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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一般称之为房产登记,房产登记的法律要素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所适用的客体对象为房屋,而不是尚未建成的房屋;其二,登记所获得的是物权性财产权利变动效力,而非物权性权利的请求权或登记上的顺位权;其三,所需登记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都须作为申请人,亲自向登记机关表示申请登记的意愿(或者委托其他人代为表示这一意愿)。满足不了上述三个法律要素就不能称之为房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