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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社在市场中地位日益显著,如何提升合作社竞争力成为当前重要的问题。本文就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社;问题;对策
一、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内涵
农村经济合作社,指的是在自然乡村范围内,农民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在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发展历史悠久,建国后经过了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时期、经济合作社时期三个阶段,现形成了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该组织是工商、农经部门为支持农民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保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而鼓励发展起来的,成为了现今农村地区的主要经济发展力量。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一些问题。比如:合作社之间合作不够深入、治理模式不够规范、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将成为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阻力。
(一)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不够深入、效益低。
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但农村经济合作社产品单一使其经营风险加大,一旦出现投资失利则直接危及农民切身利益。与发达国家相比,合作社的层次不高,内容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国内大多农村合作社成员数量少、业务范围及其狭窄业务多停留于初级产品的包装和销售上,二次加工、深加工不够。而具有品牌和地方特色的深层次加工高档商品少之又少,致使合作社商品附加值较低。以农副产品为例,很多地方的土特农产品质量虽好,但大多只停留在洗净、切割阶段,进一步的开发、包装、推广跟不上,其“附加值”没有挖掘出来,市场认知度不高,所获利益自然不理想。有的合作社虽然注册的商标但品牌获利和知名度均低下你缺乏市场拓宽和竞争力仍处于起步初段。
(二)治理模式不规范
在实践中,各地农村合作社的名称、组建方式、遵循原则和运作方式差别很大。 从建立模式看,有的按公司组建,有的按合作制组建,有的按社团组建,五花八门,极不规范;从机构设置看,大多数合作社没有设立监督机构。 有的虽然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了监事会,但被架空现象严重,“能人”治理模式比较普遍,权力缺乏监督。由于治理模式不规范,工作机制不健全,导致民主管理、利益分配、监督约束等落实不到位,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依存度不高,联系不紧密,影响了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三)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已实施了近10年,党和国家也出台了不少支持农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但地方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相对滞后,等靠要的思想比较普遍。一是地方专项扶持资金数量少,受惠面不大;二是金融机构对农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不大,农村合作社普遍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三是扶持农村合作社发展的税收政策没有完全落实到位; 四是缺乏支持农村合作社产品走向市场的绿色通道, 如在农产品品牌注册、有机产品、绿色产品、无公害产品等标识的认证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政策扶持和优惠。
三、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对策分析
(一)积极开展农村合作社间的合作
合作社以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为基本原则。合作社之间不是竞争关系,而是互助关系。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合作社通过地方的、全国的、地区的和国际间合作社的合作,为社员提供最有效的服务,并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在这方面,我们做得不够好,如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难以从农村信用社得到必需的贷款。合作社之间加强合作,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整体竞争力,有利于合作社和股份公司共存,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
(二)合作社内部应加强管理和监督
要保障农村合作社的良性运行,就必须建立和落实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实践表明,我国农村合作社章程的“虚化”现象普遍。不仅内容千篇一律, 而且大多被束之高阁。 当务之急是根据本社实际做实章程,充分发挥其内部规范的效用;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完善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在农村合作社组织中,应当建立监事会,防止权利滥用。同时善合作社的资产处置、财务管理、经营决策、利益分配等重要制度,依规经营。加强监督,建立农村合作社良性运行的社员参与制度农村合作社是一种农民成员所有、使用、民主控制、自主分配的经济联合体,农民是农村合作社的主体。要保障农村合作社的良性运行,还必须建立和完善农民的参与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利用会议、公示栏、文件等多种方式,让社员充分了解本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保障社员的知情权;落实社员权利,保障社员的参与权,保障社员的监督权。
(三)政府应应加大支持力度
在我国农村合作社的发展进程中,政府不仅要在观念上,要在制度供给上积极主动地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给予鼓励和扶持,理顺政府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国际上,农村合作社和政府的关系最密切,因为各国政府都面临程度不同的“三农”问题。理论上说,我国政府是代表包括九亿多农民在内的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政府,因此合作社和政府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这是全国动员、加快农村合作社发展的政治优势。要使这一优势转化为农民看得见的经济利益,应抓紧出台有关农村合作社的法规,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供销合作社法》、《农村信用合作社法》等。立法是对农村合作社的最现实的保护和扶持。在立法的同时政府应加大干预的力度,实行有些措施,例如对合作社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设立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發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合作社组织成本补助、可持续发展、开展国际交流等。另外,政府应通过与农村合作社签订的合同开展政策性事业,以使农民及其合作社真正起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组织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M].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 曹文娟.我国农民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 [A]. 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11-03.
[3]沈文萍.《我国农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新农村建设,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3期(总第87期)
[4] 胡宗山.《农村合作社:理论、现状与问题》[J].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2007.4.
[5] 孔祥智.合作社法修订应研究的几个问题 [N].中华合作时报,2013-08.
[6] 秦朝钧,王军.《国外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与我国当前农村合作社建设》[J].本期聚焦,2009—4(总108).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社;问题;对策
一、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内涵
农村经济合作社,指的是在自然乡村范围内,农民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在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发展历史悠久,建国后经过了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时期、经济合作社时期三个阶段,现形成了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该组织是工商、农经部门为支持农民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保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而鼓励发展起来的,成为了现今农村地区的主要经济发展力量。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社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一些问题。比如:合作社之间合作不够深入、治理模式不够规范、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将成为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阻力。
(一)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不够深入、效益低。
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但农村经济合作社产品单一使其经营风险加大,一旦出现投资失利则直接危及农民切身利益。与发达国家相比,合作社的层次不高,内容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国内大多农村合作社成员数量少、业务范围及其狭窄业务多停留于初级产品的包装和销售上,二次加工、深加工不够。而具有品牌和地方特色的深层次加工高档商品少之又少,致使合作社商品附加值较低。以农副产品为例,很多地方的土特农产品质量虽好,但大多只停留在洗净、切割阶段,进一步的开发、包装、推广跟不上,其“附加值”没有挖掘出来,市场认知度不高,所获利益自然不理想。有的合作社虽然注册的商标但品牌获利和知名度均低下你缺乏市场拓宽和竞争力仍处于起步初段。
(二)治理模式不规范
在实践中,各地农村合作社的名称、组建方式、遵循原则和运作方式差别很大。 从建立模式看,有的按公司组建,有的按合作制组建,有的按社团组建,五花八门,极不规范;从机构设置看,大多数合作社没有设立监督机构。 有的虽然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了监事会,但被架空现象严重,“能人”治理模式比较普遍,权力缺乏监督。由于治理模式不规范,工作机制不健全,导致民主管理、利益分配、监督约束等落实不到位,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依存度不高,联系不紧密,影响了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三)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已实施了近10年,党和国家也出台了不少支持农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但地方的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相对滞后,等靠要的思想比较普遍。一是地方专项扶持资金数量少,受惠面不大;二是金融机构对农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不大,农村合作社普遍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三是扶持农村合作社发展的税收政策没有完全落实到位; 四是缺乏支持农村合作社产品走向市场的绿色通道, 如在农产品品牌注册、有机产品、绿色产品、无公害产品等标识的认证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政策扶持和优惠。
三、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对策分析
(一)积极开展农村合作社间的合作
合作社以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为基本原则。合作社之间不是竞争关系,而是互助关系。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合作社通过地方的、全国的、地区的和国际间合作社的合作,为社员提供最有效的服务,并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在这方面,我们做得不够好,如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难以从农村信用社得到必需的贷款。合作社之间加强合作,有利于提高合作社的整体竞争力,有利于合作社和股份公司共存,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
(二)合作社内部应加强管理和监督
要保障农村合作社的良性运行,就必须建立和落实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实践表明,我国农村合作社章程的“虚化”现象普遍。不仅内容千篇一律, 而且大多被束之高阁。 当务之急是根据本社实际做实章程,充分发挥其内部规范的效用;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完善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在农村合作社组织中,应当建立监事会,防止权利滥用。同时善合作社的资产处置、财务管理、经营决策、利益分配等重要制度,依规经营。加强监督,建立农村合作社良性运行的社员参与制度农村合作社是一种农民成员所有、使用、民主控制、自主分配的经济联合体,农民是农村合作社的主体。要保障农村合作社的良性运行,还必须建立和完善农民的参与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利用会议、公示栏、文件等多种方式,让社员充分了解本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保障社员的知情权;落实社员权利,保障社员的参与权,保障社员的监督权。
(三)政府应应加大支持力度
在我国农村合作社的发展进程中,政府不仅要在观念上,要在制度供给上积极主动地对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给予鼓励和扶持,理顺政府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国际上,农村合作社和政府的关系最密切,因为各国政府都面临程度不同的“三农”问题。理论上说,我国政府是代表包括九亿多农民在内的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政府,因此合作社和政府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这是全国动员、加快农村合作社发展的政治优势。要使这一优势转化为农民看得见的经济利益,应抓紧出台有关农村合作社的法规,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供销合作社法》、《农村信用合作社法》等。立法是对农村合作社的最现实的保护和扶持。在立法的同时政府应加大干预的力度,实行有些措施,例如对合作社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设立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發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合作社组织成本补助、可持续发展、开展国际交流等。另外,政府应通过与农村合作社签订的合同开展政策性事业,以使农民及其合作社真正起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组织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M].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 曹文娟.我国农民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 [A]. 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11-03.
[3]沈文萍.《我国农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新农村建设,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3期(总第87期)
[4] 胡宗山.《农村合作社:理论、现状与问题》[J].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2007.4.
[5] 孔祥智.合作社法修订应研究的几个问题 [N].中华合作时报,2013-08.
[6] 秦朝钧,王军.《国外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与我国当前农村合作社建设》[J].本期聚焦,2009—4(总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