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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在英美及欧洲大陆国家已广泛适用,其具有刑罚所无法达到的社会效果。寻求被害人、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向保护是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直接适用刑罚已不能完全适应处理刑事案件的需要。故在刑事政策和刑事制度的设计中应该充分考虑其犯罪特征,用非刑罚的方法,调和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调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