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高校毕业生就业成了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尤其值得我们研究。本文试图探究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希望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 就业 法律问题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成了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观念、政策、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而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尤其值得我们研究。笔者根据自己多年从事法律教育和就业指导实践,试图探究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希望能以此指导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为了清除说明问题我把大学生就业分成几个阶段:
一、择业阶段
(一)择业段常见的法律问题
从择业阶段来看,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就业歧视、虚假招聘、薪酬陷阱。虚假招聘、薪酬陷阱无非是使用欺诈手段,诱使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上当受骗,只要学子们稍加小心不要利欲熏心是能够避免的。并且这二者在法律上属于欺诈,轻者我们可以依照民事法律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有关机关还可依照刑事法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诈骗的刑事责任。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制度还是比较健全的。大学生们受害的原因往往是麻痹大意或者利欲熏心。
目前最关键的是就业歧视。那么,何为就业歧视?“如果就业和职业中规定的条件与工作的内在要求无关,就应视为 歧视。有些歧视虽法律中没有明 确禁止,但明显是荒唐的也应该算是就业歧视。所以不能仅看法律明确禁止的歧视。” 大多数求职者如今都能切实感受到“就业歧视”。本科、外地、女生,被一些大学生们戏称为最不好找工作的“类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和其他来自北大、清华、中国社科院、政法大学等24位学者正在从事一项反就业歧视研究。该课题组的研究结果显示,在有关就业歧视的调查问卷中,有85.5%的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其中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58%。“性别、年龄、学历、健康状况……在求职过程中,就业歧视在方方面面都存在。”参与这一课题的中国政法大学解志勇教授说,目前我国就业歧视现象非常严重,甚至在一些国家机关的招聘过程中,也存在着明显的歧视。
目前就业歧视经过舆论的抨击变得越来越隐蔽,但还是在学生就过程中广泛存在的。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二) 解决途径
首先从大学生本身而言,我想能做的只有愤怒和牢骚罢了,因为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刚出象牙塔的学子们又能如何?这个问题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专家们行动起来,先在法律制度方面健全起来,好在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专家们认为,该公约的通过,为反就业歧视立法提供了依据。
另外我认为建立就业歧视单位“黑名单”的做法也很好,但必须有相关配套措施与机制如设立投诉受理机构等。“我们希望能推动建立一个平等的就业环境。最终受害方可依据法律要求歧视方道歉,‘就业歧视’公司的名单将在社会上公示。”希望解教授的话能成为现实。
二、签约阶段
(一)签约阶段常见的法律问题
签约是毕业生择业的重要一环,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洽谈、协商基础上决定互相接纳,达成工作意愿之后,便以就业协议的形式将这种关系确定下来,此即签约.签约阶段的主要法律问题有:就业协议签订的主体资格问题、效力问题、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补充条款约定违反规定、协议书签订程序不规范等。其中最令同学们困惑的是就业协议签订的主体资格及其效力问题。很多同学分不清就业单位是什么性质的单位?有没有直接的用人权?就业协议上需要盖谁的章等?
(二)解决途径
遇到这些问题是,我想最好的办法是和用人单位好好沟通,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性质及其签订协议的资格。另外也可以通过各种媒体间接了解单位。如果不能确认的话,这里面可能有问题,我想应该慎重签约。
另外我认为目前的人事代理制度也能够解决困扰大学生的这个问题。所谓人事代理制度,是指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辖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者人事代理机构,受代理对象的委托,根据国家、省、市的人事政策法规,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化科学手段,为那些无主管单位的单位提供档案保管或人事方面的服务。服务内容有:1、人事档案保管2、代理接收的应届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手续3、按有关规定代办养老保险并计算工龄4、接受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公户口关系的挂靠 5、按国家政策规定代办档案工资定级、调资手续6、代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中报手续7、办理人才流动手续8、办埋挂靠人员考研、出国、出境的政审(签署意见) 9、协助推荐尚未落实就业单价的代理人员就业等。由此可见,如果同学们不知道用人单位是什么性质的单位,为了保险起见,办人事代理可能更保险一些。
三、就业报到和试用期阶段
(一)就业报到和试用期阶段的法律问题
在就业报到阶段,我们高校制订了就业方案,同学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如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内容不一致,劳动合同不符合规范,薪酬缩水、保险问题,试用期问题。
试用期阶段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期限过长、试用期辞职与辞退、违约金过高、时效问题。时效问题很重要,有一些权益尽管你是被侵犯了,但是你过了时效,劳动仲裁也好、司法部门也好,同样不予保护,我们有必要提醒同学注意。
(二)解决途径
遇到上面的问题时,大家一定要学会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些问题我国的劳动法规定的都很详细,大学生们一定要学会用法律为武器。
四、最后我想谈一谈当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现实的争议发生时,大学生如救济自己的权利。
这个问题是我在做就业指导老师时同学们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作为一般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规定,大学生也是劳动法调整的主体之一。根据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我们国家目前对于有关劳动争议基本的处理模式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选择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经地方劳动仲裁部门处理,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这个基本模式表明我们当事人都可以选择用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如果不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用人单位违法收取保证金或者抵押金等等产生的争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保证金、抵押金等,包括毕业生的档案等等,这发生争议了怎么办?解决办法是,也要先经过仲裁,如果经过仲裁后一方不服,也可以依法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对于很多高校毕业生来讲,我们去企业的比例毕竟有限,我们去机关、事业单位怎么办?最高法院也有个司法解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这说明我们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也同样适用我们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几点,是笔者这几年来从事法律教学尤其是作为就业指导老师的几点思考及经验。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个关系全社会的大事,这里面的问题非常复杂不光是法律问题。希望全社会共同关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
[2]郑爱青. 完善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思考和建议[J].中国劳动保障报,2005-6-7
[3]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
(作者单位: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 就业 法律问题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成了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观念、政策、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而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尤其值得我们研究。笔者根据自己多年从事法律教育和就业指导实践,试图探究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希望能以此指导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为了清除说明问题我把大学生就业分成几个阶段:
一、择业阶段
(一)择业段常见的法律问题
从择业阶段来看,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就业歧视、虚假招聘、薪酬陷阱。虚假招聘、薪酬陷阱无非是使用欺诈手段,诱使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上当受骗,只要学子们稍加小心不要利欲熏心是能够避免的。并且这二者在法律上属于欺诈,轻者我们可以依照民事法律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有关机关还可依照刑事法律追究有关人员的诈骗的刑事责任。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制度还是比较健全的。大学生们受害的原因往往是麻痹大意或者利欲熏心。
目前最关键的是就业歧视。那么,何为就业歧视?“如果就业和职业中规定的条件与工作的内在要求无关,就应视为 歧视。有些歧视虽法律中没有明 确禁止,但明显是荒唐的也应该算是就业歧视。所以不能仅看法律明确禁止的歧视。” 大多数求职者如今都能切实感受到“就业歧视”。本科、外地、女生,被一些大学生们戏称为最不好找工作的“类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和其他来自北大、清华、中国社科院、政法大学等24位学者正在从事一项反就业歧视研究。该课题组的研究结果显示,在有关就业歧视的调查问卷中,有85.5%的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其中认为严重和比较严重的占58%。“性别、年龄、学历、健康状况……在求职过程中,就业歧视在方方面面都存在。”参与这一课题的中国政法大学解志勇教授说,目前我国就业歧视现象非常严重,甚至在一些国家机关的招聘过程中,也存在着明显的歧视。
目前就业歧视经过舆论的抨击变得越来越隐蔽,但还是在学生就过程中广泛存在的。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二) 解决途径
首先从大学生本身而言,我想能做的只有愤怒和牢骚罢了,因为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刚出象牙塔的学子们又能如何?这个问题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法律专家们行动起来,先在法律制度方面健全起来,好在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专家们认为,该公约的通过,为反就业歧视立法提供了依据。
另外我认为建立就业歧视单位“黑名单”的做法也很好,但必须有相关配套措施与机制如设立投诉受理机构等。“我们希望能推动建立一个平等的就业环境。最终受害方可依据法律要求歧视方道歉,‘就业歧视’公司的名单将在社会上公示。”希望解教授的话能成为现实。
二、签约阶段
(一)签约阶段常见的法律问题
签约是毕业生择业的重要一环,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洽谈、协商基础上决定互相接纳,达成工作意愿之后,便以就业协议的形式将这种关系确定下来,此即签约.签约阶段的主要法律问题有:就业协议签订的主体资格问题、效力问题、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补充条款约定违反规定、协议书签订程序不规范等。其中最令同学们困惑的是就业协议签订的主体资格及其效力问题。很多同学分不清就业单位是什么性质的单位?有没有直接的用人权?就业协议上需要盖谁的章等?
(二)解决途径
遇到这些问题是,我想最好的办法是和用人单位好好沟通,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性质及其签订协议的资格。另外也可以通过各种媒体间接了解单位。如果不能确认的话,这里面可能有问题,我想应该慎重签约。
另外我认为目前的人事代理制度也能够解决困扰大学生的这个问题。所谓人事代理制度,是指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辖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者人事代理机构,受代理对象的委托,根据国家、省、市的人事政策法规,运用社会化服务方式和现代化科学手段,为那些无主管单位的单位提供档案保管或人事方面的服务。服务内容有:1、人事档案保管2、代理接收的应届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手续3、按有关规定代办养老保险并计算工龄4、接受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公户口关系的挂靠 5、按国家政策规定代办档案工资定级、调资手续6、代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中报手续7、办理人才流动手续8、办埋挂靠人员考研、出国、出境的政审(签署意见) 9、协助推荐尚未落实就业单价的代理人员就业等。由此可见,如果同学们不知道用人单位是什么性质的单位,为了保险起见,办人事代理可能更保险一些。
三、就业报到和试用期阶段
(一)就业报到和试用期阶段的法律问题
在就业报到阶段,我们高校制订了就业方案,同学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如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书内容不一致,劳动合同不符合规范,薪酬缩水、保险问题,试用期问题。
试用期阶段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期限过长、试用期辞职与辞退、违约金过高、时效问题。时效问题很重要,有一些权益尽管你是被侵犯了,但是你过了时效,劳动仲裁也好、司法部门也好,同样不予保护,我们有必要提醒同学注意。
(二)解决途径
遇到上面的问题时,大家一定要学会用劳动法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些问题我国的劳动法规定的都很详细,大学生们一定要学会用法律为武器。
四、最后我想谈一谈当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现实的争议发生时,大学生如救济自己的权利。
这个问题是我在做就业指导老师时同学们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作为一般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规定,大学生也是劳动法调整的主体之一。根据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我们国家目前对于有关劳动争议基本的处理模式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选择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经地方劳动仲裁部门处理,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这个基本模式表明我们当事人都可以选择用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如果不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用人单位违法收取保证金或者抵押金等等产生的争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保证金、抵押金等,包括毕业生的档案等等,这发生争议了怎么办?解决办法是,也要先经过仲裁,如果经过仲裁后一方不服,也可以依法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对于很多高校毕业生来讲,我们去企业的比例毕竟有限,我们去机关、事业单位怎么办?最高法院也有个司法解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这说明我们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也同样适用我们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几点,是笔者这几年来从事法律教学尤其是作为就业指导老师的几点思考及经验。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个关系全社会的大事,这里面的问题非常复杂不光是法律问题。希望全社会共同关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
[2]郑爱青. 完善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思考和建议[J].中国劳动保障报,2005-6-7
[3]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
(作者单位:邢台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