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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执法和司法实践对于行政处罚中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存在标准不一和处断规则混乱的特点。为统一共同违法的司法适用和贯彻处罚法定原则,在借鉴德国和台湾地区经验的基础上,作为行政处罚实体法总则的《行政处罚法》应该规定共同违法制度。我国的行政共同违法应仅限于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违法;共同违法上处罚应采取对各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而非共同处罚的方式;同时立法上也不应采取德国区分正犯和共犯的二元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