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律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yyiao12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由于法律是以暴力手段为最终保障的社会规则,可以合法地强制社会全体成员遵从某些社会价值、利益观念等,甚至可以“合法地杀人”,因此,任何一个社会中,立法活动都是极其严肃、重大的公共权力活动。刑事立法是刑事执法活动的基础,刑事立法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和精神,对刑事司法、刑事执行与矫正起决定性的引导和控制作用。是否有完备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特别是现代化的未成年人刑法和诉讼程序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标准。完备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其根本内涵就是说要有自成体系的、不同于成年人案件处理模式的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和执行法,缺一不可。现代世界各国或地区根据本国、本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一般均制定有专门立法,从处罚、程序、組织保障人手,以确保对未成年人案件有特别法律依据和专门追诉程序,并有特殊的处理原则和配套的执行、矫正措施,以图达到最好的改造效果和预防、减少未成年犯罪的目的。
  一是制定完善的《未成年人刑法》。我国目前尚未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方面制定出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应单独制定为适宜,其内容可以包括如下方面:首先可以在年龄上降低未成年人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将《刑法》规定的14周岁降为12周岁。因为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和广大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未成年人在思想上、身体上都呈现出早熟的迹象,物质上的相对丰富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发育水平,未成年人认识社会、感知社会的能力有大幅度提高。第二应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刑法》的相关原则:从宽处罚原则及预防犯罪原则。同时要明文规定从轻或减轻的情形和幅度,把上述原则具体化,如可以重新规定减刑和假释的条件,取消未成年人累犯制度,虽然在我国刑法中有关累犯的规定,但并没有把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开,没有体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不符合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第三要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具体适用的刑罚种类和刑罚适用条件。由于自由刑容易使未成年人受到交叉感染,把他们收监关押的实际效果不如宣判缓刑后进行社区监督改造,因此,应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只要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的,应尽量适用缓刑。第四要完善制定非刑罚处置体系。未成年人罪犯的非刑罚处置可包括: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由专门矫正机构进行保护观察和协助实施社区矫正,并保持与未成年人的经常联系或进行访问,提出有益的矫正计划或措施,帮助他们积极向上;委托环境较好的家庭进行教养,以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改造未成年人的品行;对一些生理上或心理有缺陷而导致犯罪的未成年人,则交付特定医疗矫正机构进行矫正治疗。最后要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如德国、俄罗斯、瑞士、日本、法国等,均在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少年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如德国《少年法院法》第97条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或刑罚被免除后,少年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的行为无可挑剔,可通过判决来消灭前科。如果保留前科,会导致未成年人某些合法权益的丧失、资格的限制和名誉的损害,给其在升学、就业带来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甚至会因为有前科的历史污点而不被社会接受,最终走上再次犯罪的道路。我们可以在未成年犯免予刑事处罚或刑满释放后一定时期内视为考察期,在此期限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取消前科。
  二是制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应该围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目的,制定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措施,明确、具体地规定公、检、法各机关的权限和职责,规定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等,以便于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的操作。首先建立暂缓判决制度。与暂缓起诉制度一样,暂缓判决制度也是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转向处理的一种形式,它指的是对已确认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暂不判处刑罚,而是由法院设置一定的考察期,让被告人回到社会上继续就业或就学,对其进行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再将原犯罪事实、情节结合其考察期表现予以判决的审判方法。第二要明确规定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程序。在审理简单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即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危害性小、影响不大的案件时,应适用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要求的特殊审理程序和庭审模式。这一程序模式应当尽量显得简略而富有亲和力,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应出庭参与教育少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等合适成年人也应到庭,少年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和获得帮助权应得到充分保障,从而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负担,避免严肃、冗长的审判给未成年人带来心理阴影。第三要完善未成年人缓刑执行制度。缓刑是一种以社区为基础的刑罚执行方式,许多国家都大量采用这种措施,并且设有专门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如美国有联邦缓刑局,日本有法务省更生保护局。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缓刑执行法》,在该法中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规定缓刑由专门的缓刑执行机关执行,改变现行的由公安机关执行的状况,由公安机关来负责以社区为基础的刑罚执行,二是规定缓刑执行程序,具体包括:缓刑的交付执行,即由未成年人法官负责将未成年罪犯交付给缓刑执行机关,并制作法律文书;执行期间,执行机构的缓刑官定期向法官提供调查报告,对未成年人的改造情况、社区环境、身体状况和心理特点等进行分析,然后提出矫正建议。三是规定缓刑执行机关的帮教义务。缓刑执行机关的缓刑官应协助未成年人法官对判处缓刑的少年犯,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到其家庭、学校、单位、街道、社区等进行回访和跟踪调查,着重了解少年犯的悔罪态度和思想动态,掌握其就业、就学、经济来源、社会交往情况等,督促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配合实施管理和教育情况等,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共同做好教育改造工作。
  三是制定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机构组织法》。司法组织机构的建立与完善以及拥有独立的少年司法组织,是少年司法制度形成和成熟的重要标志,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组织。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犯罪原因、定罪起点以及处理原则、手段上都存在很大差异,所以若将二者混同,以相同的机构简单地以处理成年人犯罪的方法来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是不能够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的。《北京规则》在其基本原则部分明确指出:“应逐步地建立和协调少年司法机关,以便提高和保持这些机关工作人员的能力,包括他们的方法,着手办法和态度”。其一、建立少年警察组织。由于少年审判机构较少,工作职责单一,只能对已经成案的少年犯罪案件负责审理和判决,而对案前的问题无能为力,而少年的涉法又往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对问题少年的尽早发现、处理和教育就显得十分重要。目前,我国已有的专门性少年警察组织主要有办理少年案件的专门警察、少年嫌疑犯专门预审组和少年案件审理科。这些组织分布在大城市和部分地区,在小城市、乡镇、农村和偏远地区还应进一步建立完善。其二、建立少年检察组织。在现有的基础上从侦察、公诉、监所部门各确定几名检察人员,共同承担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监督诉讼和刑罚执行等职责。其三、建立少年审判组织。在我国已有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等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少年法院。从我国社会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和演变的情况来看,设立专门的独立的少年司法机构,培育专业化的少年司法职业队伍,是发展的必然。
其他文献
法定刑的笼统、量刑理论的匮乏和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膨胀最终导致严重的量刑失衡,个案间的量刑失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理念的确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审判监督权,对量刑严重失衡现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现阶段难以通过刑法的修改、刑罚体系的重组、法定刑幅度的优化等方法来制约的情况下,如何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进行很好的量刑监督,笔者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
期刊
所谓心理素质,指在先天性生理基础上,经过后天的社会实践锻炼形成,比较稳定的心理特点以及与之相关的能力。在主动塑造自身心理素质的过程中,自身的主观心理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以后的心理素质状况,所以我们在观察讨论审讯人员是什么样的心理素质和应该培养什么样的心理素质时,并不是单纯的指审讯人员仅在特定审讯场合包含、表现的心理素质,而是包含了审讯人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所应体现的心理特征。    一、审讯人员
期刊
摘 要:共同犯罪中止是犯罪中止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它是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这两种犯罪形态的结合。刑法理论界对共同犯罪中止众说纷纭。在我国关于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认定尚未加以立法化。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理论通说主要是简单共同犯罪的中止和复杂共同犯罪的中止。但是许多现实案例对现有的理论提出了挑战,要求在现实中不能过分强调两种共同犯罪中止中有关共犯的整体性、从属性和教唆犯、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司
期刊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检察院多年来坚持抓党建带队伍促进检察工作服务党委工作大局,取得较大的成绩。区检察院机关党支部曾多次分别被区委、市委、省委授予区、市、省级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特别是曾经被中央组织部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党建工作的成功做法是:    一、注重理论建设和理论武装,强化党员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区检察院院始终坚持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检
期刊
行政执法是当代社会最经常的行政现象,也是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所谓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被授权或受托的组织根据其职权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管理和处罚行为。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处罚行为。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又常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并触犯刑法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为刑事违法行为,从而行政执法就过渡
期刊
现行法律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不足已经越来越明显,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亟待重大修改。虽然已有许多专家学者从各个方面阐述了现行法律的不足并提出修改建议,但大多都是从学理的角度以及人与动物的平等关系或者动物与动物之间的平等关系的角度论述的。不足以严厉打击这方面的犯罪问题。因此,笔者现从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案件所遭遇的困惑浅谈已见。    案情简介:    某森林公安局在对某饭店的一次清查活动中,发现
期刊
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是上饶市检察机关为落实扩大内需、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全局性工作,也是铅山县委十一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的以“五年”活动为抓手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升创业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保持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势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创业服务年”活动的开展,对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在“创业服务年”活动中有新思路、
期刊
广大农村地区的团结稳定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团结稳定,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对此问题都颇为重视。但近年来,农村农民上访的人数和次数却明显上升,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他们上访中所涉及的问题,绝大部分均与村干部有关。据富川县检察院控申部门统计,2007年至2009年在其所办理的群众来信来访件案件中,其中涉及到农村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案件就占了90%以上,占同期来信来访案件总数的大多数。最多的一天,曾接待过3起因村干部
期刊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基础性建设的投资不断加大,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更为关注,而工程建设领域的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更深、更大,本文从工程建设领域的多个环节分析了渎职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及侦查策略,以及建立健全科学的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对增强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工作预见性,把握犯罪规律性等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工程建设;拆迁;渎职   
期刊
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个新理论、新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逐渐受到广泛关注。但是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和解的适用率仍然较小。因此,本文旨在对我院公诉部门近几年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提出公诉环节贯彻落实刑事和解制度的对策和措施。    一、我院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6年以来,我院公诉部门尝试刑事和解的案件有30余起,但最终由于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而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