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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内离婚率的提高,夫妻财产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员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以后。该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完善与夫妻财产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增加与时代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其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造成了重大的影响。鉴于此,本文对基于婚姻法的角度解释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新变化的分析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变化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230-01
作者简介:王秋瑩(1994-),女,云南人,海南师范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婚姻法。
一、引言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其核心内容强调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夫妻平等。1980年新婚姻法公布,其具体的内容为与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相关问题的约束。2001对80年婚姻法作出重大修订,提出了夫妻财产有约依约,无约共有的基本制度,在2001、2003年和2011年为了进一步明确实践中财产问题的争议问题,相继提出了三个司法解释。鉴于此,本文主要从婚姻法的角度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基础理论概述
夫妻共同财产与一般的财产关系之间存在显著的不同,因此在落实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过程中具备以下特点,分别是主体的特定性、强烈的依附性、无偿性,非等价性和财产权的平等性以及历史性和民族性特征等。
在夫妻财产制度中明确了夫妻的财产权利与义务,其在平衡夫妻关系的过程中表现出了较大的作用。鉴于生活的琐碎特征,规定生活费用的负担问题对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是十分必要的。此外,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还包括婚姻外部的财产责任,即债务问题等以及离婚以后夫妻财产的分割和清算说明[1]。
三、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度两个方面。在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中主要受到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关约束,在婚姻法中明确指出夫妻的共同财产种类,即经营劳动收益、奖金和工资以及其它公共财产等。
在现行的夫妻婚姻财产制度中需要明确的是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划分,个人财产主要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的特定性质的财产,而共有财产则特指婚后取得的财产。在处分共有财产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处理。分割共有财产的基本原则是在离婚时才可以进行,但是当出现严重损害夫妻共有财产利益的行为时也可进行共有财产的分割[2]。
约定财产制度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度,即在夫妻双方具备约定财产制度时,可以按照约定财产制度执行。对于财产制度的约定时间具有一定的自由性,既可以是在婚前,也可以是在婚后。制度中对其中相关的约定要件要采用书面表达的形式记录下来,实质性要件要符合民事通则的基本规定。
四、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社会的发展,2011年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三)》,其中包含了12条与夫妻财产制度相关的解释,是对现有夫妻财产制度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同时也使得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受到了影响,从而产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下面,对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作出进一步的说明。
(一)突出了一方个人财产保护的重要地位
个人财产在原有既定范围上的扩大是加强个人财产保护的突出表现,即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经济价值增益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即《婚姻法解释(三)》在遵循现代物权法的基础上,认为婚前财产在婚后表现出的价值增益与婚后相关的共同劳动关系并没有建立直接联系,其主要与个人的知识能力以及其它方面的付出相关。
其次,在《婚姻法解释(三)》中对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作出了较为合理的界定,即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买入的房产,结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担负还贷的情况下,若出现划分财产的问题时,将房产划分为个人财产。在此基础上,为了弥补另一方的还贷损失,房产持有者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必要补偿。此外,还对婚后基于父母赠与购买的房产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注重保护交易安全
在《婚姻法解释(三)》中为了保护除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权益,对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的基础上实现对夫妻共有财产房屋的转让事件,夫妻中的另一方不具备向第三方讨回的权利,但是在划分财产时可以对其寻求一定的补偿,这种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因此,为了解决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采取有效的强制性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三)明确房产赠者享有撤销权
鉴于赠与权的特殊性质,即公益性决定了其享有撤销权的合理性。在《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说面了当一方将房产赠与给另一方的过程中,在房产登记并没有发生变更的前提下,赠与方具有随时撤销赠与的权利。
五、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基础理论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探讨了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通过分析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可以发现其不仅增加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同时也解决了很多现实生活中的利益纠纷,对于维护婚姻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汪雪.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D].暨南大学,2014.
[2]乌仁.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D].吉林大学,2012.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变化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230-01
作者简介:王秋瑩(1994-),女,云南人,海南师范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婚姻法。
一、引言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其核心内容强调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夫妻平等。1980年新婚姻法公布,其具体的内容为与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相关问题的约束。2001对80年婚姻法作出重大修订,提出了夫妻财产有约依约,无约共有的基本制度,在2001、2003年和2011年为了进一步明确实践中财产问题的争议问题,相继提出了三个司法解释。鉴于此,本文主要从婚姻法的角度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基础理论概述
夫妻共同财产与一般的财产关系之间存在显著的不同,因此在落实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过程中具备以下特点,分别是主体的特定性、强烈的依附性、无偿性,非等价性和财产权的平等性以及历史性和民族性特征等。
在夫妻财产制度中明确了夫妻的财产权利与义务,其在平衡夫妻关系的过程中表现出了较大的作用。鉴于生活的琐碎特征,规定生活费用的负担问题对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是十分必要的。此外,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还包括婚姻外部的财产责任,即债务问题等以及离婚以后夫妻财产的分割和清算说明[1]。
三、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度两个方面。在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中主要受到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关约束,在婚姻法中明确指出夫妻的共同财产种类,即经营劳动收益、奖金和工资以及其它公共财产等。
在现行的夫妻婚姻财产制度中需要明确的是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划分,个人财产主要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取得的特定性质的财产,而共有财产则特指婚后取得的财产。在处分共有财产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处理。分割共有财产的基本原则是在离婚时才可以进行,但是当出现严重损害夫妻共有财产利益的行为时也可进行共有财产的分割[2]。
约定财产制度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度,即在夫妻双方具备约定财产制度时,可以按照约定财产制度执行。对于财产制度的约定时间具有一定的自由性,既可以是在婚前,也可以是在婚后。制度中对其中相关的约定要件要采用书面表达的形式记录下来,实质性要件要符合民事通则的基本规定。
四、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社会的发展,2011年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三)》,其中包含了12条与夫妻财产制度相关的解释,是对现有夫妻财产制度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同时也使得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受到了影响,从而产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下面,对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作出进一步的说明。
(一)突出了一方个人财产保护的重要地位
个人财产在原有既定范围上的扩大是加强个人财产保护的突出表现,即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经济价值增益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即《婚姻法解释(三)》在遵循现代物权法的基础上,认为婚前财产在婚后表现出的价值增益与婚后相关的共同劳动关系并没有建立直接联系,其主要与个人的知识能力以及其它方面的付出相关。
其次,在《婚姻法解释(三)》中对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作出了较为合理的界定,即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买入的房产,结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担负还贷的情况下,若出现划分财产的问题时,将房产划分为个人财产。在此基础上,为了弥补另一方的还贷损失,房产持有者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必要补偿。此外,还对婚后基于父母赠与购买的房产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二)注重保护交易安全
在《婚姻法解释(三)》中为了保护除夫妻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权益,对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的基础上实现对夫妻共有财产房屋的转让事件,夫妻中的另一方不具备向第三方讨回的权利,但是在划分财产时可以对其寻求一定的补偿,这种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因此,为了解决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采取有效的强制性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三)明确房产赠者享有撤销权
鉴于赠与权的特殊性质,即公益性决定了其享有撤销权的合理性。在《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说面了当一方将房产赠与给另一方的过程中,在房产登记并没有发生变更的前提下,赠与方具有随时撤销赠与的权利。
五、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基础理论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探讨了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通过分析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可以发现其不仅增加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同时也解决了很多现实生活中的利益纠纷,对于维护婚姻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汪雪.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D].暨南大学,2014.
[2]乌仁.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D].吉林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