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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写、能说、能办事、能力强”,翁晨曾在市监狱系统被公认为是“四能”青年领导干部,有着很大的职业发展空间。正在他即将在更大的舞台施展才华时,一封针对他的举报信却不期而至,来信称他对一名原本不符合条件的服刑犯大开绿灯,使其在监狱服刑时受到额外照顾。
一个是来自周围领导同事的肯定评价,一个是来自群众监督的揭发材料,究竟哪一个才是真实的翁晨?当监所检察将监督的灯光聚焦于监狱这个特殊舞台时,真相便呈现眼前。
眼前的案卷与记忆中的暂存缓查
“想去看看堵越明……希望翁监提供方便。”
“可以考虑以帮教的形式去看。”
2003年年初,在友人牵线相约的饭局上,上海SH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SH公司”)董事长杨向飞向第一次见面的翁晨提出了自己的诉求,翁晨也给予了正面的回应。中国人注重含蓄,尤其是饭桌上的话,更是讲究一个点到为止。说到这里,双方心里也都有了谱,两人的话虽然含糊,心里可都端持着一把不轻易吃亏的铁算盘,后来在饭桌上这事儿也就没进一步说下去。这两人,一个是自知投对了石问到了路,以后想办的事儿不怕无人可托;一个更是抛出了橄榄枝,为自己手中的权力谋到了发财的门道。
然而,当时的翁晨应该是怎么都没想到,六年后的自己会为此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
2008年12月底,时年42岁的原上海某监狱副监狱长、政委翁晨,被提任为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即将成为一名上海司法系统最年轻的副局级干部。然而,短短10天公示期内的群众举报,就让这名有着良好履历的司法干部前程尽弃。
2009年1月8日,上海市司法局接到了市委组织部领导批转的反映翁晨有关问题的群众来信。对此,市司法局组织调查组进行核查,通过四个月的时间初步查明:2003年至2006年,SH公司原董事长堵越明在某监狱服刑期间,翁晨先后向堵所在单位提出为亲属购买低价住房五套,获利巨大。翁晨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市司法局于同年5月14日,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上海市司法局将翁晨案件线索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后,市院在指定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同时,以青东院为基础,调集全市监所检察侦查人才库成员为骨干力量,成立办案组,由市院监所处统一指挥协调,形成上下查案的侦查一体化机制,为案件的成功突破提供了有力支撑。
其实,“翁晨”“房产”“减刑”,这些字眼并非第一次呈现在青东院办案干警的眼前。2008年,一封来自服刑罪犯吴润强的检举揭发材料,经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转至青东院。对此,青东院在进行初查期间,通过询问检举人吴润强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998年,检举人在上海市第一看守所时认识了同在一个监房的朱振,两人平时关系比较好。2000年,两人在新收犯监狱再次相遇,因为劳动关系可以相互走动、见面。检举人称当年从朱振处听说,时任该监狱刑务处主任的翁晨向朱提出过“调房子”的要求。同年七八月份,朱称他哥哥已经帮忙解决了房子的事情,是在长宁古北的小区。
时隔八年,吴润强为何会写信举报?从笔录中不难发现,很可能是再次入狱后,对关系已经闹僵了的朱振心生不满。然而,对于翁晨要求“调房子”一事,究竟是基于“朱振在新收犯监狱减刑也蛮快的,服刑也蛮舒服的,所以我想换房子的事情是有可能的”这一情况的主观推断;还是确有其事、只是吴对细节处的记忆已有所偏差。时隔多年,仅凭吴的一面之词,根本无从查证。当时,青东院的调查干警只能通过调阅被检举人翁晨及其相关家属的户籍等身份资料、调取相关企业的工商行政登记档案、查阅有关的房产登记情况,以查证吴所说的情况是否属实。结果,因未发现翁及其家属(父母、妻、女、丈人)名下有检举材料中所提及的长宁古北地区房产,也尚未发现翁有其他犯罪的情况,继而决定对此线索暂存缓查。
然而,在该次调查中发现,翁晨及妻女名下的房产有三套,其父母名下的房产更是达到八套之多,其中大华路某弄(两套)、行之路某弄(一套)、昼锦路某弄(一套),正是本案的涉案房产(还有一处涉案房产在翁妹妹的名下,该次调查并未涉及)。基于2008年的调查,此次再次看到翁晨的案卷材料,坚定了办案组干警查证翁晨具体犯罪行为的决心。
调查一名精于司法的犯罪嫌疑人
翁晨,男,1966年1月5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自1986年从上海市司法警官学校毕业后,先后在市监狱局及市内多个监狱任职。2000年12月,至上海市某监狱任副监狱长。2004年5月,升任该监狱党委副书记、政委(正处级)。
2007年,上海市司法局纪委曾就翁晨购买商品房的问题进行调查,然而调查无果。该调查至案发,期间两年的时间,使得翁有足够的时间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掩盖,增加此后调查取证的难度。
翁晨身份特殊,从个人履历上不难看出,他常年在监狱管理系统工作,并长期分管监狱刑务工作。他对自己所分管的业务十分熟悉,并且在实施犯罪中格外的谨慎。这使得本案的相关环节呈现出了一种异样的规整感,翁的受贿行为更是表现得异常“斯文、体面”。然而无论如何,犯罪终究是犯罪。但是翁的小心谨慎,以及作案手段的看似合法合规,确实给检察机关后续的侦查、定罪造成了不小的难度。
2009年5月21日,经初查青东院以“沪青东检反贪字(2009)2号”对翁晨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于5月22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羁押于上海市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杨向飞、朱伟宁(SH公司下属上海市YJ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第二次来帮教的时候,在我办公室介绍他们公司的情况,讲到他们公司在大华地区有房产销售,我就想到了帮我父亲投资买套房子。”翁晨在被“双规”期间,虽然如实交代了低价购房的事实,但对接受请托,帮助服刑人员堵越明谋取不正当利益只字不提。
青东院立案侦查后,翁晨在提审中回避主要问题。但种种迹象表明翁在案发前已与监狱相关人员串供,其他民警因担心受到牵连不配合调查。此外,由于罪犯堵越明尚在监狱服刑,杨向飞等请托人顾虑重重,亦不予以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一度遭遇较大阻力。对此,青东院为搜集更多证据证实案件事实,又将提请审查批捕期限延长四日(5月25日至28日)。 办案组对已获取证据材料进行全面梳理,逐步将焦点集中在原某监狱刑务处主任毛佑平(另案处理,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身上。
大量证据显示,翁晨为堵越明谋取利益主要是通过毛佑平实施完成的,毛系翁受贿犯罪中的关键人物,办案组果断将其确定为全案突破口。经查证,毛佑平经翁晨介绍,同样通过SH公司低价购买商品房一套,差价20余万元,因此受审心理压力极大,担心如实交代问题后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故拒不配合。为此,办案组决定对毛佑平上演一出“捉放曹”,将其传唤到案反复做工作后,先放其回家,让其把问题考虑清楚,争取好的出路。一天后,办案组再次将毛佑平传唤到案,并立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一举彻底突破毛佑平的心理防线,促使其交代了翁晨授意其为堵越明服刑期间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
在获取毛佑平的口供后,办案组乘胜追击找杨向飞、朱伟宁取证。杨向飞的陈述证明,翁晨2003年至2005年期间在Y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四套房产。朱伟宁的言词也证明了请托翁晨照顾堵越明的细节,杨、朱两人陈述基本一致。此外还证实了翁晨在X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黄浦区昼锦路的一处房产。至此侦查工作僵局取得重大逆转。
办案组掌握上述情况后,又前往某监狱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询问十余名监狱民警,进一步查明了翁晨为堵越明在会见、劳役岗位、减刑、假释、离监探亲、计分考核等方面谋取利益的罪行。在大量确凿的事实证据面前,翁晨最终彻底交代了利用职务便利,为服刑人员堵越明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与细节。
5月28日,办案组基于以上证据,对翁晨以涉嫌受贿罪提请批准逮捕。
手段隐蔽,涉及刑罚执行各环节
6月4日,翁晨被依法逮捕。
在此后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办案组先后取得了上海某监狱六监区前任监区长秦森和、现任监区长钱稼齐,原某监狱服刑罪犯堵越明等六名证人的证言,继而证实了翁晨在2003年年初至2005年12月,利用职务之便为罪犯堵越明服刑期间生活及劳役岗位予以照顾,并违规办理会见、离监探亲、减刑、假释等。违法犯罪涉及刑罚执行各环节并且手段隐蔽。
“让毛佑平安排一下”,“让他去关心一下”;“叫我到他办公室”,“翁晨让我把离监探亲的名单报给他”。无论是翁晨的供述还是毛佑平的证言,都不难看出,在“照顾”堵越明时,翁晨从不亲自去办。对下,他只与毛佑平建立了一对一的关系,而与其他部门、其他人发生交集的事务都是毛出面办理的。
“我(毛佑平)跟翁晨说他们没有介绍信,翁晨说‘你去办,办好进门证再到我办公室来’。”在会见方面,翁晨以帮教为名,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频繁违规安排杨向飞、朱伟宁会见堵越明。
在为堵越明安排劳役岗位时,翁晨极少采取直截了当下命令、打招呼的方式,多是以表示关心的言辞加以暗示。他先是关照堵越明身体不太好,后又询问某些劳役岗位的具体情况,并不明确表示要将堵越明调整安排至某一特定岗位。但结果是,堵越明多次调换劳役岗位,且调换的岗位任务越来越轻松,仅入监第一年堵就三次调整劳役岗位,2003年至2005年间共调整劳役岗位七次。这些岗位的计分也是越调越高,为使其尽快达到减刑、假释计分标准创造了条件。
在减刑方面,堵越明入监服刑后的两次减刑均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定。其中第一次减刑“时间踏得准”,赶工痕迹明显,监狱内提请减刑监区、刑务处、监狱三级审批程序一天完成;减刑幅度顶格报。“堵越明第二次减刑报材料的时候减刑间隔期还没到,但是裁定的时间间隔期到了,也就是在我(翁晨)的关心下,堵越明减刑时间的节点踩得比较准。”在这样的问题上,即使驻监检察室有所察觉,也无能为力,因为其均没有突破相关规定的底线,审查书面材料只能审查合法性,无法审查合理性,而不合理的减刑、假释背后往往就是钱权交易的结果。
再如在刑期未过半的情况下,为堵越明违法启动假释程序。翁晨专门打电话到监区或以巡监为名,询问堵越明是否符合假释条件,监区民警理解到是翁晨的暗示,便心领神会迎合翁晨的意图。并且在堵越明的计分考核方面,翁晨也安排了按照减刑、假释积分标准,为他一事多奖、重复奖分、倒设项目计分考核。值得庆幸的是,后因驻监检察室提出不同意意见和上级部门对翁晨进行内部调查而搁置。
在离监探亲方面,因严格的监狱安全指标约束和警力紧张、经费有限等因素的限制下,离监探亲适用的很少。因此离监探亲成为监狱内一项“稀缺资源”,部分罪犯不是通过良好的改造表现,而是通过非正常途径来获得该项权利。“2005年5月1日,堵越明第一次探亲前,有天晚上我接到了翁晨的电话,说离监探亲的名单没有堵越明的名字,让把名单报上来。翁晨手上有一份女子监狱离监探亲的请示文件批示,情况类似,加上减刑的刑期超过一半就可以了。堵越明第二次离监探亲是在2006年春节。”因为监狱离监探亲的操作过程中没有外部监督,翁晨违反法定条件,在不到一年内两次批准堵越明离监探亲。
受贿数额认定:176万元
“在我、朱伟宁和翁晨三人吃饭的两次中,我一次给了翁四张500元面值共2000元超市购物卡,另一次是500元面值共5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003年9月我和朱伟宁、翁晨、毛佑平四人吃饭有过一次,我给了翁晨和毛佑平各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006年春节前我、朱伟宁、翁晨、毛佑平及六大队姓钱的大队长五个人吃过一次,这次送了他们三人每人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是我发到他们手里的,一人一个牛皮纸信封,他们都收下的。”
通过证人杨向飞的证言以及翁晨自己的供述,可以直接证明翁多次收受SH公司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7500元的犯罪事实。
2003年3月至2005年4月,翁晨先后以其父母、妹妹的名义,通过杨向飞、朱伟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了五套SH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该五套商品房当时的市场价格总计463万余元,翁晨实际支付286万余元,受贿差价176万余元。对于这笔受贿数额,在认定的过程中却存在一定争议。
一个是来自周围领导同事的肯定评价,一个是来自群众监督的揭发材料,究竟哪一个才是真实的翁晨?当监所检察将监督的灯光聚焦于监狱这个特殊舞台时,真相便呈现眼前。
眼前的案卷与记忆中的暂存缓查
“想去看看堵越明……希望翁监提供方便。”
“可以考虑以帮教的形式去看。”
2003年年初,在友人牵线相约的饭局上,上海SH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SH公司”)董事长杨向飞向第一次见面的翁晨提出了自己的诉求,翁晨也给予了正面的回应。中国人注重含蓄,尤其是饭桌上的话,更是讲究一个点到为止。说到这里,双方心里也都有了谱,两人的话虽然含糊,心里可都端持着一把不轻易吃亏的铁算盘,后来在饭桌上这事儿也就没进一步说下去。这两人,一个是自知投对了石问到了路,以后想办的事儿不怕无人可托;一个更是抛出了橄榄枝,为自己手中的权力谋到了发财的门道。
然而,当时的翁晨应该是怎么都没想到,六年后的自己会为此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
2008年12月底,时年42岁的原上海某监狱副监狱长、政委翁晨,被提任为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即将成为一名上海司法系统最年轻的副局级干部。然而,短短10天公示期内的群众举报,就让这名有着良好履历的司法干部前程尽弃。
2009年1月8日,上海市司法局接到了市委组织部领导批转的反映翁晨有关问题的群众来信。对此,市司法局组织调查组进行核查,通过四个月的时间初步查明:2003年至2006年,SH公司原董事长堵越明在某监狱服刑期间,翁晨先后向堵所在单位提出为亲属购买低价住房五套,获利巨大。翁晨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市司法局于同年5月14日,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上海市司法局将翁晨案件线索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后,市院在指定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同时,以青东院为基础,调集全市监所检察侦查人才库成员为骨干力量,成立办案组,由市院监所处统一指挥协调,形成上下查案的侦查一体化机制,为案件的成功突破提供了有力支撑。
其实,“翁晨”“房产”“减刑”,这些字眼并非第一次呈现在青东院办案干警的眼前。2008年,一封来自服刑罪犯吴润强的检举揭发材料,经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转至青东院。对此,青东院在进行初查期间,通过询问检举人吴润强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998年,检举人在上海市第一看守所时认识了同在一个监房的朱振,两人平时关系比较好。2000年,两人在新收犯监狱再次相遇,因为劳动关系可以相互走动、见面。检举人称当年从朱振处听说,时任该监狱刑务处主任的翁晨向朱提出过“调房子”的要求。同年七八月份,朱称他哥哥已经帮忙解决了房子的事情,是在长宁古北的小区。
时隔八年,吴润强为何会写信举报?从笔录中不难发现,很可能是再次入狱后,对关系已经闹僵了的朱振心生不满。然而,对于翁晨要求“调房子”一事,究竟是基于“朱振在新收犯监狱减刑也蛮快的,服刑也蛮舒服的,所以我想换房子的事情是有可能的”这一情况的主观推断;还是确有其事、只是吴对细节处的记忆已有所偏差。时隔多年,仅凭吴的一面之词,根本无从查证。当时,青东院的调查干警只能通过调阅被检举人翁晨及其相关家属的户籍等身份资料、调取相关企业的工商行政登记档案、查阅有关的房产登记情况,以查证吴所说的情况是否属实。结果,因未发现翁及其家属(父母、妻、女、丈人)名下有检举材料中所提及的长宁古北地区房产,也尚未发现翁有其他犯罪的情况,继而决定对此线索暂存缓查。
然而,在该次调查中发现,翁晨及妻女名下的房产有三套,其父母名下的房产更是达到八套之多,其中大华路某弄(两套)、行之路某弄(一套)、昼锦路某弄(一套),正是本案的涉案房产(还有一处涉案房产在翁妹妹的名下,该次调查并未涉及)。基于2008年的调查,此次再次看到翁晨的案卷材料,坚定了办案组干警查证翁晨具体犯罪行为的决心。
调查一名精于司法的犯罪嫌疑人
翁晨,男,1966年1月5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自1986年从上海市司法警官学校毕业后,先后在市监狱局及市内多个监狱任职。2000年12月,至上海市某监狱任副监狱长。2004年5月,升任该监狱党委副书记、政委(正处级)。
2007年,上海市司法局纪委曾就翁晨购买商品房的问题进行调查,然而调查无果。该调查至案发,期间两年的时间,使得翁有足够的时间对其犯罪行为进行掩盖,增加此后调查取证的难度。
翁晨身份特殊,从个人履历上不难看出,他常年在监狱管理系统工作,并长期分管监狱刑务工作。他对自己所分管的业务十分熟悉,并且在实施犯罪中格外的谨慎。这使得本案的相关环节呈现出了一种异样的规整感,翁的受贿行为更是表现得异常“斯文、体面”。然而无论如何,犯罪终究是犯罪。但是翁的小心谨慎,以及作案手段的看似合法合规,确实给检察机关后续的侦查、定罪造成了不小的难度。
2009年5月21日,经初查青东院以“沪青东检反贪字(2009)2号”对翁晨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于5月22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羁押于上海市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杨向飞、朱伟宁(SH公司下属上海市YJ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第二次来帮教的时候,在我办公室介绍他们公司的情况,讲到他们公司在大华地区有房产销售,我就想到了帮我父亲投资买套房子。”翁晨在被“双规”期间,虽然如实交代了低价购房的事实,但对接受请托,帮助服刑人员堵越明谋取不正当利益只字不提。
青东院立案侦查后,翁晨在提审中回避主要问题。但种种迹象表明翁在案发前已与监狱相关人员串供,其他民警因担心受到牵连不配合调查。此外,由于罪犯堵越明尚在监狱服刑,杨向飞等请托人顾虑重重,亦不予以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一度遭遇较大阻力。对此,青东院为搜集更多证据证实案件事实,又将提请审查批捕期限延长四日(5月25日至28日)。 办案组对已获取证据材料进行全面梳理,逐步将焦点集中在原某监狱刑务处主任毛佑平(另案处理,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身上。
大量证据显示,翁晨为堵越明谋取利益主要是通过毛佑平实施完成的,毛系翁受贿犯罪中的关键人物,办案组果断将其确定为全案突破口。经查证,毛佑平经翁晨介绍,同样通过SH公司低价购买商品房一套,差价20余万元,因此受审心理压力极大,担心如实交代问题后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故拒不配合。为此,办案组决定对毛佑平上演一出“捉放曹”,将其传唤到案反复做工作后,先放其回家,让其把问题考虑清楚,争取好的出路。一天后,办案组再次将毛佑平传唤到案,并立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一举彻底突破毛佑平的心理防线,促使其交代了翁晨授意其为堵越明服刑期间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
在获取毛佑平的口供后,办案组乘胜追击找杨向飞、朱伟宁取证。杨向飞的陈述证明,翁晨2003年至2005年期间在Y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四套房产。朱伟宁的言词也证明了请托翁晨照顾堵越明的细节,杨、朱两人陈述基本一致。此外还证实了翁晨在XH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黄浦区昼锦路的一处房产。至此侦查工作僵局取得重大逆转。
办案组掌握上述情况后,又前往某监狱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询问十余名监狱民警,进一步查明了翁晨为堵越明在会见、劳役岗位、减刑、假释、离监探亲、计分考核等方面谋取利益的罪行。在大量确凿的事实证据面前,翁晨最终彻底交代了利用职务便利,为服刑人员堵越明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与细节。
5月28日,办案组基于以上证据,对翁晨以涉嫌受贿罪提请批准逮捕。
手段隐蔽,涉及刑罚执行各环节
6月4日,翁晨被依法逮捕。
在此后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办案组先后取得了上海某监狱六监区前任监区长秦森和、现任监区长钱稼齐,原某监狱服刑罪犯堵越明等六名证人的证言,继而证实了翁晨在2003年年初至2005年12月,利用职务之便为罪犯堵越明服刑期间生活及劳役岗位予以照顾,并违规办理会见、离监探亲、减刑、假释等。违法犯罪涉及刑罚执行各环节并且手段隐蔽。
“让毛佑平安排一下”,“让他去关心一下”;“叫我到他办公室”,“翁晨让我把离监探亲的名单报给他”。无论是翁晨的供述还是毛佑平的证言,都不难看出,在“照顾”堵越明时,翁晨从不亲自去办。对下,他只与毛佑平建立了一对一的关系,而与其他部门、其他人发生交集的事务都是毛出面办理的。
“我(毛佑平)跟翁晨说他们没有介绍信,翁晨说‘你去办,办好进门证再到我办公室来’。”在会见方面,翁晨以帮教为名,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频繁违规安排杨向飞、朱伟宁会见堵越明。
在为堵越明安排劳役岗位时,翁晨极少采取直截了当下命令、打招呼的方式,多是以表示关心的言辞加以暗示。他先是关照堵越明身体不太好,后又询问某些劳役岗位的具体情况,并不明确表示要将堵越明调整安排至某一特定岗位。但结果是,堵越明多次调换劳役岗位,且调换的岗位任务越来越轻松,仅入监第一年堵就三次调整劳役岗位,2003年至2005年间共调整劳役岗位七次。这些岗位的计分也是越调越高,为使其尽快达到减刑、假释计分标准创造了条件。
在减刑方面,堵越明入监服刑后的两次减刑均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定。其中第一次减刑“时间踏得准”,赶工痕迹明显,监狱内提请减刑监区、刑务处、监狱三级审批程序一天完成;减刑幅度顶格报。“堵越明第二次减刑报材料的时候减刑间隔期还没到,但是裁定的时间间隔期到了,也就是在我(翁晨)的关心下,堵越明减刑时间的节点踩得比较准。”在这样的问题上,即使驻监检察室有所察觉,也无能为力,因为其均没有突破相关规定的底线,审查书面材料只能审查合法性,无法审查合理性,而不合理的减刑、假释背后往往就是钱权交易的结果。
再如在刑期未过半的情况下,为堵越明违法启动假释程序。翁晨专门打电话到监区或以巡监为名,询问堵越明是否符合假释条件,监区民警理解到是翁晨的暗示,便心领神会迎合翁晨的意图。并且在堵越明的计分考核方面,翁晨也安排了按照减刑、假释积分标准,为他一事多奖、重复奖分、倒设项目计分考核。值得庆幸的是,后因驻监检察室提出不同意意见和上级部门对翁晨进行内部调查而搁置。
在离监探亲方面,因严格的监狱安全指标约束和警力紧张、经费有限等因素的限制下,离监探亲适用的很少。因此离监探亲成为监狱内一项“稀缺资源”,部分罪犯不是通过良好的改造表现,而是通过非正常途径来获得该项权利。“2005年5月1日,堵越明第一次探亲前,有天晚上我接到了翁晨的电话,说离监探亲的名单没有堵越明的名字,让把名单报上来。翁晨手上有一份女子监狱离监探亲的请示文件批示,情况类似,加上减刑的刑期超过一半就可以了。堵越明第二次离监探亲是在2006年春节。”因为监狱离监探亲的操作过程中没有外部监督,翁晨违反法定条件,在不到一年内两次批准堵越明离监探亲。
受贿数额认定:176万元
“在我、朱伟宁和翁晨三人吃饭的两次中,我一次给了翁四张500元面值共2000元超市购物卡,另一次是500元面值共5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003年9月我和朱伟宁、翁晨、毛佑平四人吃饭有过一次,我给了翁晨和毛佑平各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2006年春节前我、朱伟宁、翁晨、毛佑平及六大队姓钱的大队长五个人吃过一次,这次送了他们三人每人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是我发到他们手里的,一人一个牛皮纸信封,他们都收下的。”
通过证人杨向飞的证言以及翁晨自己的供述,可以直接证明翁多次收受SH公司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7500元的犯罪事实。
2003年3月至2005年4月,翁晨先后以其父母、妹妹的名义,通过杨向飞、朱伟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了五套SH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该五套商品房当时的市场价格总计463万余元,翁晨实际支付286万余元,受贿差价176万余元。对于这笔受贿数额,在认定的过程中却存在一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