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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和谐社会中应该是民主与法制的和谐经济入手,着重分析了市场规制法对形成和谐经济的重要性,重点阐述了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和谐经济对市场规制法的提出的客观要求,进而说明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经济过程中市场规制法的制度建设和发展方向,并结合实际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和谐社会和谐经济市场规制法
中图分类号: D922文献标识码:A
一、市场规制法对和谐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竞争机制与和谐机制的有机统一体。如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一样,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和谐经济。
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是离不开法律作保障的,而和谐社会首先就是民主法治社会,无论是和谐经济还是最终追求的和谐社会都离不开法。市场经济离不开竞争,更离不开市场规制法对竞争的规范。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证明了一条确定无疑的规律:没有竞争的经济是缺乏效率的经济,而不加规范的市场竞争则是破坏经济的竞争;不正当竞争及垄断的不可避免核对、市场竞争的破坏,决定了对于合法的市场竞争行为实施法律保护的必要。由此可见,市场规制法在和谐经济的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市场规制法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一)市场规制法反市场垄断的规范体现了和谐社会科学的发展观。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竞争是市场活力的源泉,是市场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动力。竞争体现不和谐却创造着和谐,可以说市场的科学发展和和谐经济的建立同市场的良性竞争十分不开的。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垄断对市场竞争的限制以及垄断所带来的恶性竞争。市场规制法对市场垄断的规范就是要保护市场运行的活力,也就是反垄断法的价值之一。
(二)市场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就是消除不和谐因素。
与垄断不同,不正当竞争不仅对市场发展的原动力造成威胁,他同时还冲击和谐的市场秩序、毒化市场运行环境和气氛,更严重的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影响和阻碍社会生产的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铸成部分专门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从本质上讲就是要消除市场竞争行为中极不和谐的不正当竞争因素,使市场竞争能够真正成为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的动力,其目的同和谐经济机制的构建是统一的。
(三)市场规制法对市场的规制从根本上体现了以人为本。
市场规制法对市场竞争的规范所起到的作用是实现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市场竞争所产生的优胜劣汰的效果,迫使市场主体必须在产品和服务的内容、价格和质量上不断符合广大消费者的公正评判,这不仅从整体上有利于市场主体自身的积极发展,而且广大消费者在商品的价格、质量和服务上得到了实实在在的益处。最终实现的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经济的繁荣,归根到底是实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可见,市场规制法在规制市场行为中,抓住了市场运行规律的关键,不仅符合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也符合了构建和谐社会中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市场规制法的实施对市场经济发展、和谐社会以及和谐经济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和谐社会下的市场规制法律问题
和谐社会与和谐经济的统一性决定了和谐经济与和谐社会具有在本质上一致的属性和要求。那么市场规制法在作用于和谐经济时就必然受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和约束。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虽然已经确立,但是全国而言市场和经济的发展状况是极不平衡的。因此,市场规制法对市场行为所做出的判断和规范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尤其是在某些领域和范围内,市场规制法对市场做出判断和规制前更需要兼顾方方面面。所以,和谐社会下的市场规制法应该是兼顾整体经济与局部经济平衡发展、稳定与发展并重的民本和务实的法。
(一)用利益结构分析法作为市场规制法的基础分析方法。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较大,区域之间缺乏有效的资源共享和配置。所以对市场规制法所规制的市场行为的违法性缺乏合理和科学的判断。多元化的社会利益结构产生了各种群体之间的尖锐矛盾,这就需要在各种矛盾和利益中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人民的最大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正义和公平。规范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从本质上就是一个利益结构调整的问题。市场规制法作为规制市场经济尤其是竞争领域的法律,是规范不断变换的经济利益并追求稳定性为目标的法律。所以,利益结构分析的方法是市场规制法在规制市场行为中做出判断的基础分析方法。
(二)区域经济和农村市场的规制应该是市场规制法研究和规范的新重点。
区域经济发展的特殊性是它体现了区域局部的经济利益,对这种特殊利益市场的规制不能采用传统的市场规制法的措施。而且目前区域经济一般代表了某地方经济的利益,受到地方行政以及其他综合社会因素的保护,我们对其分析首先应该采用效果主义的原则,以“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对于与其他区域相同条件下按照结构主义衡量属于市场规制法应当规范的市场行为,也要结合其带来的效果和人民的利益加以分析,尽可能做到以人为本,达到和谐。
就当前趋势来看,国家加大农村的市场的开发力度,重点解决“三农”问题,而且农村具有相当大的市场开发前途,这就需要市场规制法的未雨绸缪。况且我国人口大多数在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以人为本、关注弱势群体,农村市场的规制应该成为市场规制法的新重点。
(三)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应该作为市场规制法的最终目标。
创造良性竞争环境是市场规制法的直接目标,但是任何社会问题不能脱离复杂的社会背景而独立存在。所以,市场规制法对市场的规范应当根据市场的客观需求,结合当前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情况,采用利益分析的方法,在创造良性竞争环境的同时,切实做到了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新源支行)
参考文献:
[1]王继军著.市场规制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3]杨紫烜主编.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关键词和谐社会和谐经济市场规制法
中图分类号: D922文献标识码:A
一、市场规制法对和谐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竞争机制与和谐机制的有机统一体。如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一样,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和谐经济。
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是离不开法律作保障的,而和谐社会首先就是民主法治社会,无论是和谐经济还是最终追求的和谐社会都离不开法。市场经济离不开竞争,更离不开市场规制法对竞争的规范。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证明了一条确定无疑的规律:没有竞争的经济是缺乏效率的经济,而不加规范的市场竞争则是破坏经济的竞争;不正当竞争及垄断的不可避免核对、市场竞争的破坏,决定了对于合法的市场竞争行为实施法律保护的必要。由此可见,市场规制法在和谐经济的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市场规制法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一)市场规制法反市场垄断的规范体现了和谐社会科学的发展观。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竞争是市场活力的源泉,是市场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动力。竞争体现不和谐却创造着和谐,可以说市场的科学发展和和谐经济的建立同市场的良性竞争十分不开的。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垄断对市场竞争的限制以及垄断所带来的恶性竞争。市场规制法对市场垄断的规范就是要保护市场运行的活力,也就是反垄断法的价值之一。
(二)市场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就是消除不和谐因素。
与垄断不同,不正当竞争不仅对市场发展的原动力造成威胁,他同时还冲击和谐的市场秩序、毒化市场运行环境和气氛,更严重的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影响和阻碍社会生产的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铸成部分专门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从本质上讲就是要消除市场竞争行为中极不和谐的不正当竞争因素,使市场竞争能够真正成为促进经济和谐发展的动力,其目的同和谐经济机制的构建是统一的。
(三)市场规制法对市场的规制从根本上体现了以人为本。
市场规制法对市场竞争的规范所起到的作用是实现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市场竞争所产生的优胜劣汰的效果,迫使市场主体必须在产品和服务的内容、价格和质量上不断符合广大消费者的公正评判,这不仅从整体上有利于市场主体自身的积极发展,而且广大消费者在商品的价格、质量和服务上得到了实实在在的益处。最终实现的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经济的繁荣,归根到底是实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可见,市场规制法在规制市场行为中,抓住了市场运行规律的关键,不仅符合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也符合了构建和谐社会中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市场规制法的实施对市场经济发展、和谐社会以及和谐经济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和谐社会下的市场规制法律问题
和谐社会与和谐经济的统一性决定了和谐经济与和谐社会具有在本质上一致的属性和要求。那么市场规制法在作用于和谐经济时就必然受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和约束。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虽然已经确立,但是全国而言市场和经济的发展状况是极不平衡的。因此,市场规制法对市场行为所做出的判断和规范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尤其是在某些领域和范围内,市场规制法对市场做出判断和规制前更需要兼顾方方面面。所以,和谐社会下的市场规制法应该是兼顾整体经济与局部经济平衡发展、稳定与发展并重的民本和务实的法。
(一)用利益结构分析法作为市场规制法的基础分析方法。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较大,区域之间缺乏有效的资源共享和配置。所以对市场规制法所规制的市场行为的违法性缺乏合理和科学的判断。多元化的社会利益结构产生了各种群体之间的尖锐矛盾,这就需要在各种矛盾和利益中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人民的最大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正义和公平。规范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从本质上就是一个利益结构调整的问题。市场规制法作为规制市场经济尤其是竞争领域的法律,是规范不断变换的经济利益并追求稳定性为目标的法律。所以,利益结构分析的方法是市场规制法在规制市场行为中做出判断的基础分析方法。
(二)区域经济和农村市场的规制应该是市场规制法研究和规范的新重点。
区域经济发展的特殊性是它体现了区域局部的经济利益,对这种特殊利益市场的规制不能采用传统的市场规制法的措施。而且目前区域经济一般代表了某地方经济的利益,受到地方行政以及其他综合社会因素的保护,我们对其分析首先应该采用效果主义的原则,以“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对于与其他区域相同条件下按照结构主义衡量属于市场规制法应当规范的市场行为,也要结合其带来的效果和人民的利益加以分析,尽可能做到以人为本,达到和谐。
就当前趋势来看,国家加大农村的市场的开发力度,重点解决“三农”问题,而且农村具有相当大的市场开发前途,这就需要市场规制法的未雨绸缪。况且我国人口大多数在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以人为本、关注弱势群体,农村市场的规制应该成为市场规制法的新重点。
(三)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应该作为市场规制法的最终目标。
创造良性竞争环境是市场规制法的直接目标,但是任何社会问题不能脱离复杂的社会背景而独立存在。所以,市场规制法对市场的规范应当根据市场的客观需求,结合当前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情况,采用利益分析的方法,在创造良性竞争环境的同时,切实做到了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新源支行)
参考文献:
[1]王继军著.市场规制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3]杨紫烜主编.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