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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学者论点不一,各国民法典规定各异。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需要借助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和本质。诉讼时效之存在乃是保护大多数权利人排除外来之“干扰因素”,是继请求权之后对原权利的第二层保护。第一救济层次的请求权对于原权利之保护是否有自足性是判断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标准,由此来判定具体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