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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以及2001年7月5日颁布的(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十二号),首次从法律角度明确了我国招投标领域里的两个最主要评标方法之一--低价中标法,明确了采用低价中标法所确定的中标人应符合的条件,即低价中标法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投标企业自身成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