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悬置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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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政当局给劳森检察官和海伍德法官施压,要求对被告从轻发落,以便在今后与苏联的对抗中与德国成为战略伙伴……海伍德法官最终不为各种利诱和威逼所动,判处这四名被告终身监禁。
  1961年,美国联艺公司拍摄了一部名叫《纽伦堡审判》的影片,在二战影片史中具有相当的考察意义,其所揭示的法律问题,暴露了更深层次的、甚至更具普遍性的内涵:审判被人类本身的局限所悬置和架空;以及审判被悬置之后,人类所面临的困境与希望的问题。
  事实上,这一切问题的根源,都来源于这次审判的悖论之处:它不是由法官审判一般的战犯(包括戈林等纳粹高官),而是审判四名纳粹时期的法官。这真是一场“法官对法官”的独特审判!
  对于被审判的德国法官恩斯特·简宁来说,他首先是一名博学的法学教授、30多本法律专著的作者、担任过德国司法部长以及高级法官,甚至是魏玛共和国民主宪法的起草者之一。他并非对法律之善恶一无所知,相反,他憎恨希特勒,并且不屑于与其他三位在他看来平庸猥琐的被告、“埃希曼式的”铁杆纳粹分子为伍。他甚至是具有一种清醒的反省意识,所以虽然他也判过无罪的人死罪,但正如其辩护律师劳尔夫所说,他也利用自己法官的地位拯救了不少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避免了更加恐怖的情形出现,“如果没有他的干预,情况会变得更糟”。可以说,他在本质上似乎也不属于“罪大恶极”者。
  正是这种独特的阅历,让作为被告的法官简宁与作为审判者的美国法官海伍德一交锋,似乎显得自己更有一种人格甚至“道德”上的优势,好像他并不应该成为被告。他在法庭上的沉默和冷眼,毋宁是对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的一种无声的审问。为什么会有这种局面?其实从海伍德法官的交代中就可以看到两人之间的这种对比。当时在审判德国的法官时,已是纽伦堡审判的第三轮,美国的政府和公众对这种审判已经没有多大的热情,所以让临近退休的海伍德来担任这次审判的法官。
  此时,简宁所具有的优势不能一直持续下去了,因为在这位天生就具有“伟大法律头脑”的法官面前,老法官海伍德最终证明了他有勇气和能力“胜任”这样一次法律的担当。审判拖到后面,军政当局给劳森检察官和海伍德法官施压,要求对被告从轻发落,因为他们不愿意得罪德国人民,以便在今后与苏联的对抗中与德国成为战略伙伴。正是在这个时候,海伍德法官面临了当年简宁法官们所面临过的政治压力。面对这样的考验,他会作出什么判决?海伍德法官最终不为各种利诱和威逼所动,判处这四名被告终身监禁。
  海伍德法官以自己的宣判践行了自己的信念,即一个法官的职责,就是在坚守操守成为最不可能的时候,仍然要挺身捍卫正义。正如他所说:“国家出现危机时,它就是它代表的一切。我们要的是正义、真相以及人类的永恒价值。”他坚守了法官的独立,并证明这种独立可以让法律成为正义的堡垒。而这,恰好是博学的法官简宁在担任纳粹法官期间所没实现的东西。所以简宁会“惺惺相惜”,最后终于把海伍德视为可信任的人:“你将会受到很大的非议,你的审判不是最著名的一个,但如果它对有什么重大意义的话,你至少得到了你的一个罪犯的尊重。在全世界所有的审判中,你的宣判是最公正的一个。”
  海伍德找回了法官的尊严,也似乎理顺了审判席上的法官和被告席上的法官之间的关系。但是,“法官-法官”的这种审判的悖论就此解决了吗?没有。其实,法律的审判已在这过程中被悄悄地架空和悬置起来。
  首先是审判中对实体问题的游移不定无形中削弱了审判应有的法律力量。整个审判主要围绕两个案件进行。一是法官简宁曾批准对一个智能低下者施行绝育手术;另一个案子是简宁在“费尔登斯坦案”中,曾以《种族净化法》为由,将与雅利安少女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犹太男子费尔登斯坦判处死刑。严格说来,这两个案件涉及纳粹对弱智人进行绝育的法律与《种族净化法》本身的正当性的问题。这应该是审判中的一个关键的争论点。但这种认定始终没有得到一种彻底的“说法”。绝育手术案中,有关这个法律的合法性问题遭到了辩护律师劳尔夫的强烈反驳,“它与美国最高法院确认的类似法律并没本质差别”,所以案件的争论最终转向对被绝育者的智力测验;在费尔登斯坦案中,关于《种族净化法》是否正义的争论却被审判双方遗忘了,大家只围绕费尔登斯坦与少女是否真有不正当关系从证据角度不断争论,可是那起案件中确实有足够证据可以让陪审团认定他们确有不正当关系。
  另外,就证据问题而言,检察官出示的集中营屠杀的资料片,其实又与具体的案件没有直接的关系,它能表明的只是一种道德和情感的震撼。虽然这份不合法的“证据”也被劳尔夫驳斥,但简宁最后的认罪,其实与看了电影资料后内心的自责有根本的关系。可是,我们仍然不得不强调,这其实与审判中所需要涉及的实体法律问题并没有太大关系。
  其次,律师劳尔夫对审判的一次次质问,不断颠覆着法律的合理性。电影中律师劳尔夫的表现可谓“淋漓尽致”。他在简宁法官不愿意的情况下,自愿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与其说他是为简宁伸张正义,不如说他是为了心目中更伟大的“德国理想”,通过审判来证明这个民族的尊严。为了这个目标,他不断引用美国伟大法学家霍姆斯的话来作为自己的论证理由,比如前面提到的费尔登斯坦案中,他就引用了霍姆斯的判词;他甚至引用霍姆斯的话,“这样的职责只有在没有人争辩和否认的文件中才能找到;它将会在带有政治社会特性的深思中找到;更多的是在人类的品质中找到”,以证明重建自己心目中神圣法律秩序的光荣价值。他还引用美国爱国者的说法:“这是我的国家,不管它是对是错(my country, right or wrong)”来为被告开脱等等。这是一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策略,一种法庭中习见不鲜的雄辩和修辞,这种修辞运用到极致,实际上却成为对法律及以法律为核心的审判的解构:同样的法律语词可以为截然相反的目的服务,法律及其审判不过是可以以修辞术和政治需要来加以摆弄的东西。
  第三,更重要的是,简宁法官对自身“罪行”的认识,究其实并非由于法律的审判,而是一种人性的自觉反省。简宁曾写过许多对人类生命、自由及和平充满热切希望的由衷之话,以至连海伍德法官都疑惑:一个写出这样句子的人怎么会参与绝育和谋杀,这怎么可能?在他明白成千上万的犹太人死于集中营后,当他看到劳尔夫律师在法庭上激烈为其开脱罪责,丝毫不顾当事人的感受时,似乎又复苏了人性的良知。他再也无法保持沉默,起身承认自己当时在审判前,已经决定判处费尔登斯坦死刑,无论出示什么证据。这番承认其实是对审判之法律意义的最好颠覆,也构成了对海伍德法官将如何宣判他们的一种挑战。所幸如前所述,海伍德在某种意义上维护了审判的尊严。
  这个时候,简宁的陈述与其说是在捍卫法律,不如说是在成就正义的道德。他反省道:“我比他们更恶劣,因为我知道他们是什么,可我还和他们同流合污。”“我们的成就是建立在违背我们远大理想的基础上的。如果我们不知道,是因为我们不想知道。难道只知道死了几百人(而不是数百万人),就能减轻我们的罪行吗?”是的,作为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作为“心智”非常成熟的人、作为具有令人钦佩的正义感的人,这些基本的“人文素养”构成了他曾经是一名完整的人的前提,所以,因效忠纳粹思想使他在人格上变得残缺的各种不可言明的理由,在这些充满伦理意味的前提重新确立的情况下,终于坍塌。这就他对自己 “罪行”的承认,一种道德拷问,而非法律审判意义上的承认。
  更有对照意义的是,这种自觉的反省只发生在简宁法官身上,其他三名同样被宣判的法官,最终仍然没有什么忏悔,更不用说要他们承认自己的“罪行”。
  最后,我们还必须注意到电影中审判之后的故事对于审判之法律意义的进一步悬置。审判之后,律师劳尔夫和海伍德法官有一番对话。劳尔夫说:“我跟你打赌,在五年之内,你宣判无期徒刑的人都会被释放。”海伍德法官回答:“你所说的那些人都会释放,在我们时代是正确的逻辑。但逻辑不一定是对的,世上没有人能使它正确。”审判之后的事情,谁能够控制得了呢?就像当时简宁法官在自己宣判后,没料到有那么多被审判放逐的犹太人会遭到屠杀那样。电影中最后揭示的事实果然是,那些在纽伦堡中被判监禁的人,短短几年内,已经没人还在服刑。法官海伍德的正义审判,从而只具有“名分”和形式上的意义。
  审判就这样又一次完成了自身的使命,故事已告结束。但这时,检察官劳森的话似乎还在法庭的上空回荡:“只有法官才知道法院不仅是一个审判室,它还是一个代表审判程序和法理精神的地方,它是法律发挥效力的机构……”也许这只是他的美好愿望,因为他所参与的这场审判,从开头到结尾,其实就是其法律意义逐渐被剥离和抽空的过程,虽然有罪的人终于被宣布有罪。这部电影给我们最主要的感受,不是审判,而是深刻的人性省思。
  在评论黑泽明的《罗生门》时,我曾经说,那里的核心问题是审判者隐而不见,所以审判无处不在。而在这场纽伦堡的审判中,审判堂而皇之地走向了前台,但审判的法律意义却有落空的感觉。正如伯豪特太太(她对自己的军官丈夫在另一次审判中被判死刑极为不服)所说:“那不是审判,那是政治谋杀。”也许,我在这里对审判的定义过于执着于法律、过于狭窄了,因为以法律为名的审判从来就需要超越法律本身;因为人类的审判从来就都应该是利益的宣示、道德的审判、政治的裁决和人性的检讨。在这个意义上,虽然审判被悬置和架空了,但在这个过程中,它又重新坐实和获得新的生命。审判展现了它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也昭示人类无法逃脱的困境。但是,也许困境本身就是希望,也许只有在困境中才能找到希望。这就是审判的意义。正如伯豪特太太还说过的一句话:“如果我们还要活下去的话,我们就得忘记。”是的,正是审判使我们有可能结束一段悲伤的往事,从而迎来一片崭新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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