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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介绍中国法院关于船东互保协会担保函法律属性认定的相关案例,在调研和分析船东互保协会在相关案件中实际出具的担保函的具体条款措辞的基础上,提出实践中通常措辞的船东互保协会担保函构成独立担保的一种,而并非以往法院所认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的连带责任保证;进而指出中国司法实践中索赔方在基础法律关系争议中将船东互保协会列为共同被告并无法律依据。指出目前中国在独立担保制度问题上正在法律和实践中谨慎前行,并探讨了在中国现行法律对独立担保调整缺位的情况下船东互保协会担保函在中国的法律适用问题,拭目以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独立担保的司法解释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