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的实施与固有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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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瑶族的村规民约受到瑶族固有习惯法的深刻影响,在保障实施、处罚方式等方面明显体现瑶族固有习惯法的痕迹,瑶族村规民约实施的观念、机制与固有习惯法一脉相承,瑶族固有习惯法通过村规民约形式在当代瑶族地区发挥作用。
  关键词: 瑶族;村规民约;习惯法
  中图分类号:DF 052
  文献标识码:A
  
  村规民约是村民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村实际讨论制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行为规范。六巷乡位于广西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西南部,是大瑶山区的一个瑶族聚居乡。它的瑶族文化浓郁,瑶族特色明显(注:莫金山认为金秀瑶族自治县大瑶山是中国瑶族最典型的聚居地,金秀瑶族自治县的瑶族包含了中国瑶族的主要支系,该县的瑶族包含丰富而完整的瑶族文化,金秀瑶人保留了更多的瑶族体质特征,金秀大瑶山是中国瑶文的正音之地,金秀瑶族是中国瑶族的缩影,金秀瑶族处于中国瑶族的中心点上。参见:莫金山.金秀大瑶山瑶族在中国瑶学研究中的地位[J].广西民族研究.2003(2))从1982年12月开始,六巷乡各瑶族村相继制定了村规民约,包括六巷村民委员会的《石架屯村规民約》(1982年4月1日)、《六巷村村规民约》(1982年3月28日)、《帮家、翁江两村村规民约》(1982年农历4月18日)、《下古陈村村规村约》(1982年10月31日)、《上古陈村村规民约》(1991年1月29日)、《六巷村石牌公约》(1991年2月1日)等;青山村民委员会的《冲口村规民约》(1982年12月13日)、《冲尾村村规民约》(1982年12月15日)、《下石井村规民约》(1982年12月15日)、《上石井村规民约》(1982年12月17日)、《下中山队村规民约》(1982年12月19日)、《胶厂村村规民约》(1982年12月20日)、《六甲一队村规民约》(1982年12月20日)、《六甲二、三队村规民约》(1982年12月22日)、《古麦村村规民约》(1991年4月4日)等;大岭村民委员会的《大岭村村规民约》(无具体时间,应在1982年前后)、《大岭村两个队护林及有关事项的村规民约》(1984年6月1日)、《大岭村两队修补村规民约》(1993年2月20日)等;门头村民委员会的《门头村规民约》(1988年4月16日)等。
  本文以广西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简称“金秀县六巷乡”,下同)各瑶族村的村规民约的文本为主要分析对象,探讨村规民约的保障实施、处罚方式与瑶族固有习惯法的关系,讨论瑶族习惯法在当今瑶族地区的具体影响,从而对瑶族习惯法的现实表现有更全面的理解。
  
  一、瑶族村规民约的实施与固有习惯法
  
  六巷乡瑶族村规民约的实施在观念、监督保障机制上与瑶族固有习惯法息息相关,基本上为瑶族固有习惯法的沿袭。
  在传统社会,瑶族重视习惯法的实施,如广西自治区金秀县瑶族的《根底话》就表达了维护习惯法、遵守习惯法的理念:
  有了石牌律,瑶山固如铁。
  石牌大过天,对天也不容。
  哪个敢作恶,哪个敢捣乱,
  即使它是铜,也把它熔了;
  即使它是锡,也把它化掉[1]
  瑶族的这种遵规守法的意识构成了瑶族内聚性的重要方面。瑶人的习惯法观念一旦形成,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并由此影响和制约整个瑶族的习惯法实践。瑶人的习惯法观念是与瑶人的惯常性相联系的,是与满足和符合瑶族社会成员的需要而与本性相一致的,“几乎全然是从自身内部,圆融自洽地发展起来的”[2]
  受瑶族固有习惯法的影响,六巷乡瑶人有比较浓厚的习惯法观念和遵守村规民约意识,村规民约的实施主要依靠各村屯瑶人的自觉遵守。瑶族固有习惯法转换成村民自治,习惯法的惩罚权转换成村民自治组织的处罚权,这在瑶族村民看来是一件自然的事。“生活塑造了行为的模子,而后者在某一天又会变得如同法律那样固定起来。”[3]
  社会结构、社会生活、社会规范的发展和演变是具有规律性的历史过程。瑶族固有的习惯法观念、习惯法意识为村规民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而村规民约的实施主体、实施规范也基本延续了习惯法的固有规定,因而有着比较深厚的社会基础。
  由于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经过了全村屯的集体讨论,村规民约的规范得到大家的同意,因而六巷乡瑶人普遍认同村规民约,从而为村规民约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正如人类学家哈维兰所指出的,“社会的裁处在一切群体关系内部逐渐发生作用。这些裁处不仅包括法律这种有组织的裁处,还包括邻居的闲话或自发产生于工厂工人当中的习惯法生产规范。”在小规模的社区,“非正式的裁处可能比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惩罚更为严厉”[4]。在小范围的社区中,周围的舆论、自己的“面子”非常要紧,不遵守从固有习惯法转化而来的村规民约无疑会受到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
  为了保障村规民约的有效性,六巷乡瑶族的村规民约大多参照固有习惯法的规范,规定了村规民约的实施主体。如《下古陈村村规民约》规定由村委和队委实施罚款:
  25.村委和队委有履行本村规民约规定的罚款权利。
  《下中山队村规民约》规定的实施主体也类似:
  20.凡属违反上述各条民约者,由村委组织处理,此民约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六巷乡有的瑶族村屯的村规民约如《古麦村村规民约》则规定了执约小组,对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进行处罚:
  14.村民委干部和执约小组有权利执行本村规民约规定的罚款权利。
  在瑶人看来,执约小组成员类似于历史上的执行习惯法的“石牌头人”,由社会威望高、办事能力强的人担任。
  同时,受瑶族固有习惯法的影响,不少村规民约要求瑶人互相监督,如《帮家、翁江两村村规民约》规定:
  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望两村全体老幼互相监督自觉遵守就是。
  与之相联系,六巷乡瑶族的村规民约鼓励、奖励揭发、检举行为,如《石架屯村规民约》就明确规定:
  21.凡发现他人违反村规民约,大胆揭发、检举的每次奖20-30元。
  《大岭村村规民约》规定的奖励更高一些:
   六、要维护好社会治安,做好防火、防毒、防坏人工作,有坏人坏事要检举揭发,检举有功者在罚款中提取40%给予奖励。
  村规民约的这些鼓励、奖励揭发、检举规范,与瑶族固有习惯法的内容较为一致,体现了瑶族固有习惯法的集体本位、团体本位观念,集体的事务需要集体成员共同参与和维护。
  在对揭发、检举者进行金钱、物质奖励的同时,六巷乡瑶族的村规民约规定了对知情不报者的处罚。《冲尾村村规民约》第21条就这样规定:
  21.凡检举揭发有功者,在当次罚款奖励50%,参加处理人员奖励20%,知情不报或参加处理人员徇私舞弊者,以同案犯论处。
  六巷乡瑶族的村规民约还注意对检举人的保护,禁止对揭发、检举人进行报复。如《下古陈村村规民约》也规定:
  23.对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除(负)刑事责任外,经村委讨论,群众通过,按情节轻重加以罚款。
  对揭发、检举人进行报复者,《上古陈村村规民约》的规定的责任更重:
  21.凡对揭发检举人执(进)行报复的人,除负刑事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由群众评议罚款300-500元。
  在村规民约的实施过程中,基于对主持人员、参加处理违约的人员的积极性的保护,参照固有习惯法规范,六巷乡瑶族的村规民约大多要求违约者支付误工费用。如《大岭村两个队护林及有关事项的村规民约》规定:
  十、今后参加处理违犯本村规民约案件的人员,一律由被处理者付给误工费,每人每天3元。
  有的村规民约是以奖励的名义给主持、参加处理违约的人员一定费用。如《下古陈村村规民约》规定:
  24.凡检举揭发有功者有罚款中奖40%,参加处理人员奖30%。
  村规民约的实施是实现村规民约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5]。六巷乡瑶族村规民约的这些实施方面的规范,内容全面,规定明确,有助于保障村规民约的效力,对村规民约在瑶族村屯发挥作用具有积极意义。六巷乡瑶族村规民约有关监督村规民约的遵守、鼓励和奖励揭发及其检举违约行为,承继了瑶族固有习惯法的基本精神和规范,具有明显的历史联系。传统具有强大的惯性,传统作为一个社会、群体的文化遗产,是人类过去所创造的种种制度、信仰、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等构成的表意象征,它使代与代之间、一个历史阶段与另一个历史阶段之间保持了某种连续性和同一性,构成了一个社会创造与再创造自己的文化密码,并且给人类生存带来了秩序和意义[6]。二、瑶族村规民约的处罚方式与固有习惯法
  六巷乡瑶族的村规民约除了权利性的规定以外,义务性的规范内容较多。為了保障瑶人遵守村规民约,使村规民约能够更好地实施,村规民约具体规定了违反义务性规范的处罚方式,这些处罚方式大多借鉴、继承自瑶族固有的习惯法。
  瑶族固有习惯法的处罚方式包括赔礼道歉、罚款、罚“酉”、没收家产、游村喊寨、逐出村寨与革除、肉刑、处死等。(注:瑶族对违反瑶族习惯法行为进行各种形式的制裁,具体的处罚方式涉及财产、精神、社会名誉、人身、生命等方面。详可参见:高其才.瑶族刑事处罚习惯法初探[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而六巷乡瑶族村规民约规定的处罚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检讨、公开认错、退还原物、没收工具和产品、赔偿损失、罚款、罚“三”等。村规民约的这些处罚方式与瑶族固有习惯法的处罚方式基本一致,有着内在的共同性,体现了传统规范的生命力。
  (一)公开检讨
  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发生以后,六巷乡瑶族的村规民约大多要求违反者在一定范围内承认自己的违约行为,作出检讨。如《冲口村规民约》规定:
  9.不许破坏他人家庭和睦、严禁调戏妇女。通奸者,男罚款50元,女写悔过书30份,并照1寸照片30张,张贴全大队所有生产队。
  (二)公开认错
  与公开检讨方式类似,公开认错也为违反村规民约行为的处罚方式。如《大岭村村规民约》规定:
  
  三、不嫖娼,不乱搞男女关系,违犯者罚款肉、酒、米各40斤,钱50元,男女各方一半,限期5天内请全村民吃,并向全村(村)民认错。
  村民有违约行为须“向全村(村)民认错”,这既是对违约者的处罚,也是对其他村民的教育。
  (三)退还原物
  六巷乡瑶族的村规民约大多规定了禁止偷盗的内容,如有违反就要求偷盗者退回原物。如《上古陈村村规民约》规定:
  13.任何人不准偷他人的香耳、八角、木耳、香菇等,如违犯者,除退还原物外,按实物价值加罚2倍。
  村规民约的这一规定是基于对财产的严格保护,不使受害人有更多的经济损失,也不让违约人实际得利。村规民约规范的精神与瑶族固有习惯法完全一致。
  (四)没收工具、产品
  针对违约行为的实际情况,六巷乡瑶族的村规民约规定了没收工具、没收产品的处罚方式。如《石架屯村规民约》规定:
  9.不准进他人责任川抢螺蛳、摸鱼,除退回实物外,每次罚款20—50元,并没收一切工具。
  “没收”还包括没收违约所得的产品,如采集的野生经济产品、种植的作物等。如《下古陈村村规村约》就有这样的规定:
  19.非我村群众进入我村山界内开荒、种林下作物,采集野生经济产品,一律没收。
  (五)赔偿损失
  与退还原物的处罚方式相一致,六巷乡瑶族的村规民约都规定了赔偿损失的处罚方式,弥补受害者的实际损失。如《古麦村村规民约》规定:
  10.加强对耕牛的看管,不准随便放野牛以及其他家禽损坏农作物等,违者,能诚恳承认事实,态度虚心的,只赔偿损失;态度严劣,拒不承认的,除赔偿损失外,加罚款5元。
  (六)罚款
  瑶族固有习惯法规定的主要处罚方式为罚款,罚款也成为六巷乡瑶族的村规民约中最常见的一种处罚方式。如《上古陈村村规民约》第14条规定:
  14.任何人不准偷拿他人装在山上的铁夹、竹夹及各种野兽等,违者除退还原物外,偷人铁夹每架罚款50元,小铁夹每架罚款30元,偷云鼠每只罚款20元,白兔鼠每只罚款2元,旱獭每只罚款50元,黄獍每只罚款100元,山猪每只罚款(100斤以上的罚款250元,100斤以下罚款150元),麝香每只罚款200元,其它野兽按实际价值计算加罚1倍。
  六巷乡的村规民约不仅对偷盗行为要处以罚款,而且对捡拾行为也要罚款,《帮家、翁江两村村规民约》就有这样的规定:
  18.不准下他人的田捡田螺,更不能撬烂他人的田基摸鱼、挖老鼠等,违者每次不管多少大小罚款5元。
  (七)罚“三”
  承继瑶族固有习惯法的处罚方式,六巷乡瑶族的村规民约普遍规定了罚米、罚酒、罚肉的罚“三”方式。如《帮家、翁江两村村规民约》规定:
  9.不准乱砍他人种下的八角树,更不得把他人种在地上的移到自己的地上种,违者每次不管多少罚米、酒、肉各20斤,款6元。
  10.不准偷生产队或个人按计划砍伐给国家的木材,和个人经过手续批准砍伐自用材,违者同样罚米、酒、肉各20斤,款6元。
  11.不管大人或小孩不得乱进他人的屋头偷东西,鸡、鸭蛋和乱抢别人谷仓,进晒榜偷谷子等(注:“晒榜”即晒场。)违者每次罚米、酒、肉各40斤,款12元,小孩犯各由家长负责兑现。
  12.不准偷他人所种的黄竹笋和屋边菜园种的果类、茶叶,违者罚米、酒、肉各10斤,加款3元。
  从村规民约考察,各村屯的主要针对严重危害村屯秩序的行为如嫖、赌等行为而规定罚“三”这一方式。《六巷村村规民约》第18条规定:
  18.不准扰乱社会秩序,不准搞嫖、赌,不准挑拨离间,不准唆使他人闹事,不准乱打骂他人,不准弄虚作假,违者罚米40斤、酒40斤、肉40斤给众人吃。
  《下古陈村村规民约》的规定就更清楚了:
  14.不准扰乱社会秩序,不准搞嫖、赌,不准挑拨离间,不准唆使他人闹事,不准打骂他人,弄虚作假,违者罚米、酒、肉各40斤,加款12元,总之偷的性质和扰乱社会秩序的都—律以罚米、酒、肉和不问程度加款给众人之规。
   有的村规民约如《大岭村村规民约》还具体规定了罚“三”的用途:
  二、进屋、挖谷仓偷东西的除退回原物外,每次罚40斤米,40斤酒,40斤猪肉,共120斤,给全村民吃。
  三、不嫖娼,不乱搞男女关系,违犯者罚款肉、酒、米各40斤,钱50元,男女各方一半,限期5天内请全村民吃,并向全村民认错。
  罚“三”是相当严厉的处罚,违反村规民约者需要付出较为沉重的经济代价。
  值得注意的是,六巷乡瑶族的村规民约对违约者往往采取多种处罚方式进行并处,如赔偿损失与罚款并处、退回原物与罚款并处、公开认错与罚“三”并处、公开检讨与罚款并处等。这也与瑶族固有习惯法的处罚相类似。
  同时,六巷乡瑶族不少村规民约规定对逾期缴纳罚款行为进行加重处理。如《上古陈村村规民约》第14条的规定:
  14.凡因违犯上述各条,被罚的款项限于10天内交清,超过期限加罚一倍。
   《六甲二、三队村规民约》第16条的规定也类似:
  16.凡违犯上述各条罚款的金额,即于10天内交清,过期加倍罚款,从重惩处。未满10天来报告的,不加倍罚。
  与瑶族固有习惯法相比较,六巷乡瑶族的村规民约没有了逐出村寨与革除、肉刑、处死等处罚方式,体现了瑶族村规民约的某种进步。(于注:关于瑶族刑事处罚习惯法的现代影响,可参见王启梁.传统法文化的断裂与现代法治的缺失[J].思想战线.2001(5))
  对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罚,六巷瑶族基本形式为当事人自我处罚和(注:集体参与处罚。集体参与处罚体现了瑶族习惯法的群体性特点,详可参见高其才.瑶族习惯法特点初探[J].比较法研究.2006(3))正如美国法人类学家霍贝尔所指出的:“运用强制力的特权,构成了法律中的‘官方’因素。普通或特别认可的作为合法行使人身强制的人,是社会权威的派生。他不必是有合法官衔的官员或有巡警标志的警察。在任何一个初民社会中,一桩民事伤害案件的‘自诉人’,只要他是为了一度存在的不法行为而作为,就无疑是一位临时的公共官员。他不是也不可能仅代表自己、他的家庭或其氏族而作为,他享有该社会与此案无利害关系的其他社会成员明示或默示的支持……自诉人扮演了既为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也是自己特定利益的代表这一角色。”[7] 瑤族村规民约处罚方式的这一特点基本上与瑶族固有习惯法一脉相承,当代规范的形成具有路径依赖性,瑶族固有习惯法以新的村规民约形式沿袭了下来[8]
  与瑶族固有习惯法类似,村规民约的处罚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也起到了弥补政府管理力量不足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延伸了政府职能,减轻了政府负担。当然,六巷乡瑶族村规民约的具体处罚效果有所差异,其实施作用不可高估。门头村胡振光的看法颇有代表性:
  违反村规民约有处理过几次,主要是牛吃别人家的东西,吃多少就按照村规民约罚多少。1987年8月份,我们家的牛吃帮家赵成官的旱禾,吃了不知道多少,他要我赔偿350斤,我照赔偿。这个是按照他们的(帮家)的村规民约(处理的)。反正我们也一样,吃多少赔多少,再犯就加罚。这几年少了,现在分到户,各看各的牛;牛也少了,下户了,各有各的责任,看紧了点。(注:2006年12月18日访谈记录。云南省河县瑶山乡水槽行政村村长李国荣也曾说:“村规民约对我开展工作很有帮助,许多过去的‘老大难’问题,都是靠村规民约才得以解决。当然,在执行过程中,也碰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如有的村民拒绝配合干部的调解工作,甚至无视村规民约的存在,因而村规民约的作用发挥有限。”参见匡自明主编.云南民族村寨调查——瑶族(河口瑶山乡水槽村)[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100.)从总体上看,与瑶族固有习惯法比较,六巷瑶族村规民约处罚从数量上趋于减少,处罚方式也主要为赔偿损失和罚款。
  
  三、结语
  
  社会规范具有历史连续性,具社会信息、社会经验的保存和传递功能。六巷乡瑶族的村规民约受到瑶族固有习惯法的深刻影响,在保障实施、处罚方式等方面明显体现瑶族固有习惯法的痕迹。瑶族固有习惯法主要通过原有“石牌头人”、观念意识、具体规范影响村规民约的实施,瑶族固有习惯法以村规民约的新形式而存在,在当代瑶族地区发挥作用。瑶族村规民约对固有习惯法的这一承继和转化使瑶族社会成员形成大体一致的社会规范意识,从而使瑶族的社会秩序保持连续性。
  村规民约的实施在某些方面发展了瑶族固有习惯法,例如:处罚方式更加文明,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和特点;村规民约的实施更加注重与村民利益的关系,尊重村民的经济利益、物质利益诉求;瑶族村规民约的实施保障也更为具体;村规民约的实施中村委会、党支部的作用更加突出。
  由于政治因素、社会因素的影响,六巷乡瑶族通过村规民约进行村民自治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国家力量和国家法律的深入,六巷乡瑶族的村民自治空间逐步受到挤压,随着村规民约的地位有所下降,村规民约实施的实际作用不断降低,瑶族的村规民约已没有瑶族固有习惯法那样的广泛功能。
  我们需要对村规民约进行全面的认识。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会议制定村规民约的指导,建立一整套有可操作性的、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备案审查制度,继承瑶族固有习惯法的优秀内容,避免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使瑶族固有习惯法能通过村规民约这一现代形式予以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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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forcement of the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Non-governmental Agreements and Indigenous Customary Law: A Survey of Liuxiang Town, Jinxiu, Guangxi
  LUO Chang
  (Law School of 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 Astronautics, Beijing 100083, China)
  Abstract:The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non-governmental agreements of the Yao people in Liuxiang Town, Jinxiu Yao Autonomous County,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are deeply affected by the indigenous customary law of Yao nationality, which betrays itself in the aspects such as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and ways of punishment. One can readily see that the notion and mechanism of the enforcement of th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are surprisingly similar to those of the customary law. It turns out that nowadays the indigenous customary law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Yao regions in the form of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non-governmental agreements.
  Key Words:Yao nationality;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non-governmental agreements; customary law.
  
  本文责任编辑:张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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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垄断法核心设施理论中争议最大的是对核心设施的界定。以往的界定方法尽管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核心设施的一些特性,但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其中,美国“MCI”案中法院提出的标准存在逻辑上的同语反复;公共利益标准将有待澄清的问题转化为了另一个不确定的问题;竞争者标准忽略了市场的整体效果;消费者偏好标准只是对于特定情况的处理,不能成为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核心设施界定的关键是对“不可复制性”的理解,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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