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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7日,中国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告别了额度制,开始实行核准制,经过3年的实践证明,核准制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IVO)阶段舞弊行为的监控是十分有效的,至今尚无此方面的重大负面报道。但是,美国HPL公司舞弊一案再一次给我们敲响警钟:舞弊行为已在高科技技术方面有纵深发展的趋势,单靠核准制是不可能完全杜绝IP0阶段舞弊的。未雨绸缪,目前,我们必须积极探讨对策加以对IP0阶段舞弊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