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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川提出,我国应探讨通过发行市政债的方式促进中国城市化发展,这也有助于缓解未来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
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政债券,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应对世界金融海啸余波和国际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重要关口,发展市政债券对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扩大内需和调整经济结构,提高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从我国法律层面来看,《预算法》、《担保法》都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国家机关不得为贷款担保人。但相关法律又规定,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或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除外。这意味着,只要国务院作出一些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债的推出还是有法律保障的。
早在2009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出席中国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报告发布会上,就以个人学术观点的方式表示,允许地方发行市政债犹如开启了前门,更加透明和市场化,减少走“后门”带来的一些弊端。
今年4月18日,周小川在清华金融高端讲坛上再次提出,我国应探讨通过发行市政债的方式促进中国的城市化发展,这也有助于缓解未来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尽管是否放开地方债是政府官员和经济学者经常谈论的一个话题,但这次周行长对于市政债的表态,仍引起了资本市场极大关注。
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存在的
债务风险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快速提高,地方政府对融资需求加大,但由于现行法律限制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导致其只能通过搭建企业投融资平台向银行贷款或发行债券等渠道间接进行融资。随着这类隐性负债规模的扩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开始显现,并引起广泛关注。解决并管理好地方政府的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一大重要事项,发展市政债券为此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
融资手段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两大类。地方政府通过权益融资(合资、出售股权、IPO等)所能获得的资金较为有限,主要资金仍必须通过债务融资获得。在直接发债被《预算法》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解决其大量融资需求,慢慢摸索出了一条通过投融资平台进行“曲线”融资的途径。
据证券人士介绍,所谓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实际上广泛包括地方政府组建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不同类型的公司。地方政府通过划拨土地或资产重组等方式,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债务融资标准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由其出面融资,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或还款承诺,然后将所融入的资金用于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
2008年底以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呈现飞速发展的趋势。来自监管部门的信息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有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8000多家,银行贷款金额近6万亿元,其中项目贷款金额近5万亿元,占全部投融资平台贷款的比例超过80%。
同时,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的“准市政债券”的规模也出现了较快增长。特别是进入2009年以来,在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和增加投资的背景下,“准市政债券”的规模和比例均明显提高。以未到期企业债(包括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企业债)为例,2008年发行的71只企业债中,有18只可以看作是“准市政债券”,融资318亿元,只数占比为25.4%,融资规模占比为13.4%;在2009年发行的190只企业债中,有78家可以看作是准市政债券,融资1017亿元,只数占比达到41.1%,融资规模占比达到23.9%。
尽管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通过向银行贷款和发行“准市政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了大量资金,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内需、保增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为地方政府融资“度身定做”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无法进行统筹管理和规范约束,导致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行为产生了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随着投融资平台融资规模的急剧膨胀,为地方财政积聚起了巨大的风险隐患;二是由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所以地方财政一旦出现问题,最终必然会转嫁给中央财政,因此,增加了中央财政和金融系统的潜在风险。
尽快建立市政债发展体系
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元地方债券,并列入省级预算。此次国务院开放地方政府发债采取的是“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方式,债券以“2009年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债券(XX期)”的方式命名。一方面,这是国务院启动地方财政举债,解决建设项目资本金问题的一个突破;另一方面,这与地方政府期待的直接发债尚有距离,只能算是一次“有限的开禁”,其本质仍然不是真正的市政债券。
此次中央代发地方债券具有以下特点:
(1)发债额度和发债主体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依据中央投资地方项目的资金配套需求和地方政府的债务承载能力(当地财政经济发展状况)测算、核准地方发债的规模,且只有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享有发债资格。
(2)发行方式和发行条件与国债基本相同。此次中央代发的地方债券,由财政部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招标发行,利率由市场决定。发行后可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机构投资者和广大居民都可通过现有国债销售渠道购买,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限定了债务用途和偿债责任。发债所募集的资金用途被限定在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项目,以及用于地方政府确定的民生领域。偿债资金来自地方财政收入,违约责任也将由地方政府承担。并且规定,地方政府应将需偿还的债券本息按期缴送至财政部专户,由财政部代为偿还,未按期缴送的,在财政部与地方财政年度结算时如数扣缴,并处以罚息。
(4)引入了一定的管理监督机制。发债所募集的资金,将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报人民代表大会审核、监督;国务院还将审批、检查地方债的使用情况,财政部也将加强地方债的管理,包括完善预算制度、还本付息安排和日常的监测检查。
由于地方政府并未获得完全独立的债券发行权力,这种由中央代发的地方债产品还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政债券,在地方政府独立债务主体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方面也引发一些争议。一些金融人士认为,由中央“代发”地方债券,在地方政府不能还债时,中央政府将代为偿还。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则认为,中央政府将只“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不存在“代还”地方政府债券一说,并没有中央“代还”方案。也有些专家担心,由于发债额度较为有限,可能导致地方政府之间的激烈博弈,诱发利益寻租行为。
因此,当前这种由中央政府代地方发债的制度安排只是为应对金融危机、在非常时期的一项特别措施,并非真正的市政债券。要解决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和其债务融资当前所存在的问题,还是需要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市政债券。
当前,我国要发展市政债券,一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和市场条件,需要逐步构建起一套适合市政债券发展需要、符合我国国情的完整制度和机制体系;另一方面过去地方政府在无法发行市政债券的情况下,通过投融资平台进行贷款和发债等方式已经形成了大量存量债务,需要在推动市政债券发展的同时,通过合理安排来有效疏导和解决。
周小川指出,如果放行市政债,则要考虑市政债能否发出去的问题,这便要涉及金融生态评级。
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政债券,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应对世界金融海啸余波和国际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重要关口,发展市政债券对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扩大内需和调整经济结构,提高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从我国法律层面来看,《预算法》、《担保法》都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国家机关不得为贷款担保人。但相关法律又规定,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或经国务院批准的可以除外。这意味着,只要国务院作出一些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债的推出还是有法律保障的。
早在2009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出席中国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报告发布会上,就以个人学术观点的方式表示,允许地方发行市政债犹如开启了前门,更加透明和市场化,减少走“后门”带来的一些弊端。
今年4月18日,周小川在清华金融高端讲坛上再次提出,我国应探讨通过发行市政债的方式促进中国的城市化发展,这也有助于缓解未来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尽管是否放开地方债是政府官员和经济学者经常谈论的一个话题,但这次周行长对于市政债的表态,仍引起了资本市场极大关注。
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存在的
债务风险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快速提高,地方政府对融资需求加大,但由于现行法律限制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导致其只能通过搭建企业投融资平台向银行贷款或发行债券等渠道间接进行融资。随着这类隐性负债规模的扩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开始显现,并引起广泛关注。解决并管理好地方政府的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一大重要事项,发展市政债券为此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
融资手段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两大类。地方政府通过权益融资(合资、出售股权、IPO等)所能获得的资金较为有限,主要资金仍必须通过债务融资获得。在直接发债被《预算法》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解决其大量融资需求,慢慢摸索出了一条通过投融资平台进行“曲线”融资的途径。
据证券人士介绍,所谓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实际上广泛包括地方政府组建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不同类型的公司。地方政府通过划拨土地或资产重组等方式,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债务融资标准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由其出面融资,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或还款承诺,然后将所融入的资金用于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
2008年底以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呈现飞速发展的趋势。来自监管部门的信息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有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8000多家,银行贷款金额近6万亿元,其中项目贷款金额近5万亿元,占全部投融资平台贷款的比例超过80%。
同时,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的“准市政债券”的规模也出现了较快增长。特别是进入2009年以来,在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和增加投资的背景下,“准市政债券”的规模和比例均明显提高。以未到期企业债(包括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企业债)为例,2008年发行的71只企业债中,有18只可以看作是“准市政债券”,融资318亿元,只数占比为25.4%,融资规模占比为13.4%;在2009年发行的190只企业债中,有78家可以看作是准市政债券,融资1017亿元,只数占比达到41.1%,融资规模占比达到23.9%。
尽管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通过向银行贷款和发行“准市政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了大量资金,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内需、保增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为地方政府融资“度身定做”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无法进行统筹管理和规范约束,导致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行为产生了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随着投融资平台融资规模的急剧膨胀,为地方财政积聚起了巨大的风险隐患;二是由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所以地方财政一旦出现问题,最终必然会转嫁给中央财政,因此,增加了中央财政和金融系统的潜在风险。
尽快建立市政债发展体系
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元地方债券,并列入省级预算。此次国务院开放地方政府发债采取的是“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方式,债券以“2009年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债券(XX期)”的方式命名。一方面,这是国务院启动地方财政举债,解决建设项目资本金问题的一个突破;另一方面,这与地方政府期待的直接发债尚有距离,只能算是一次“有限的开禁”,其本质仍然不是真正的市政债券。
此次中央代发地方债券具有以下特点:
(1)发债额度和发债主体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依据中央投资地方项目的资金配套需求和地方政府的债务承载能力(当地财政经济发展状况)测算、核准地方发债的规模,且只有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享有发债资格。
(2)发行方式和发行条件与国债基本相同。此次中央代发的地方债券,由财政部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招标发行,利率由市场决定。发行后可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机构投资者和广大居民都可通过现有国债销售渠道购买,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限定了债务用途和偿债责任。发债所募集的资金用途被限定在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项目,以及用于地方政府确定的民生领域。偿债资金来自地方财政收入,违约责任也将由地方政府承担。并且规定,地方政府应将需偿还的债券本息按期缴送至财政部专户,由财政部代为偿还,未按期缴送的,在财政部与地方财政年度结算时如数扣缴,并处以罚息。
(4)引入了一定的管理监督机制。发债所募集的资金,将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报人民代表大会审核、监督;国务院还将审批、检查地方债的使用情况,财政部也将加强地方债的管理,包括完善预算制度、还本付息安排和日常的监测检查。
由于地方政府并未获得完全独立的债券发行权力,这种由中央代发的地方债产品还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政债券,在地方政府独立债务主体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方面也引发一些争议。一些金融人士认为,由中央“代发”地方债券,在地方政府不能还债时,中央政府将代为偿还。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则认为,中央政府将只“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不存在“代还”地方政府债券一说,并没有中央“代还”方案。也有些专家担心,由于发债额度较为有限,可能导致地方政府之间的激烈博弈,诱发利益寻租行为。
因此,当前这种由中央政府代地方发债的制度安排只是为应对金融危机、在非常时期的一项特别措施,并非真正的市政债券。要解决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和其债务融资当前所存在的问题,还是需要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市政债券。
当前,我国要发展市政债券,一方面缺乏必要的制度和市场条件,需要逐步构建起一套适合市政债券发展需要、符合我国国情的完整制度和机制体系;另一方面过去地方政府在无法发行市政债券的情况下,通过投融资平台进行贷款和发债等方式已经形成了大量存量债务,需要在推动市政债券发展的同时,通过合理安排来有效疏导和解决。
周小川指出,如果放行市政债,则要考虑市政债能否发出去的问题,这便要涉及金融生态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