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合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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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对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合理界定是进一步明确行政管理对象的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的关键。本文从我国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出现的一系列现实问题出发,探索了导致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界定不清的原因,提出相对可行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 行政许可 合理界定 许可范围
  行政许可设定行对于政管理对象的行为自由权有着直接导向性,关系到公共安全的保障、社会资源的分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而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是许可设定的关键。合理限度地界定许可的设定范围,对于行政许可进行批判性思考、进一步明确操作实施,是完善行政许可设定的必要。当前,我国的行政许可设定出现了设定范围界定不清,部分设定事项太繁琐等一系列的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购已经成为人们最重要的生活方式之一。但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中的商标假冒侵权行为、商标许可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也随之不断产生,社交软件的更新进步促使了一种新的网络销售模式,手机微商的迅速发展普及,然而这种新的交易模式却缺少相适应的行政许可认定,引发部分消费者的质疑和思考。交易环境的安全可靠、产品质量的放心安全,都离不开行政许可的保障。因此合理界定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明确设定对象及条件,解决当前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是完善行政许可设定的必然选择。
  1 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概述
  1.1 行政许可的概念及规范行政许可的意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1]从实质来看,行政许可就是确定或准许相对人所具有的从事某种行为的条件和资格,使其获得某种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规范的行政许可行为来调节和控制各种社会活动,规范和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以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2 行政许可设定范围
  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就是根据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确定在立法上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统一发展。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2 行政许可范围的合理界定的意义
  行政许可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弊端正是由于设定范围不明确,因此,明确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对于实现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1 行政许可范围设定合理化有助于完备许可程序
  就目前来说,行政管理工作的许多领域都在采用許可证制度。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前提下,由于缺乏一套统一规范的行政许可程序,使得许多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行为时有着很大的随意性。例如,在许可事项的公告上,许可证的变更、换发、终止上,就缺乏统一的程序性规定。而确定了行政许可的的设定范围之后,行政机关必然要制定一套统一规范的行政许可程序,用明确的程序性规定来引导许可的实施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上。
  2.2 行政许可范围设定合理化有助于防止行政许可权的任意膨胀
  行政许可制度作为行政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关系着政府管理职能的履行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因此,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在关系到行政机关如何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使其实现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有效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自由。现实情况中,存在很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许可示例,很多行政机关在一些完全应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的领域或是可由社会中介机构介入的领域设定行政许可。因此,必须对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进行明确,防止许可权随意膨胀
  2.3 行政许可范围设定合理化可以明确政府工作任务,提高行政人员的工作效率
  行政许可事项是通过立法形式设立的,在明确哪些事项应该设立,哪些事项没必要设立,即确定各项行政许可的范围,这样才能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工作任务明确的行政人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都的到很大的提升,同时也确保了行政许可目标的实现。
  2.4 行政许可范围设定合理化可以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合理的行政许可范围,首先对于那些可能威胁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群体和个人做出限制,使人们免受伤害。使得人们在进行各项活动是有良好的心里保障。对于很多部门和个人的资格认定,往往是用人单位和社会的选择标准,也是个人能力的保障和认定。
  3 我国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存在的问题
  3.1 行政许可设定范围较固化,灵活性较差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及第十三条限定的不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范围几乎是在固定的框架内推行,接受其带来的正面力量,也接纳部分负面影响。但是随着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不断增多,多样化的社会形态迫使人们产生更多新的行政许可要求。例如电子商务的商标许可规范、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等。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明显缺乏适应性和灵活性。
  3.2 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未能充分体现民主
  一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在设定时未广泛地征求民众的意见,以至于其出台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争议和公众质疑,到造成不良后果后被撤销。这样“来也匆匆去也匆匆”的过程不利于政府树立良好的公信力。行政许可设定的价值取向要求其以公共利益而不是行政主体的利益为出发点。行政相对方参与到行政许可设定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他们的民主权利,在充分体现民主的前提下,防止了行政主体滥用职权,充分保证了公共利益的实现。把民众最关心的问题放在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内,对于民众接受度较低的应该找到其根本原因,做出调整和改善。
  3.3 行政许可设定范围需得到清晰的界定
  当前,我国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一些无需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纳入到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必将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市场经济本可以自发调节的小型经济活动纳入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仅使行政许可的设定只是“表面文章”,还会限制公民的经济自由,使市场经济丧失活力,甚至给寻租者和权利滥用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行政许可法》中关于行政许可设范围定的允许与禁止性规定用于委婉,表达的相对的较含糊,导致实践中行政许可的具体设定缺乏明确而清晰的法律指导。   4 实现行政许可范围设定合理化的构想
  4.1 从立法方面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范围的设定
  针对行政许可法中一些较为原则、较为概括的概念和事项,应当尽快作出立法解释,面对可能出现争议的领域,相关机构应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而针对行政许可法中无法统一而只能缺失的内容,就需要尽快制定单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加以具体规定。行政许可涉及事项是繁杂且多变的,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对许可事项多是做概括原则性的规定,经常采用“可以”与“不可以”这类模糊的词语,容易留给行政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采用禁止性的立法方式来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改变行政许可设定中的不确定性,即对不得设立许可的事项做出明文规定。例如:禁止社会团体或行业组织等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等。这样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就实现进一步的明确,有效地抑制了滥设许可的现象。为避免有些行政机关在设定许可时随意扩大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钻法律的空子。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对《行政许可法》中规定模糊的事项的许可制定出更确定、具体的范围和标准。
  4.2 严格限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我国拥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机构比较多,而这些机构有时缺乏有力的沟通、协调,导致了行政许可乱设现象的产生。因此,需要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进行限定。首先,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须定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事项范围内,不能随意乱设;其次,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设立的许可不能与法律的设定相抵触,而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设定的行政许可不能与行政法规相抵触等;最后,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也应以法律为依据且不能超出其事项范围内,只能设定有一年期限的临时行政许可,期满之后还有存在必要性的,须提请本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地方性法规。
  4.3 政府部门在行政许可设定的过程中坚持监督与责任并举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范围的大小和政府职能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府在缺少约束与监督的情况下,就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行政许可设定权,不适当地扩大行政许可范围而侵犯公共利益。因此,对于政府部门增减行政许可的事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要进行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政府部门设权许可的事项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及可性行论证。國家行政机关一旦有行政许可侵害或妨碍公共利益、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赔偿并追究其责任。通过加强对行政许可设定监督的责任追究,确保了监督和审查机关能够更好地承担责任,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行政许可设定的监督和审查机关在加强监督和审查工作是应做到认真审查行政许可的设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备成熟的条件。为了增强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科学性,应该多组织权威的学者、专家以及被监管部门的代表等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等进行认真、细致的讨论和研究,尽可能做到听取多方意见。出现乱设行政许可的行为,要做到坚决惩处,制约相关部门的权利,减少其行政许可设定的随意性。
  4.4 完善行政许可设定程序,实现程序上的民主科学
  完善行政许可设定程序应从行政许可设定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信息反馈机制的建设出发。为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并对此进行监督,应适当公布程序及其过程。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并说明理由,保证行政许可的设定过程能够公开、透明。行政许可依法设定之后,应该建立一种相对独立的行政许可的评价机制,并及时对不再适应实际情况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调整或废除。公民参与的广度与深度越高,该许可的合理性越值得肯定,执行的阻力也就越小。
  4.5 调整政府职能与行政许可范围设定的关系
  对政府职能进行准确定位,明确界定政府经济、社会、政治职能对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合理界定意义重大。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以往来说,政府对于经济和社会事务都存在着干预过大的问题,导致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阻碍,社会矛盾突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无论是政府优先还是市场优先,事前控制优先,事后监督优先。共同提出了政府干预从缓的政策导向。
  4.6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应适应现实的需求而调整改变
  由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复杂性越来越强,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公共需求的行政许可也越来越多。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是完整的,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只有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调整,废除不适用的,限制滥设立的扰乱公共利益的,增设适应新的市场需求、社会需求、群体需求、个人需求的最新行政许可。
  5 总结
  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许可的设定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实践发展过程中,关于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问题一直不断,合理界定行政许可设定范围也比较复杂,但是只要我们认清问题的本质,从现实出发结合科学的方法,行政许可设定范围也会逐步实现合理化。
  【参考文献】
  [1] 胡锦光.《行政法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80.
  [2] 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8):142.
  [3] 谭飞。《浅议我国行政许可范围》[J]法学研究,2008(12).
  作者简介:韩婧(1990-),女,陕西榆林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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