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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医疗事故引起的医患纠纷大量诉诸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不同法院之间有着不同的适用,甚至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对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分配提出笔者的意见。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确立了医疗损害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据此,有人理解为该条规定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医疗损害责任只有一种归责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争议的过错推定只是一种证据认定规则。具体而言就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过错推定既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也不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而是一种证据认定规则。从理论上讲,过错推定并没有改变被告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性质,而仅仅将举证责任转到侵害人的身上,由他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因此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规定在因医疗纠纷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其实质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然而实践中,存在着多种可造成医疗机构的举证不能的情形。首先,医学科学自身的发展造成了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医学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具有医学风险性和人体差异性,出现医疗事故,不能简单的用对和错回答。因此,医学科学自身的发展是造成医疗机构举证不能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其次,因患者的原因造成了医疗机构的举证不能。第一,患者来就诊前的情况医生不掌握。如特殊疾病的隐匿性。第二,患者拒绝治疗和隐瞒病史产生的后果无法举证。如患者不如实向医生陈述病情等导致医院很难举证。第三,患者出院后的情况医生不掌握。出院后病人使用何种药物治疗,产生何种疾病又到何处就诊,医院无法监控,当然也就无法举证。第四,门诊病历、小本、X片、CT、病理片等有关资料可以被患者拿走,自己保存,拒不交出,也可造成医疗机构无法举证。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必然导致医疗机构的败诉。立法者在规定此类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时,未能对以上诸多情形予以考虑,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
根据医疗行业的现实情况,“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确实增加了医院的举证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就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根据医患双方掌握证据的多少,应该合理地分担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尊严与权威。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确立了医疗损害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据此,有人理解为该条规定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医疗损害责任只有一种归责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争议的过错推定只是一种证据认定规则。具体而言就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过错推定既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也不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而是一种证据认定规则。从理论上讲,过错推定并没有改变被告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性质,而仅仅将举证责任转到侵害人的身上,由他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因此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规定在因医疗纠纷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其实质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然而实践中,存在着多种可造成医疗机构的举证不能的情形。首先,医学科学自身的发展造成了医疗机构举证不能。医学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具有医学风险性和人体差异性,出现医疗事故,不能简单的用对和错回答。因此,医学科学自身的发展是造成医疗机构举证不能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其次,因患者的原因造成了医疗机构的举证不能。第一,患者来就诊前的情况医生不掌握。如特殊疾病的隐匿性。第二,患者拒绝治疗和隐瞒病史产生的后果无法举证。如患者不如实向医生陈述病情等导致医院很难举证。第三,患者出院后的情况医生不掌握。出院后病人使用何种药物治疗,产生何种疾病又到何处就诊,医院无法监控,当然也就无法举证。第四,门诊病历、小本、X片、CT、病理片等有关资料可以被患者拿走,自己保存,拒不交出,也可造成医疗机构无法举证。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必然导致医疗机构的败诉。立法者在规定此类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时,未能对以上诸多情形予以考虑,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
根据医疗行业的现实情况,“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确实增加了医院的举证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就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根据医患双方掌握证据的多少,应该合理地分担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尊严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