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马楼吴简中“邪”和“耶”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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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从语法角度将吴简中的“随行简”归纳为六种句式,比对分析相同句式的文例后发现,简Ⅲ-3069中的“邪”不能确定是表示“父亲”义的亲属称谓词;通过统计并辨析简文中“邪”和“耶”的形体及用法,发现二者形体并不相混,基本均用为人名。传世文献以“耶(邪)”称呼父亲不晚于东晋时期,但现有简文中二字相通表示“父亲”义的可能性不大。
  关键词:走马楼吴简 邪 耶 亲属称谓 人名
  走马楼吴简中有较为系统的亲属称谓词,学界对此已有多篇描写和探究的文章,如王子今(2004、2010)、黎石生(2006)、赵国华(2009)、彭卫(2009)、韩树峰(2010)、陈顺成(2008、2010ab)等。王子今(2010)认为,竹简中有一例“邪”通“耶”,为表示“父亲”义的亲属称谓词,所引简文如下:
  “杨男弟使年十四细小随邪在武昌。”(Ⅲ-3069)
  根据我们(陈顺成,2010a:356~357;2010b:35~56)的统计,走马楼吴简大木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没有亲属称谓词,《竹简》三卷中一共出现了119个亲属称谓词,表示59种称谓关系,“父辈”亲属称谓词下并没有“邪”这一称谓。之所以未将“邪”当作亲属称谓,其原因也正是本文要讨论的内容。为方便起见,本文从三个角度对此进行分析。
  一、语法分析
  王子今列举了大量“某某随某某之行为关系”的简例,其中能够辨别身份的,从意义上归纳为四种情形。如下:
  (一)随本主行动
  “其二人子弟随本主在宫。”(Ⅱ-7098)
  “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伏处人名年纪为簿辄隐核乡界州吏七人父兄子弟合廿三人其四人刑踵欧病一人被病物故四人真身已送及随本主在宫十二人细小一人限佃一人先出给县吏隐核人名年纪相应无有遗脱若后为他官所觉光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据。”(木牍,见于《发掘简报》,此处释文据侯旭东[2001])
  注:本文中木简用J4、J5表示,竹简三卷分别用Ⅰ、Ⅱ、Ⅲ表示,原书简号不变。
  (二)随本吏行动。如:
  “□□三人随本吏在宫。”(Ⅲ-1771)
  (三)随父行动。如:
  “/……□□。”(Ⅲ-415)
  “/男嵩移西。”(Ⅲ-3038)
  (四)随(与)兄行动。如:
  “蜀弟蕙年卌二随蜀俱叛。”(Ⅲ-231)
  “嵩男弟盛年七岁细小 与嵩移居湘西县烝口。”(Ⅲ-1631)
  除了以上王文归纳的四种情形之外,简文中还有如下两种情形。
  (五)随(与)叔父行动。如:
  “[记]侄子集年十一 与记俱时叛走。”(Ⅲ-1584)
  “春兄子男絮年廿五随春在宫。”(Ⅲ-1992、Ⅲ-3066)
  “男弟智年十四父春在宫。”(Ⅲ-2011)
  “仪兄子男汝年十四细小随仪在宫一名海 中。”(Ⅲ-2950)
  “[前]兄子男进年十三细小 [随]前在宫。”(Ⅲ-3021)
  注:简Ⅲ-1584“记”字本残,依例补出。该简与Ⅲ-1637相距不远,当为一家之户籍,记载了“记”与其侄子“集”叛走的情况。“□□□□男弟记年□□ 以嘉禾二年十一月七日叛走。”(Ⅲ-1637)简Ⅲ-1992和Ⅲ-3066文字相同。王文认为Ⅲ-2011是“随父”行动的记录,联系前引Ⅲ-1992来看,两简简号相距不远,两个“絮”当同属一人,若此,则Ⅲ-2011中的“父”为“叔父”的漏写,或者“父”为衍文。简号相近的还有一简:“春兄子男秋年十岁细小。”(Ⅲ-2015)简Ⅲ-3021“前”和“随”残损漫灭,整理者均未释。查考图版,“兄子男”前的“前”字残存下半,左下由“舟”讹变而成的“月”和右下的“刂”仍依稀可见,其形体与后文的“前”相似,该类简文中常见第一个人名和第三个人名相同的文例,当为“前”字。“在宫”类的简文中的介词均为“随”。今依例补出。
  (六)随家属行动。如:
  “……大男成年十四细小随[家]属移居湘西县为口。”(Ⅱ-6708)
  注:简Ⅱ-6708“家”字本残,“家属”一词多见于简文,依例补出。
  由此可见,此类“随”他人或“与”他人在宫(偶见“在武昌”)、移居、叛走的简文,可以暂称为“随行简”,跟随者与被跟随者之间通常是亲属(家属:父兄子弟)或依附关系(本主、本吏)。“本主”即所依附的主人,参陈顺成(2010b:92)。以下从语法角度将“随行简”的记录方式归纳为数种句式:
  ①S随/与本主/本吏VP 如简Ⅱ-7098、Ⅲ-1771及上举
  木牍。
  ②A随/与家属VP 如简Ⅱ-6708。
  ③A+Ra+B随/与A+VP 如简Ⅲ-231、Ⅲ-2950、Ⅲ-3038。
  ④A+Ra1+B随/与Ra2+C+VP 如简Ⅲ-2011。
  ⑤(A+Ra1+)B随/与Ra2+VP 如简Ⅲ-415。
  注:S为人数,A、B、C为人名,Ra为亲属称谓词语,VP为行动词语。为使句式简洁,省略了年龄、“细小”等对句式无影响的词语。
  王文认为,Ⅲ-3069中的“随邪”与Ⅲ-2011中的“随父春”一样,均为表示跟随父亲行动。姑且不论Ⅲ-2011中“春”是不是“父亲”,即使没有错误,也需要证明简Ⅲ-3069中的“使”与其后的“邪”之间的记录方式属于上面的⑤式,“邪”才能成为表示父亲义的亲属称谓词语。但是这种假设明显遭遇到了④式的反对,即必须证明“邪”不是人名C,或者其后省略了人名C。要证明以上两个可能性很困难,再者简文中还有第六种句式。
  ⑥A+Ra+B随/与C+VP   “仕伍念年七岁随军在□姊薙年六十七踵(肿)两足。”(Ⅱ-2435)
  Ⅱ-2435很明显不属于前举五式中的任何一种。“随行简”中未见到随军队在宫的记录,此处“军”当为人名C。事实上,简文中确有以“军”为人名的,如“张军”(J5-582)、“吴军”(J5-661、Ⅲ-1641);另外也有一些姓氏不详的,如Ⅰ-10233、Ⅱ-1640、Ⅱ-2312等简中的人名。
  将简Ⅱ-2435和Ⅲ-3069进行比照,可以发现二者同属于⑥式。
  “杨男弟使年十四细小随邪在武昌。”(Ⅲ-3069)
  注:吴简中还有一枚残简,内容与Ⅲ-3069前半段相同。“杨男弟使年十四细/”(Ⅱ-7222)
  既然Ⅱ-2435中的“军”是人名C,那么也就不能完全保证Ⅲ-3069中的“邪”为亲属称谓词语Ra2而非人名C。当然还存在一种可能:两简中的“军”和“邪”分别是社会称谓和亲属称谓,但这需要更多的简文左证,此类简文在现有吴简中暂时没有找到。而将其视为人名,则有简文可以证明。(“邪”的人名用例见后文。)
  简文中还有如下数例:
  “□□年七随□。”(Ⅲ-190)
  “□男弟囊年十七随□在□俱叛中。”(Ⅲ-2981)
  “□侄子男□年□岁细小随□在宫。”(Ⅲ-7270)
  简Ⅲ-190“男弟”后缺少人名B,或为竹简制作时漏写,也可能是第二个□为人名,释文誊录时错位。但图版字迹模糊,难以查对。以上三例虽然有可能是③式,但是也不排除有⑥式的可能性。
  王文还认为Ⅲ-3069中的“邪”与“杨”“使”很可能同家族同姓氏,如果“邪”是人名,不应当说明与“使”的关系;王氏在较早前的文章中曾指出“使”的户籍在兄“杨”的名下。关于“邪”有没有人名的可能性及其应不应当说明与“使”的关系,Ⅱ-2435的存在已经做了回答。吴简中确实存在由成年的子弟而非在世的父兄充当户主的情况,如:“郡吏黄士年十三 士兄公乘追年廿三刑□。”(Ⅱ-1623)户人“黄士”年仅十三,整理者认为有误,但类似的情形在吴简中还有一些,不能全部归结为笔误。这些户主多为吏卒,为何不由父兄担任户主,侯旭东(2009)曾尝试复原过吏民簿,但也未发现其原因。由此可见,“使”的户籍有可能在“杨”的名下。至于三者是否同族同姓,从吴简本身来分析,恐怕未必如此。前面已经说过,此类“随行简”,跟随者及被跟随者之间的关系有两种可能:一为亲属,一为依附。后者并不一定限于同姓之间,所以很难保证A、B和C同族同姓。此外,简文中存在大量的异姓亲属围绕主干家庭而构成的复合家庭(王子今,2004:271~274;于振波,2007:37~38),这也很难保证前两者和后者之间同族同姓。
  二、文字分析
  王文引用大量传世文献中“邪”“耶”相通(混)借为“爷”表示父亲义的例子,以之来证明吴简中的“邪”即“耶”。吴简中的问题最好还是以简文本身的用例来说明问题,为此,我们根据吴简每卷后面所附的人名索引,检索了木简和竹简中的“邪”及“耶”的用例:“耶”4见,“邪”2见。各简如下:
  “何丘男子史耶,佃田卌町,凡九十亩,其五十亩二年常限。”(J4-238)
  “石下丘男子吴耶,佃田十四町,凡十八亩二百步,皆二年常限。”(J5-193)
  “刘里丘州吏刘耶,佃田三町,凡廿九亩,皆二年常限。”(J5-904)
  “刚佐永新吴耶年廿七。”(Ⅲ-2197)
  “/□【同】嘉禾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溲丘李邪(?)关邸阁/”(Ⅱ-7911)
  “杨男弟使年十四细小随邪在武昌。”(Ⅲ-3069)
  4个“耶”和1个“邪”无疑均为人名用字,只有Ⅲ-3069中的“邪”位置较特殊,所以才有不同的认识。王文认为Ⅲ-3069图版中的“邪”极似“耶”字,但我们核对图版后发现,二者尚未到混同的地步,这可从Ⅱ-7911中“邪”的形体得到确证。尽管后者的图版残缺,“李”后之字左半只剩一清晰的“牙”旁,右半唯余“丨”,但从笔势可以看出,确为“邪”字。而且“牙”旁与“耳”旁相比,前者左下的“丿”非常明显。另外,简文中4个“耶”字右半的“丨”,除J4-238外均写作“乚”,具体字形为:“”“”。可以看出吴简中“邪”和“耶”二字的形体并不极似,不存在混同的基础,更谈不上相通表“爷”的可能性。
  三、文献分析
  传世文献中“耶”有“父亲”义出现时间不晚于东晋时期。王羲之《杂帖》:“吾平平,比服寒食酒,如似为佳,力因王会稽,不一一,阿耶告知。”《玉篇》:“爷,俗为父耶字。”梁僧宝唱等集《经律异相卷》第四十四:“复经少时,父子相与共到树下。让父先上,儿便唤言阿耶可飞。父即欲飞,堕岩石上,身体粉碎。”《木兰诗》:“军书十二卷,卷卷有爷名。木兰无长兄,阿爷无大儿。愿为市鞍马,从此替爷征。”《古文苑》卷九均作“耶”。章樵注:“耶,以遮切,今作爷。俗呼父为爷。”
  走马楼吴简中的“邪”和“耶”形体并不混同,但是二字在发展过程中确实是有关系的。《广韵·麻韵》:“邪,琅邪,郡名,俗作耶、瑘。亦语助,以遮切,又似嗟切。”又,“耶,以遮切。”《洪武正韵·遮韵》:“邪,疑词,亦作耶。”中古均属喻四母鱼部,二者同音。“邪”还有一音属邪母鱼部;依据曾运乾和郭晋稀的研究结论,上古喻四归定母、邪母古读定母,“邪”与“耶”上古也同音。二者隶书形近,前人认为“耶”为“邪”的俗体。《玉篇》:“耶,俗邪字。”《干禄字书》:“耶邪:上通下正。”《说文解字注》:“邪……近人隶书从耳作耶,由牙、耳相似。”另如前举《广韵》。“耶”系“邪”隶书讹变而来,二者本为一字,中古汉语早期分化为二字。分化以后,“耶”较多用为“父亲”义,“邪”较多用为邪僻义。中古其他文献中未见到可信的用为“父亲”义亲属称谓词的“邪”,也就无法佐证吴简中的“邪”就一定是表示“父亲”义的亲属称谓词“耶”,毕竟吴简中处于此位置上能引起争议的仅此一例。此外,即使吴简中的“邪”真的通“耶”,那更加证明“邪”不为亲属称谓,因为其它的“邪”和“耶”均为人名。
  以上从语法、文字、文献三个方面简单分析了吴简中的“随行简”以及“邪”和“耶”的用例。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吴简Ⅲ-3069简中的“邪”不能确定是通“耶”表示“父亲”义的亲属称谓词语。
  (本文受延边大学2011年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走马楼吴简与中古汉语词汇研究”资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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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顺成 吉林延吉 延边大学汉语言文化学院 13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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