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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自家孩子在镜头前做吃播,导致孩子3岁体重就达70斤;故意给小宝宝喂酒,以此来拍摄其表情以取悦观众……有家长将儿童打造成网红,并频繁接受商务合作,以获流量变现,一些过度消费“网红儿童”的行为受到诟病。
专家表示,禁炒“网红儿童”,需要社会各界通力合作,同时加强执法检查,一起堵住監管漏洞。
毒瘤当割
陈霈(资深媒体人)
为什么最逗人爱的是孩童?因为他们纯真。
世界上最大的恶,就是利用孩童的纯真,利用人们对孩子的怜爱之心来谋取不义之财。
曾经在街头跑江湖卖艺混个吃喝,会“雇佣”几个孩童,表演钢筋锁喉、胸口碎大石,让过路之人感觉到残忍,因心生不忍而打赏一两个铜板。如今,再有这种街头卖艺的,必然会遭到举报和查处。
其实,善良的人往往不经意间就成了“助纣为虐”者,刷着短视频,遇到有孩子出演的,更是喜滋滋地点赞、投币、收藏“一键三连”,随后网络会给你推送更多“童播”视频,有的是孩子表演唱歌、跳舞等节目,有的是搞笑片段,内容低俗的亦有之。
有人会说,这些视频都是家长觉得自己孩子乖巧可爱,才分享在网络上的。
但孩子再乖,大家也要明白一个道理:网络要的是流量,用低俗的恶趣味快速俘获最大的用户关注数,才能实现流量变现。
即便父母不是故意用低俗方式拍摄,平台方可是商业机构。吸引更多短视频工作室参与其中,诞生一个逐渐庞大的“童播”内容库,孩子只是其中吸眼球的道具而已。
为什么目前“吃播”被禁止?因为他们为搏出位,已违背了公序良俗。
令人遗憾的是,大家还没意识到这群流量唯上之徒找到了新的突破方向。“童播”数量越来越多,内容也越来越低俗,被打造成“网红”的孩子,被残忍地扭曲着。
请相关部门及时出手,保护我们的儿童,保护我们的未来!
不宜“一棍子打死”
戴先任(自由撰稿人)
在流量为王的互联网时代,儿童博主吸金能力强,这让一些家长把孩子当成了挣钱工具,自己变成了“啃小族”。
让孩子成为“网红儿童”,甚至迎合一些成年人的低俗趣味。去年在“吃播”平台上,一名3岁小女孩不断被父母喂食高热量食物,体重已达78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还有一些父母让孩子扮演短视频中的角色,甚至让孩子做出一些危险动作;或是在短视频中欺骗孩子,拍摄孩子哭泣的表情……这些做法容易让孩子承担他们所不能承受的身心压力,从而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当然,对“儿童网红”不宜“一棍子打死”。
未成年人当主播也能带来正面效应。如有幼儿园、学校开展直播带货活动,在孩子的参与下筹义卖善款。对未成年人当主播一事,要防范的是过度商业化,保护好未成年主播的合法权益。
家长的所作所为要利于孩子成长,不能罔顾未成年人权益肆意“啃小”。一些家长“啃小”,已经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啃小族”要“晓之以理”“绳之以法”,对于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啃小族”,相关部门有必要介入,并做出相应惩治。
关键要依法多方发力
滕修福(人大工作者)
一些家长将自家儿童打造成网红,已不仅仅是家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得“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在炒作“网红儿童”的利益链条上,这些网络运营公司招募未成年人当主播,一些平台对相关内容提供推送和流量服务,也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涉嫌违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置“网络保护”专章(第五章)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并明确了网络平台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直播平台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责任和要求,诸如严禁未成年人注册账号、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青少年模式”、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直播内容、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服务、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等。同时,招募未成年人进行商务合作以谋取不当利益,显然违反劳动法第九十四条关于“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之规定,轻则罚款,重则吊销营业执照。
要加强社会面的禁炒宣传。披露炒作“网红儿童”现象的危害性和违法性,让家长和网络平台切实认识到炒作“网红儿童”是违法行为。
要加强网络监管和整治。政府网信、公安、劳动等部门要加强对网络运营提供商和平台的监管,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依规查处炒作“网红儿童”的违法行为。
要加强人大专项执法检查。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针对“网红儿童”现象,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专项执法检查,推动和促进相关法律法规落地生根,推动和促进相关主管部门强化监管责任;就炒作“网红儿童”现象,提出修法立规建议,依法查堵漏洞。
专家表示,禁炒“网红儿童”,需要社会各界通力合作,同时加强执法检查,一起堵住監管漏洞。
毒瘤当割
陈霈(资深媒体人)
为什么最逗人爱的是孩童?因为他们纯真。
世界上最大的恶,就是利用孩童的纯真,利用人们对孩子的怜爱之心来谋取不义之财。
曾经在街头跑江湖卖艺混个吃喝,会“雇佣”几个孩童,表演钢筋锁喉、胸口碎大石,让过路之人感觉到残忍,因心生不忍而打赏一两个铜板。如今,再有这种街头卖艺的,必然会遭到举报和查处。
其实,善良的人往往不经意间就成了“助纣为虐”者,刷着短视频,遇到有孩子出演的,更是喜滋滋地点赞、投币、收藏“一键三连”,随后网络会给你推送更多“童播”视频,有的是孩子表演唱歌、跳舞等节目,有的是搞笑片段,内容低俗的亦有之。
有人会说,这些视频都是家长觉得自己孩子乖巧可爱,才分享在网络上的。
但孩子再乖,大家也要明白一个道理:网络要的是流量,用低俗的恶趣味快速俘获最大的用户关注数,才能实现流量变现。
即便父母不是故意用低俗方式拍摄,平台方可是商业机构。吸引更多短视频工作室参与其中,诞生一个逐渐庞大的“童播”内容库,孩子只是其中吸眼球的道具而已。
为什么目前“吃播”被禁止?因为他们为搏出位,已违背了公序良俗。
令人遗憾的是,大家还没意识到这群流量唯上之徒找到了新的突破方向。“童播”数量越来越多,内容也越来越低俗,被打造成“网红”的孩子,被残忍地扭曲着。
请相关部门及时出手,保护我们的儿童,保护我们的未来!
不宜“一棍子打死”
戴先任(自由撰稿人)
在流量为王的互联网时代,儿童博主吸金能力强,这让一些家长把孩子当成了挣钱工具,自己变成了“啃小族”。
让孩子成为“网红儿童”,甚至迎合一些成年人的低俗趣味。去年在“吃播”平台上,一名3岁小女孩不断被父母喂食高热量食物,体重已达78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还有一些父母让孩子扮演短视频中的角色,甚至让孩子做出一些危险动作;或是在短视频中欺骗孩子,拍摄孩子哭泣的表情……这些做法容易让孩子承担他们所不能承受的身心压力,从而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当然,对“儿童网红”不宜“一棍子打死”。
未成年人当主播也能带来正面效应。如有幼儿园、学校开展直播带货活动,在孩子的参与下筹义卖善款。对未成年人当主播一事,要防范的是过度商业化,保护好未成年主播的合法权益。
家长的所作所为要利于孩子成长,不能罔顾未成年人权益肆意“啃小”。一些家长“啃小”,已经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啃小族”要“晓之以理”“绳之以法”,对于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啃小族”,相关部门有必要介入,并做出相应惩治。
关键要依法多方发力
滕修福(人大工作者)
一些家长将自家儿童打造成网红,已不仅仅是家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得“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在炒作“网红儿童”的利益链条上,这些网络运营公司招募未成年人当主播,一些平台对相关内容提供推送和流量服务,也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涉嫌违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置“网络保护”专章(第五章)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并明确了网络平台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网络直播平台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责任和要求,诸如严禁未成年人注册账号、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青少年模式”、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直播内容、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服务、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等。同时,招募未成年人进行商务合作以谋取不当利益,显然违反劳动法第九十四条关于“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之规定,轻则罚款,重则吊销营业执照。
要加强社会面的禁炒宣传。披露炒作“网红儿童”现象的危害性和违法性,让家长和网络平台切实认识到炒作“网红儿童”是违法行为。
要加强网络监管和整治。政府网信、公安、劳动等部门要加强对网络运营提供商和平台的监管,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依规查处炒作“网红儿童”的违法行为。
要加强人大专项执法检查。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针对“网红儿童”现象,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专项执法检查,推动和促进相关法律法规落地生根,推动和促进相关主管部门强化监管责任;就炒作“网红儿童”现象,提出修法立规建议,依法查堵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