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详细阐述了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征缴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约束机制,确保国有企业足额缴费。着重强调国有企业在进一步加强相关的养老保险征缴管理工作的同时,建立一个具有准确定位,合理分工、运作较为高效养老保险管理体系,真正实现和落实中央制定的养老保险相关政策,从而使国有企业承担相关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关键词】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征缴管理
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后,国有企业是养老保险缴费的主体,国有企业能否足额缴费,直接关系到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国有企业缴费情况并不理想,许多国有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偷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事,压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尽管政府部门出台了许多有利于多缴费的政策,结果却事与愿违,并没有使问题得到很好地解决。笔者就这一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压低养老保险费基数的负面影响
(一)影响退休人员的待遇
1、退休人员养老金难以增长。国有企业压低养老保险费基数将导致养老保险费从源头上开始流失,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矛盾过早显现。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主要采用部分积累制,而国有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用于社会统筹,基本上是现收现付模式,在册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上要来源于此,在这种“代际转嫁”方式下,养老保险基金总量减少,必将直接影响到已退休人员正常的待遇支付。大家都知道,五年来社会平均工资基本上增长了一倍,而退休人员养老金大多数只增长几十元。
2、早晚退休人员的待遇失去平衡。由于养老保险费的总量不足,国有企业缴费基数没有与社会工资水平同步增长,养老保险理论上的计发办法被打破了,致使早退人员因财力不足待遇调不上去,国家规定的工资增长率的60%养老金替代率不能兑现,而现退人员有社会平均工资带来的有利因素,退休待遇较高,形成了早晚退休人员的待遇差异。笔者有这样一组数据,同样是国有企业的处级干部,四年前退休的,养老金到目前为止不到2000元,而今年退休的则为2500元。现实生活中同是退休人员,师傅养老金赶不上徒弟,徒弟不如徒孙大有所在。
(二)影响了国有企业间的公平缴费
由于国有企业压低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给一些本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国有企业增加了额外的负担,挫伤了依法缴费国有企业的积极性,造成社会负担的不平衡,最终将不利于国有企业之间平等竞争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影响了个人账户做实
由于国有企业压低养老保险费基数,并存在“代际转嫁”,使正常缴费支付退休金出现红字,靠财政补贴维系的养老金更是雪上加霜,为保证养老金的正常开支,必然要动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因此,年年喊做实个人账户,年年做实难,给子孙留债。
二、压低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原因
压低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因素很多,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陷,这是最主要的原因
1、国有企业缴费和参保对象不一致。按养老保险的理论,养老保险的对象应是全体劳动者,而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只是城镇职工,而且这部份人也仅限于有较固定劳动关系的人员。实际上,目前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群体并不在这个人群中,据最新资料显示,我国从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已超过50%,其中制造业58%、建筑业80%。因此,农村劳动力是多数国有企业用工的主体,但是农村劳动力并不是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味要国有企业缴费很难行得通。
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统一。缴费基数不统一的目的是为了让国有企业多缴费,从个人缴费基数之外的工资总额中收取养老费,如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高额收入、改制国有企业划转的职工股、高收入的白领等等。这部分工资收入虽只是少数,但额度很大,政府审计时总是将此作为切入点,但实际上这部分收入本身就不应作为缴费基数,因为缴得多的确是做贡献,对这部分养老保险费基数“缩水”也就普遍存在了,仅靠这一点的政策是难以维系的。
3、养老保险缴费比率过高。现行的国有企业缴费费率过高,既对经济发展不利,又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一方面,会增加国有企业的负担,影响国有企业的活力,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高费率加大了国有企业逃费的动机,导致国有企业往往压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二)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
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片面追求任期内的效益和个人政绩,不顾国有企业和职工的长远利益。这部分经营者往往认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加大了国有企业人工成本,影响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因此为保国有企业利润和老板位子,不愿足额缴费。此外,有的国有企业领导者年纪较轻,距退休时间跨度较长,养老保险对他们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因此,在缴费上缺少相应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的甚至随意修改工资数字,进而导致国有企业养老保险费基数“缩水”。
(三)部分职工维权意识不强
由于领取养老金是在退休以后,故在职的年轻職工没有体会到足额缴费的重要性,年纪大的职工认为过去付出很多,即使不交保费,退休了也应该发养老金,国家和国有企业不会不管,因此,职工主动督促国有企业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原动力不足,没有形成很好的监督氛围。在现实中,如果某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立即就会引起轰动,而对国有企业压低养老保险费基数,往往视而不见,故而使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缩水”这种现象长期存在。
三、解决压低养老保险费基数的措施
从以上分析的问题来看,造成国有企业缴费基数“缩水”的原因既有社会的共性,也有国有企业所特有的个性,既有体制上的因素,也有主观认识上的因素,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管理力度:
(一)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国有企业足额缴费
1、养老保险必须尽快扩面。如果我们能扩展到全部城镇职工,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至少能增50%,若再扩展到全体农村劳动力,参保人员至少能翻两番,全社会都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国有企业“缩水”就没有机会了,或可以很好地觉察。再则,养老成本费也就可以一视同仁地包含在国有企业成本中,国有企业就没有可能用压减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来降低成本而获取利润,反过来均等的缴费,实现了公平竞争,增强了国有企业缴费意识。 2、统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目前,对国有企业缴费“缩水”的关注主要是针对超上限工资额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入。实际上让国有企业缴纳这部分费用并没有道理,既然个人缴费已限制或不作为参保对象,却让国有企业缴纳,明显责权利不对等,办不对等的事只是一厢情愿,不可能推行得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也就成了自然。再则,变两个基数为一个基数也解决了时间差的问题,上个社保年的工资水平有半年的核定期,在此期间政府部门、社保机构、职工本人均有监督的时间,大大增加了足额缴费的几率。
3、适当降低养老保险費率。降低费率意味着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提高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国有企业活力是经济增长的基础,而经济不断的增长又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国有企业养老保险费率下调了,负担也就会随之减轻,国有企业就不会冒着被罚款的风险去压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了。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国有企业社保氛围
1、做好政策引导。按现行政策规定,职工个人缴费时间长短以及缴费额度的大小,是计算职工退休后个人养老金的重要依据,这一点应该首先向职工个人交底,让大家明白交纳养老保险费关系到自身的利益。
2、从权利和义务上加强立法,不断强化足额缴费的意识。养老保险是法定保险,具有强制性,国有企业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来源是职工退休前所在单位及个人缴费的积累,如果国有企业和个人不能足额缴费,那么养老金的“水源”就会慢慢的减少,社会保险的支撑力就会下降,必将影响到退休金的正常发放。
3、要从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方面加强宣传。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第一管理者和经理层,对人为压低缴费工资的危害性要加深认识,增强足额缴费的观念,要使国有企业每位管理者都有这样的共识:国有企业依法足额缴费不单单是履行义务,而是为职工交退休后的“养命钱”。
(三)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约束机制
1、建立缴费公示制度。国有企业社保部门在每次核定完职工下一个社保年度缴费工资后,应将核定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本人见面,职工个人要认真核对有无少统、漏统缴费工资。同时,向公众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2、实行向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报告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计入成本的工资总额,全年养老保险应缴数、实缴数及欠缴数,若欠费何时能缴齐等职工关心的问题,要向职工讲清楚,增强国有企业缴费的透明度。
3、建立指标考核制度。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纳入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考核指标,作为“硬指标”,加大奖罚力度,实行一票否决制,主管部门要按财务管理核算的层级,由上至下逐级考核,不能留死角。对少数国有企业严重存在“重生产、轻保险”的倾向,以及个别国有企业主管领导片面追求效益、要政绩,而恶意压减缴费工资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缴费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1、政府相关部门实行联动制。目前,有的地区对欠缴、少缴费的国有企业已经采取了制约措施,即对上述国有企业在征地建房、车辆购置等等方面予以否决,使这些国有企业不得不依法足额缴费。
2、加强对国有企业缴费工作的审计监督,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决不能姑息迁就,该收的收,该罚滞纳金的罚,发挥审计的功效。
3、要划清欠缴和故意瞒报、少缴的政策界限。对有些确因资金紧张,暂无能力缴费的单位,要履行正常的缓缴费审批手续,形成政府讲理、国有企业守信的良好氛围。
总之,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是关系到国家稳定、发展的大事,在当前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中,将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坚信,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征缴将会越来越规范。
【关键词】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征缴管理
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后,国有企业是养老保险缴费的主体,国有企业能否足额缴费,直接关系到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国有企业缴费情况并不理想,许多国有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偷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事,压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尽管政府部门出台了许多有利于多缴费的政策,结果却事与愿违,并没有使问题得到很好地解决。笔者就这一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压低养老保险费基数的负面影响
(一)影响退休人员的待遇
1、退休人员养老金难以增长。国有企业压低养老保险费基数将导致养老保险费从源头上开始流失,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矛盾过早显现。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主要采用部分积累制,而国有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用于社会统筹,基本上是现收现付模式,在册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上要来源于此,在这种“代际转嫁”方式下,养老保险基金总量减少,必将直接影响到已退休人员正常的待遇支付。大家都知道,五年来社会平均工资基本上增长了一倍,而退休人员养老金大多数只增长几十元。
2、早晚退休人员的待遇失去平衡。由于养老保险费的总量不足,国有企业缴费基数没有与社会工资水平同步增长,养老保险理论上的计发办法被打破了,致使早退人员因财力不足待遇调不上去,国家规定的工资增长率的60%养老金替代率不能兑现,而现退人员有社会平均工资带来的有利因素,退休待遇较高,形成了早晚退休人员的待遇差异。笔者有这样一组数据,同样是国有企业的处级干部,四年前退休的,养老金到目前为止不到2000元,而今年退休的则为2500元。现实生活中同是退休人员,师傅养老金赶不上徒弟,徒弟不如徒孙大有所在。
(二)影响了国有企业间的公平缴费
由于国有企业压低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给一些本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国有企业增加了额外的负担,挫伤了依法缴费国有企业的积极性,造成社会负担的不平衡,最终将不利于国有企业之间平等竞争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影响了个人账户做实
由于国有企业压低养老保险费基数,并存在“代际转嫁”,使正常缴费支付退休金出现红字,靠财政补贴维系的养老金更是雪上加霜,为保证养老金的正常开支,必然要动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因此,年年喊做实个人账户,年年做实难,给子孙留债。
二、压低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原因
压低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因素很多,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陷,这是最主要的原因
1、国有企业缴费和参保对象不一致。按养老保险的理论,养老保险的对象应是全体劳动者,而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只是城镇职工,而且这部份人也仅限于有较固定劳动关系的人员。实际上,目前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群体并不在这个人群中,据最新资料显示,我国从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已超过50%,其中制造业58%、建筑业80%。因此,农村劳动力是多数国有企业用工的主体,但是农村劳动力并不是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味要国有企业缴费很难行得通。
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统一。缴费基数不统一的目的是为了让国有企业多缴费,从个人缴费基数之外的工资总额中收取养老费,如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高额收入、改制国有企业划转的职工股、高收入的白领等等。这部分工资收入虽只是少数,但额度很大,政府审计时总是将此作为切入点,但实际上这部分收入本身就不应作为缴费基数,因为缴得多的确是做贡献,对这部分养老保险费基数“缩水”也就普遍存在了,仅靠这一点的政策是难以维系的。
3、养老保险缴费比率过高。现行的国有企业缴费费率过高,既对经济发展不利,又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一方面,会增加国有企业的负担,影响国有企业的活力,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高费率加大了国有企业逃费的动机,导致国有企业往往压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二)一些国有企业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
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片面追求任期内的效益和个人政绩,不顾国有企业和职工的长远利益。这部分经营者往往认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加大了国有企业人工成本,影响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因此为保国有企业利润和老板位子,不愿足额缴费。此外,有的国有企业领导者年纪较轻,距退休时间跨度较长,养老保险对他们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因此,在缴费上缺少相应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的甚至随意修改工资数字,进而导致国有企业养老保险费基数“缩水”。
(三)部分职工维权意识不强
由于领取养老金是在退休以后,故在职的年轻職工没有体会到足额缴费的重要性,年纪大的职工认为过去付出很多,即使不交保费,退休了也应该发养老金,国家和国有企业不会不管,因此,职工主动督促国有企业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原动力不足,没有形成很好的监督氛围。在现实中,如果某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立即就会引起轰动,而对国有企业压低养老保险费基数,往往视而不见,故而使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缩水”这种现象长期存在。
三、解决压低养老保险费基数的措施
从以上分析的问题来看,造成国有企业缴费基数“缩水”的原因既有社会的共性,也有国有企业所特有的个性,既有体制上的因素,也有主观认识上的因素,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管理力度:
(一)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国有企业足额缴费
1、养老保险必须尽快扩面。如果我们能扩展到全部城镇职工,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至少能增50%,若再扩展到全体农村劳动力,参保人员至少能翻两番,全社会都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国有企业“缩水”就没有机会了,或可以很好地觉察。再则,养老成本费也就可以一视同仁地包含在国有企业成本中,国有企业就没有可能用压减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来降低成本而获取利润,反过来均等的缴费,实现了公平竞争,增强了国有企业缴费意识。 2、统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目前,对国有企业缴费“缩水”的关注主要是针对超上限工资额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入。实际上让国有企业缴纳这部分费用并没有道理,既然个人缴费已限制或不作为参保对象,却让国有企业缴纳,明显责权利不对等,办不对等的事只是一厢情愿,不可能推行得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也就成了自然。再则,变两个基数为一个基数也解决了时间差的问题,上个社保年的工资水平有半年的核定期,在此期间政府部门、社保机构、职工本人均有监督的时间,大大增加了足额缴费的几率。
3、适当降低养老保险費率。降低费率意味着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提高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国有企业活力是经济增长的基础,而经济不断的增长又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国有企业养老保险费率下调了,负担也就会随之减轻,国有企业就不会冒着被罚款的风险去压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了。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国有企业社保氛围
1、做好政策引导。按现行政策规定,职工个人缴费时间长短以及缴费额度的大小,是计算职工退休后个人养老金的重要依据,这一点应该首先向职工个人交底,让大家明白交纳养老保险费关系到自身的利益。
2、从权利和义务上加强立法,不断强化足额缴费的意识。养老保险是法定保险,具有强制性,国有企业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参保。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来源是职工退休前所在单位及个人缴费的积累,如果国有企业和个人不能足额缴费,那么养老金的“水源”就会慢慢的减少,社会保险的支撑力就会下降,必将影响到退休金的正常发放。
3、要从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方面加强宣传。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第一管理者和经理层,对人为压低缴费工资的危害性要加深认识,增强足额缴费的观念,要使国有企业每位管理者都有这样的共识:国有企业依法足额缴费不单单是履行义务,而是为职工交退休后的“养命钱”。
(三)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约束机制
1、建立缴费公示制度。国有企业社保部门在每次核定完职工下一个社保年度缴费工资后,应将核定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本人见面,职工个人要认真核对有无少统、漏统缴费工资。同时,向公众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2、实行向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报告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计入成本的工资总额,全年养老保险应缴数、实缴数及欠缴数,若欠费何时能缴齐等职工关心的问题,要向职工讲清楚,增强国有企业缴费的透明度。
3、建立指标考核制度。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纳入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考核指标,作为“硬指标”,加大奖罚力度,实行一票否决制,主管部门要按财务管理核算的层级,由上至下逐级考核,不能留死角。对少数国有企业严重存在“重生产、轻保险”的倾向,以及个别国有企业主管领导片面追求效益、要政绩,而恶意压减缴费工资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缴费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1、政府相关部门实行联动制。目前,有的地区对欠缴、少缴费的国有企业已经采取了制约措施,即对上述国有企业在征地建房、车辆购置等等方面予以否决,使这些国有企业不得不依法足额缴费。
2、加强对国有企业缴费工作的审计监督,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决不能姑息迁就,该收的收,该罚滞纳金的罚,发挥审计的功效。
3、要划清欠缴和故意瞒报、少缴的政策界限。对有些确因资金紧张,暂无能力缴费的单位,要履行正常的缓缴费审批手续,形成政府讲理、国有企业守信的良好氛围。
总之,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是关系到国家稳定、发展的大事,在当前党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中,将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坚信,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征缴将会越来越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