件。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脱衣搜查、体腔搜查、采集体液、采集其他人体样本、强制手术取证等具体的人身检查措施,并以其侵害性强弱为标准,设定相应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给予不同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