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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陈世材等先生考证,汉代的财政监督机构有丞相、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但传世文献和新出材料显示,汉代侍御史、主簿、御史属、丞相少史、御史中丞从事等在财政监察方面有具体分工和职责,而两汉地方监察之机构其实是由司隶校尉、刺史和督邮负责。《二年律令》还对陈世材等先生关于汉代财政监督实施效果的重新评价提供了直接的第一手原始材料。本文考证认为,汉代的财政监督主流还是好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