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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局长杨东权曾这样说过,“档案是人类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对于高校来说,档案是高校发展记忆的基石,是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高校档案的质量和完整程度,将影响到我国高等教育甚至整个社会记忆的留存。因此,高校的档案管理工作在高校建设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基础性作用,也是衡量高校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
自我国恢复高考三十年来,高校各方面建设都取得了长足进步,档案管理工作也逐步进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但是,随着新形势的发展,例如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建设项目的增多、重要会议工作和科研项目与日俱增等,使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仍面临许多挑战和问题。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新《办法》)于2008年9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实施宣告了在高校档案管理领域发挥了近20年规范作用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永久退出了历史舞台。如何解读这部新办法?它对于高校档案管理工作有什么意义,是否有利于档案工作中问题的解决呢?
带着这些问题,笔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馆副馆长吕小明。
少经费,档案工作有如无米之炊
吕小明谈到,目前学校以及许多领导和工作人员对于档案工作的意识不强,是档案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首要问题。近几年来的本科教学评估,暴露了档案意识不强所导致的一些问题,也给全体教职员工进行了一次有效的档案作用宣传。档案收藏的关键在于六个字:收全、管好、用活。收全是前提,用活是重点。如果学校各个部门档案意识薄弱,不注重原始资料的收集和保存,学校的档案工作便如无米之炊,无法展开。档案管理工作并不仅仅是档案馆自己的工作,还需要学校全体工作人员的配合,主动地将自身在教学实践、科研活动中的、个性化的鲜活材料归档保存。只有档案管理者和利用者良好互动,才能使高校档案工作进入良性循环。
由于长期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比较低,高校对于档案工作经费投入的普遍不足,造成一些高校档案室设备陈旧,高校档案事业机构设备不健全,馆舍条件差,库房不足,既不利于档案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档案的安全保管。
此外,档案工作队伍建设薄弱,整体文化程度不高和专业知识掌握不够的问题仍旧存在。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不断应用于档案管理中,迫切需要大量具有专业背景的高素质复合型的档案人才。但由于各方面的影响,使档案工作环境和待遇都差强人意,难以吸引和留住档案事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
八年酝酿,教育部出台27号令
采访中,吕小明详细地为笔者介绍了教育部27号令,即《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出台过程。由于1989年至1999年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最快的10年,是高校档案工作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的10年,因此,在1999年于同济大学召开的部署高校档案工作研讨会上,有人就建议修订国家教委6号令,并提出了不少具体的修订意见。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经过八年的酝酿,如今终于公布实施。
吕小明指出,新《办法》中有许多新提法和新规定,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进步之处。其中,第一章总则中第二条,对高等学校档案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重新定义,增加了招生工作形成的档案、学生档案,载体类型从隐性表述变为显性表述,强调了这两块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体现了现行档案材料载体多样性。第四条则改变了过去对于职权划分的模糊化处理,明确了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高校档案工作,档案行政部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避免了管理上的混乱和推诿,更加符合了权责统一、明确的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在人员配备方面,新《办法》对于馆长和副馆长的任职要求也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以前只要是讲师就可以了,而现在则要求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这也是时代发展必须要求的。而对于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待遇的提高和对于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采取有效防范职业中毒事故的规定,则体现了新办法对工作人员的人文关怀。
另外,过去学生的成绩都是由教务处出具,盖学校的章,而今后学生的成绩将由档案馆出具,盖档案馆的专用章。这一改变更符合人性管理,方便学生,也更加严谨。同时,新《办法》对于档案销毁程序的修改也更为明确科学,具有可操作性,明确指出,无论已失去保存价值还是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都需要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才能行使销毁的权利,且需报校长批准。但此规定也留下了一个“尾巴”,就是“有关部门”指向不明确。理论上,档案保管单位是档案销毁的执行人,但如果是院系部处的档案销毁,档案馆应是监销人。如果是保存环节的档案的销毁,档案馆便负有鉴定并执行的责任。
吕小明认为,新《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高校档案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其进步作用是肯定的,但新《办法》对一些实质性的问题仍未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例如高校档案馆的定性问题、建制问题等。高校档案馆究竟定位为一个行政职能部门,还是一个科学文化事业单位?新《办法》还没有给予明确的答案。
自我国恢复高考三十年来,高校各方面建设都取得了长足进步,档案管理工作也逐步进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但是,随着新形势的发展,例如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建设项目的增多、重要会议工作和科研项目与日俱增等,使高校档案管理工作仍面临许多挑战和问题。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新《办法》)于2008年9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实施宣告了在高校档案管理领域发挥了近20年规范作用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永久退出了历史舞台。如何解读这部新办法?它对于高校档案管理工作有什么意义,是否有利于档案工作中问题的解决呢?
带着这些问题,笔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馆副馆长吕小明。
少经费,档案工作有如无米之炊
吕小明谈到,目前学校以及许多领导和工作人员对于档案工作的意识不强,是档案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首要问题。近几年来的本科教学评估,暴露了档案意识不强所导致的一些问题,也给全体教职员工进行了一次有效的档案作用宣传。档案收藏的关键在于六个字:收全、管好、用活。收全是前提,用活是重点。如果学校各个部门档案意识薄弱,不注重原始资料的收集和保存,学校的档案工作便如无米之炊,无法展开。档案管理工作并不仅仅是档案馆自己的工作,还需要学校全体工作人员的配合,主动地将自身在教学实践、科研活动中的、个性化的鲜活材料归档保存。只有档案管理者和利用者良好互动,才能使高校档案工作进入良性循环。
由于长期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比较低,高校对于档案工作经费投入的普遍不足,造成一些高校档案室设备陈旧,高校档案事业机构设备不健全,馆舍条件差,库房不足,既不利于档案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档案的安全保管。
此外,档案工作队伍建设薄弱,整体文化程度不高和专业知识掌握不够的问题仍旧存在。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不断应用于档案管理中,迫切需要大量具有专业背景的高素质复合型的档案人才。但由于各方面的影响,使档案工作环境和待遇都差强人意,难以吸引和留住档案事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
八年酝酿,教育部出台27号令
采访中,吕小明详细地为笔者介绍了教育部27号令,即《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出台过程。由于1989年至1999年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最快的10年,是高校档案工作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的10年,因此,在1999年于同济大学召开的部署高校档案工作研讨会上,有人就建议修订国家教委6号令,并提出了不少具体的修订意见。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经过八年的酝酿,如今终于公布实施。
吕小明指出,新《办法》中有许多新提法和新规定,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进步之处。其中,第一章总则中第二条,对高等学校档案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重新定义,增加了招生工作形成的档案、学生档案,载体类型从隐性表述变为显性表述,强调了这两块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体现了现行档案材料载体多样性。第四条则改变了过去对于职权划分的模糊化处理,明确了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高校档案工作,档案行政部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避免了管理上的混乱和推诿,更加符合了权责统一、明确的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在人员配备方面,新《办法》对于馆长和副馆长的任职要求也有了相当程度的提高,以前只要是讲师就可以了,而现在则要求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这也是时代发展必须要求的。而对于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待遇的提高和对于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采取有效防范职业中毒事故的规定,则体现了新办法对工作人员的人文关怀。
另外,过去学生的成绩都是由教务处出具,盖学校的章,而今后学生的成绩将由档案馆出具,盖档案馆的专用章。这一改变更符合人性管理,方便学生,也更加严谨。同时,新《办法》对于档案销毁程序的修改也更为明确科学,具有可操作性,明确指出,无论已失去保存价值还是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都需要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才能行使销毁的权利,且需报校长批准。但此规定也留下了一个“尾巴”,就是“有关部门”指向不明确。理论上,档案保管单位是档案销毁的执行人,但如果是院系部处的档案销毁,档案馆应是监销人。如果是保存环节的档案的销毁,档案馆便负有鉴定并执行的责任。
吕小明认为,新《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高校档案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其进步作用是肯定的,但新《办法》对一些实质性的问题仍未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例如高校档案馆的定性问题、建制问题等。高校档案馆究竟定位为一个行政职能部门,还是一个科学文化事业单位?新《办法》还没有给予明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