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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玥彤(1988-),女,汉族,四川德阳人,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向。
【摘要】随着我国环境问题尤其是空气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该问题已成为我国当下三大热点之一,为此,环境公益诉讼作为解决该问题的法律手段就呼之欲出了。而纵观我国现状,环境公益诉讼只存在于极小的范围之内,并且极端不成熟,存在许多的问题,对此我们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采取相应的对策予以解决。
【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对策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含义及特点(一)公益诉讼简介
公益诉讼源于西方,是西方的一种诉讼活动。在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而被人们广泛使用的“公益诉讼”术语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更多是行政法学上的一个理论概念。关于公益诉讼的含义,学术界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存在众多观点。其中一种较为盛行的观点是“救济对象广义说”,它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含义
环境公益诉讼,有些国家又叫环境民众诉讼,环境公民诉讼等。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下位概念,尽管公益这个学术名词语义模糊,内涵不清,它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更是日趋膨胀,但是,按照利益效果所及范围,以不確定多数人的利益作为公益概念的核心属性这一主张却一直被广为接受,即承袭了前面的“广义说”。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这是为了保护公共环境而存在的一项新型诉讼制度。(三)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
与传统的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主体特殊性,提起诉讼的主体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该环境问题有可能与原告无任何直接的关系;对象特殊,虽然此为行政法学中的概念,但对象除了行政主体以外,还可以是民事主体;目的特殊性,与传统诉讼主体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同,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环境的利益,维护不特定多数人或者国家的利益,追求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二、我国目前的环境问题
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发,食品安全等问题频频曝光,引发媒体的热议和人民的恐慌。今年3月5日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聚焦了我国当下的三个热点问题:环境、食品、腐败。每一个都与民生息息相关,而其中的环境问题更是时下全国人民热议的话题。中国学科网早在2008年就列举了中国面临的十大环境问题,其中包括:大气污染、水环境污染、垃圾处理、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旱灾和水灾、生物多样性破坏、加入世贸组织与环境问题。近些年,上述的每一项问题都日益严重。时隔5年,如今中国的环境问题大家有目共睹。根据PM2.5检测网的空气质量新标准,中国大部分城市均处于高于115的中度污染中,首都北京更是重度污染。据相关新闻报道,某些国家政府限制本国人民出境到中国旅游,这无疑对中国环境问题最直接的回应。然而,针对此问题,我们不应该单纯地寄希望于政府的整治和人民自身素质的提高,而应该更多的依靠法律这个最为客观公正而强有力的武器。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
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而与之对应的环境公益诉讼则甚少。2011年10月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起诉云南省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其关联企业云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案在云南曲靖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本案的受害人是已逝的王建有(化名),而该案也成为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案。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条件必须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该规定曾让很多环境公益诉讼案被拒于法院门外。据相关媒体报道,近几年来,随着贵阳、昆明、无锡等地法院成立了环保法庭,所在各省也都先后出台了办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文件,规定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也就是说,原本在我国无法律根据的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有了地方性文件的支持,尽管主体仅限于社会组织,不包括理论概念中的法人和自然人,但对于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而言,已经是一次质的飞跃,具有开创性意义。然而我们也不难看出,处于初运行期的该制度,也存在许多问题:(一)从根本上来说,缺少立法
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仅在少数地方有一些地方性文件,强制力和普遍性自然有限。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个案的成功在法律上并无任何实质性作用,学界的意义再重大上升不到法律的高度,也是空谈。(二)现行法律对受案范围限制严格,立案艰难
在未设立环保法庭的省市依据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环境公益诉讼是不属于受案范围的;在设立了环保法庭的省市也极少真正受理该类案件,据《xx周末》报道,贵阳清镇市自2007年11月份成立环保法庭以来,共受理5件环境公益诉讼,除2011年9月刚刚立案的1件外,其它4件都已审结。5起案件中,2起由检察院和有关机关提起诉讼,3起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无锡市受理了1件环境公益诉讼,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昆明至今受理了2件,都是由行政机关起诉。为数不多的案件,其中还包含了国家机关的参与,而公权力机关必然对案件的启动产生一定的隐形的威慑作用,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案件的稀少,这个问题还有待考究。(三)在实践中,举证困难
这也成为了制约该制度发展的一大原因。该制度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行政诉讼,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此由原告去收集自身未参与过的损害的证据材料,从相关部门获取信息,可谓难上加难。加之结果未定,意味着可能最后风险自受,费用自担,于是实践中此类案件多为不了了之。(四)老百姓对该制度的不了解和不信任
对于存在这样一项制度,很多普通的老百姓都闻所未闻,随着媒体曝光率的增加,大家逐渐知道存在这么一项制度,但具体如何操作不甚了解。而一部分了解该制度的人,正是因为太过了解,知道该制度的种种缺陷并结合现实案例,对此表示极度的不信任。这两种态度直接导致了仅存在于小范围的该制度举步维艰,形同虚设。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对策
我国目前环境问题尤其是空气污染问题已严重影响到每个中国人民的生活,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已经意识到法律途径必将成为除了政府整治和人民素质提高以外的第三种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虽然极不成熟,但一定会有大好的前景。针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一些对策:(一)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就该问题而言,需要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来进行规范,而我国现目前只有少部分地方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文件,但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强制力和有效性均有限。而实践中,我国法律数量众多,因此,也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来统一规范。(二)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和程序
在法律、法规或规章中的明确细化规定该类案件的受案范围,起诉程序和其他相关内容,为法院立案和判决提供依据,规定某些案件法院必须受理。(三)明确划分此类案件的法庭归属权
针对此类案件,可以设立更多的环保法庭或将该类案件明确规定由法院行政庭受理。现在部分省市设立了环保庭,专门受理环境类案件,可以扩大试点,在全国范围类普及设立,并在一定时间内试行,如果效果甚佳可在全国统一设立,如果效果不佳,则该类案件直接收归行政庭管辖。(四)明确举证责任
基于该案的特殊性和公平原则,在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应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确有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供辅助材料。(五)大力做好普法宣传
通过媒体、专家讲座、“大学上科技下乡”等方式开展法制宣传工作,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题宣传,让更多的老百姓了解该制度,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J].民事诉讼法修改重要问题研究,2011.
[2]环境公益诉讼属性的行政法学分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1).
[3]张建伟,董文涛,王宇.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法学院,475001.
[4]环境公益诉讼“里程碑式”破局[J].南方周末,2011.
【摘要】随着我国环境问题尤其是空气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该问题已成为我国当下三大热点之一,为此,环境公益诉讼作为解决该问题的法律手段就呼之欲出了。而纵观我国现状,环境公益诉讼只存在于极小的范围之内,并且极端不成熟,存在许多的问题,对此我们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采取相应的对策予以解决。
【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对策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含义及特点(一)公益诉讼简介
公益诉讼源于西方,是西方的一种诉讼活动。在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而被人们广泛使用的“公益诉讼”术语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更多是行政法学上的一个理论概念。关于公益诉讼的含义,学术界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存在众多观点。其中一种较为盛行的观点是“救济对象广义说”,它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含义
环境公益诉讼,有些国家又叫环境民众诉讼,环境公民诉讼等。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下位概念,尽管公益这个学术名词语义模糊,内涵不清,它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更是日趋膨胀,但是,按照利益效果所及范围,以不確定多数人的利益作为公益概念的核心属性这一主张却一直被广为接受,即承袭了前面的“广义说”。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这是为了保护公共环境而存在的一项新型诉讼制度。(三)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
与传统的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主体特殊性,提起诉讼的主体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该环境问题有可能与原告无任何直接的关系;对象特殊,虽然此为行政法学中的概念,但对象除了行政主体以外,还可以是民事主体;目的特殊性,与传统诉讼主体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同,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环境的利益,维护不特定多数人或者国家的利益,追求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二、我国目前的环境问题
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发,食品安全等问题频频曝光,引发媒体的热议和人民的恐慌。今年3月5日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聚焦了我国当下的三个热点问题:环境、食品、腐败。每一个都与民生息息相关,而其中的环境问题更是时下全国人民热议的话题。中国学科网早在2008年就列举了中国面临的十大环境问题,其中包括:大气污染、水环境污染、垃圾处理、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旱灾和水灾、生物多样性破坏、加入世贸组织与环境问题。近些年,上述的每一项问题都日益严重。时隔5年,如今中国的环境问题大家有目共睹。根据PM2.5检测网的空气质量新标准,中国大部分城市均处于高于115的中度污染中,首都北京更是重度污染。据相关新闻报道,某些国家政府限制本国人民出境到中国旅游,这无疑对中国环境问题最直接的回应。然而,针对此问题,我们不应该单纯地寄希望于政府的整治和人民自身素质的提高,而应该更多的依靠法律这个最为客观公正而强有力的武器。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
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而与之对应的环境公益诉讼则甚少。2011年10月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起诉云南省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其关联企业云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案在云南曲靖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本案的受害人是已逝的王建有(化名),而该案也成为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案。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条件必须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该规定曾让很多环境公益诉讼案被拒于法院门外。据相关媒体报道,近几年来,随着贵阳、昆明、无锡等地法院成立了环保法庭,所在各省也都先后出台了办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文件,规定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也就是说,原本在我国无法律根据的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有了地方性文件的支持,尽管主体仅限于社会组织,不包括理论概念中的法人和自然人,但对于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而言,已经是一次质的飞跃,具有开创性意义。然而我们也不难看出,处于初运行期的该制度,也存在许多问题:(一)从根本上来说,缺少立法
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仅在少数地方有一些地方性文件,强制力和普遍性自然有限。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个案的成功在法律上并无任何实质性作用,学界的意义再重大上升不到法律的高度,也是空谈。(二)现行法律对受案范围限制严格,立案艰难
在未设立环保法庭的省市依据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环境公益诉讼是不属于受案范围的;在设立了环保法庭的省市也极少真正受理该类案件,据《xx周末》报道,贵阳清镇市自2007年11月份成立环保法庭以来,共受理5件环境公益诉讼,除2011年9月刚刚立案的1件外,其它4件都已审结。5起案件中,2起由检察院和有关机关提起诉讼,3起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无锡市受理了1件环境公益诉讼,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昆明至今受理了2件,都是由行政机关起诉。为数不多的案件,其中还包含了国家机关的参与,而公权力机关必然对案件的启动产生一定的隐形的威慑作用,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案件的稀少,这个问题还有待考究。(三)在实践中,举证困难
这也成为了制约该制度发展的一大原因。该制度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行政诉讼,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此由原告去收集自身未参与过的损害的证据材料,从相关部门获取信息,可谓难上加难。加之结果未定,意味着可能最后风险自受,费用自担,于是实践中此类案件多为不了了之。(四)老百姓对该制度的不了解和不信任
对于存在这样一项制度,很多普通的老百姓都闻所未闻,随着媒体曝光率的增加,大家逐渐知道存在这么一项制度,但具体如何操作不甚了解。而一部分了解该制度的人,正是因为太过了解,知道该制度的种种缺陷并结合现实案例,对此表示极度的不信任。这两种态度直接导致了仅存在于小范围的该制度举步维艰,形同虚设。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对策
我国目前环境问题尤其是空气污染问题已严重影响到每个中国人民的生活,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已经意识到法律途径必将成为除了政府整治和人民素质提高以外的第三种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虽然极不成熟,但一定会有大好的前景。针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一些对策:(一)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就该问题而言,需要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来进行规范,而我国现目前只有少部分地方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文件,但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强制力和有效性均有限。而实践中,我国法律数量众多,因此,也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来统一规范。(二)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内容和程序
在法律、法规或规章中的明确细化规定该类案件的受案范围,起诉程序和其他相关内容,为法院立案和判决提供依据,规定某些案件法院必须受理。(三)明确划分此类案件的法庭归属权
针对此类案件,可以设立更多的环保法庭或将该类案件明确规定由法院行政庭受理。现在部分省市设立了环保庭,专门受理环境类案件,可以扩大试点,在全国范围类普及设立,并在一定时间内试行,如果效果甚佳可在全国统一设立,如果效果不佳,则该类案件直接收归行政庭管辖。(四)明确举证责任
基于该案的特殊性和公平原则,在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应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确有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供辅助材料。(五)大力做好普法宣传
通过媒体、专家讲座、“大学上科技下乡”等方式开展法制宣传工作,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题宣传,让更多的老百姓了解该制度,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J].民事诉讼法修改重要问题研究,2011.
[2]环境公益诉讼属性的行政法学分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1).
[3]张建伟,董文涛,王宇.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法学院,475001.
[4]环境公益诉讼“里程碑式”破局[J].南方周末,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