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与网络教育的媒介融合

来源 :中国电化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e0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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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电视与网络是当今使用最为广泛的传播媒介,随着科技的发展,二者在传播过程中的融合不断深入。该文以法治教育为例,通过对电视与网络的传播特征及利弊分析,探讨在媒介融合视野下,电视与网络在保持各自原有传播优势的同时,如何互相利用资源,实现法治教育的电视与网络媒介融合。
  关键词:电视;网络;法治教育;媒介融合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
  法治教育是指通过对公民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依法治国”方略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和发展公民法治意识及其用法治意识指导自己行为的一种活动。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要能够得以经济长足发展、社会恒久稳定,完善的法治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法治教育活动必须依托媒介进行。媒介是信息传递的载体、渠道、中介、工具或技术手段。自人类信息传播产生以来,媒介就是任何传播过程中都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之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视和网络逐步成为法治教育最重要的两种媒介,特别是在数字化的浪潮中,法治教育的网络媒介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媒介融合的当今,法治教育的电视与网络媒介应当取长补短,实现多元互动,以期达到法治教育的目的。
  一、电视法治教育的媒介特征
  法治教育电视媒介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电视法治节目,与其他形式的法治教育媒介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1.传播的直观性
  以电视为媒介进行的法治教育活动是建立在电子技术基础上的社会教育活动,能够直观、动态地反映法治运作的实际情况。电视可以对涉法事件进行及时传播甚至现场直播,将涉法事件过程直接通过运动的画面呈现在受众面前,使受众既能看到事件现场的状况展示,又能听到场景中的声音,是一种对客观事物最直观的反映过程。如2013年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新开播的栏目《热线12》,是国内第一档大型法律服务互动类直播节目,其内容涵盖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慈善帮助、社会救助领域。每期节目对某一案件的详细案情进行播报,并由律师、专家分析案情,帮助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同时12条全国公益服务热线齐聚演播室,百名全国知名律师、公益领域的精英人士实时在线,解答观众的法律问题。除了拨打热线电话的观众及时满足了需求,收看节目的观众也同时了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了观众的自身法律素养。这一栏目既具有方便观众法律服务的便捷性,又具有水滴石穿法治教育的持续性,其成效是非常明显的。
  2.覆盖的广泛性
  与大众传播中的其他形式如报纸、书刊相比,法治教育的电视媒介覆盖面更广,在现代社会中几乎深入到每个角落,影响到每个人。因为读书看报需要识字,需要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使传统的法治教育覆盖面局限在一定范围内。而看电视可以不受文化程度的限制,且电视是现代社会最大众化的文化产品,几乎置身于每个家庭中,以电视为媒介的法治教育覆盖面通常数以千万计甚至以亿计,覆盖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以及不同的地域,因而其覆盖范围广泛。观众在收看与法治教育相关的电视节目过程中,其法律素质也得以培养。
  3.内容的渗透性
  渗透性是指以电视为媒介的法治教育内容大量渗透在不同的电视法治栏目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社会成员的法治观念。目前电视己经成为大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个人社会化的重要媒介,它在很大程度上塑造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影响着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凭借其对社会生活的渗透,电视法治教育为法治观念传播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为提高民众法律素质创造了有利条件。观众在观看电视法治节目的过程中,会自然而然地受到节目的熏染,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其所包含的法治观念,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4.类型的多样性
  以电视为媒介的法治教育类型是多种多样的,这种多样性是由电视法治教育内容的丰富性和形式的多样性所决定的。电视法治教育主要以电视法治节目作为表现形式,这些节目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类型。如按节目播出方式划分为直播节目和录播节目;按节目播出体裁划分为法治消息和法治专题,其中法治专题又分为法治专题片、举案说法、庭审纪实等类型[1];按节目性质分为法治新闻节目、法治专题节目和栏目剧[2];按传播内容划分为法理型节目、情理型节目和道理型节目[3]。这些类型的法治节目都蕴涵着丰富的法治信息,有的通过显性的方式表现出来,有的则是隐含在节目内容中。由于电视观众具有不同的性别、年龄、文化层次、知识结构、兴趣爱好也不同,他们对电视节目各有偏好。因此,多种类型的电视法治节目就能更好地满足不同年龄、性别,不同层次的人们的需要,能够更好地吸引他们,而渗透在各类节目中的法治观念就能更好地影响人们。
  电视作为强大的媒介之一,承载着强烈的教育和宣传的社会功能。法治教育的电视媒介通过声画并茂的传播符号,将原本高度抽象的法律条文及其所蕴含的法治理念展现给公众,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公民的法治观念,在培养公民法治观念进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二、网络法治教育媒介特征
  网络给人类带来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网络已经成为人类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重要媒介。网络环境对人们的思想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充分利用网络媒介进行法治教育也成为一种必然。
  1.信息内容的海量性
  就传统媒体而言,报纸受版面的限制;广播、电视限于时段固定,不得不对很多题材进行删节。与传统媒体采用线性述事方式不同的是,互联网采用超链接的方式,将无限丰富的材料立体式地发布,其容纳的信息是无限的。网络上的信息是经过数字化处理后存储在计算机上的,数字化大大拓展了信息存储的空间。其他信息载体要增加信息容量,就要增加空间,而网络却不同,网络空间在理论上是无穷的。法治教育信息只要渗透在网络媒介之中,就能够容易地被人们所感知和把握。运用网络媒介,能够将更多法治教育信息传递给教育对象,同时丰富多彩的网络信息充斥着整个网络社会,各种思想相互碰撞,对教育对象的法律思想造成重大的影响,网络中各种思想、意识的海量性,丰富了法治教育的内容。   2.速度的超时空性
  从技术上来看,数据可以在网络上以非常快的速度传播,这些数据所承载的法治信息也被迅速传播。现实社会总存在着洲界、国界、省界,而由互联网构成的网络社会则是一个没有物理边界的空间。人们可以将其法治观点、思想融会到无限的网络群体中,各种法治教育信息将随着网络信息的流动跨越时空地域延伸到世界的各个角落。此外,在信息网络化时代,各种事物的变化速度非常快,新事物和新现象层出不穷,整个社会都处在转型的加速时期,这从客观上增加了法治教育工作的难度。网络社会打破了传统相对封闭的教育方式,教育不分国界、不分地域,各地各国的教育内容都可以在网上获得,不同文化、不同思想交织在一起,利用网络沟通的超时空性这一特点,可以大大地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促进了法治教育内容的多元化。
  3.方式的平等交互性
  互联网技术建立在所有电脑用户平等的理念之上,只要具备基本的硬件条件,不同年龄、志趣、种族、民族、国籍、宗教信仰、政治立场、价值取向、生活习俗的人,都可以在网络社会中自由穿梭,获取、制造和传播法治信息。传统媒体一般采取的是单向传播的方式,信息主要是由传播者单方面提供,受众只能被动获取信息,其反馈也往往是滞后的。而网络则采取的是交互式的传播方式,媒体将信息传递给网民,网民可根据个人需求、兴趣有选择地检索查询,以获取信息,具有主动性。此外,网民还可随时随地的发表观点,以达到交流的目的。不仅如此,法治教育者还可以利用网络各种平台及时把法治教育的内容传送到每一位受教育者的面前,如政法微博,教育者和受教育者还可以进行“面对面”地交流,教育者不仅可以及时了解受教育者思想状况,帮助他们排除心理障碍,还可以及时得到来自受教育者的各种信息反馈,从而避免传统媒介方式法治教育工作中的盲目性。
  4.手段的兼容性
  网络兼容了传统媒体的多种优势,不仅具备了电视声音、文字、图像合一的特点,还具备了报纸的可保持性特点;不仅可以处理文字和数据,还可以处理声音、图像等多种信息,它可以将报纸、广播、电视、录像、电话和传真等功能融为一体,充分发挥多媒体的技术交互功能,使得网络信息声色俱全、图文并茂、动静结合。因此运用这一现代化手段把法治教育内容进行加工处理,把法治教育内容融于声像之中,从灌输到互动,从单色彩引向多色彩,从而化抽象为具体,化枯燥为情趣,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法治教育的效果。网络媒体的发展带来了受众观看载体的多元化,法治教育呈现出电视媒介不能拥有的优势。
  三、网络法治教育对电视法治教育的冲击
  网络媒体以其更新与传播速度快、信息量大、全球性、检索便捷、交互性强等优势深得广大网络用户的青睐,网络法治教育对电视法治教育造成巨大冲击。
  首先,从传播范围上,网络打破了地域和文化的界限,使法治教育具有全球性和跨文化性。网络的发展将电视媒介摆在了一个全球性的舞台上接受检阅与竞争,“网络传播突破地域限制,没有疆界,而且跨国传播成本低廉。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与互联网连接,网络传播真正具有全球性和跨文化性”[4]。这样一来网络使信息的传播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无障碍性。没有了地理位置的限制,全世界的公民都可以通过使用互联网来自由选择和观看其感兴趣的内容和信息,这就为不同的国家之间信息的传递和文化的交流提供了一个便捷、快速、成本低廉的平台。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来查看各类法律信息、收看视频节目等。受众将其注意力投注在网络媒体上的份额在急速地提升,从低龄向全民蔓延,这些受众更多地选择运用互联网络来获取信息和收看电视节目,造成电视法治节目不但要迎接其他节目类型的挑战,也要面对网络媒介的压力。
  其次,在传播手段上,网络媒介兼备所有媒介的传播手段,可以使法治教育效果最大化。它能够巧妙运用技术优势,将海量信息通过适当的策划、设计、加工,转换成容易理解和阅读的图像、图表,甚至变成音频或视频等,极大地改善传播的效果。我们知道,法治教育是通过媒介以一定形式的符号系统为中介进行意义表达,电视媒介以声音、图像为主,网络媒介则文字、声音、视频等符号系统兼集一身,甚至可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生成平面和三维动画、全息图像、虚拟空间环境等,以法治信息的整合、重构和各种信息形态的相互转换,较之于接受传统媒介的法治信息,受众接受网络法治信息会产生更加逼真的“沉浸感”,同时使教育效果最大化。
  第三,网络媒介具有特殊的互动功能,可以提供差异化的法治信息。法治事件的发生发展,往往可能是持续数日,甚至也可能是旷日持久,在这种时候,电视媒介受众不可能自始至终把握法治事件的所有线索和信息,网络媒介则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弥补电视媒介这一不足。网络媒介可以将持续多日的法治事件报道进行更加有条理地组织,可以通过视频、动画等重放和回顾事件;可以综合使用文字、图表、图片、视频、动画等手段,用更加感性的信息形态呈现法治事件;甚至可以让受众自行决定法治信息的呈现方式,为不同知识背景、兴趣爱好、性别年龄等的受众,提供差异化的法治信息,从而减少信息的冗余和噪音,改进传播的效果。
  四、网络法治教育的弊端
  以网络为媒介进行法治教育拥有电视法治教育所不曾拥有的优势,但同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不可避免,网络法治教育有自身所不能克服的缺点。
  首先,网络传播的自由性和信息的无限性,造成法治信息缺乏公信力和权威性。网络开辟了一个无拘无束、几乎不受限制的空间,这也使得网络信息的可信度受到质疑。网络的自由性、信息的无限性恰恰是其缺乏公信力和权威性的根源。“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媒介可以分钟甚至秒钟作为单元传播,新闻可以在瞬间发布。然而,速度、时效与准确、公正、完整之间存在反比关联,快速导致的最大风险往往是容易出错。”[5]网上缺乏对无限丰富的网络联系的监督机制,信息传递中的无意失误与有意曲解,致使虚假法律信息不时出现在网上。许多网站没有自己的专业采编队伍,所发布的法治信息没有经过严格的编制和真伪鉴别,缺乏权威性和可靠性。对受众来说,法治教育的网络媒介缺乏一种公信力。   其次,网络技术有一定复杂性,影响网络法治教育的覆盖面。媒体对受众有所谓技术门槛与知识门槛的要求,部分群体掌握它有一定难度。网络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知识水平低的人来说,要产生把握力就不容易。“在信息化时代,即使农民阶层拥有了比以前更多地接触现代媒体的机会,但是由于其并不具备相应的使用媒介的能力,没有良好的媒介使用的观念和使用技巧,这也会对其积极寻求和使用媒介,有效地利用信息产生消极的影响。”[6]电视的操作十分简单,受众甚至只要按下开关就可以了,网络则不同。首先,它要求受众有一定的电脑操作常识,其次,要想进入一个网站搜索所需的信息的过程还是很复杂。文字的传播符号、网络点击技术的复杂程度这些都影响了受众的使用。技术相对复杂性是影响网络法治教育的重要原因。
  第三,传播主体虚拟性,造成法治教育的难控性。互联网具有很高的包容性和延伸性,人们只要找到一个网址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浏览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只要通过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就可以自由接受和传播信息,无需确认身份。只要在网络技术的支持范围之内,发布和接收信息不受任何约束。“任何人只要连上互联网,都能够以虚拟身份不受约束地畅所欲言,互联网匿名性带来的放纵心理,可能导致不少网民发出不负责任的声音或者非理性的发泄,可能导致互联网上理性的思考反而淹没在混乱之中。”[7]因此网络营造了一个具有很高的隐蔽性的虚拟空间,每个人在网络上的存在都是虚拟的、数字化的、以符号形式出现的,人与人的交往也表现为符号与符号的互动。这种虚拟性所带来的虚假性和真实性的并存及渗透,给网络法治教育带来了挑战和困难。网络之外的其他媒介进行的法治教育是可以控制的,通过面对面的信息传播,交流互动,信息选择,以及多样化的测试手段,受教育者的教育效果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使其基本上能够按照教育者的设想前行。但由于网络法治教育是通过网络平台展开的,网络的隐蔽性、信息多样性和复杂性、信息接收的自主性和便利性,再加之受教育者自身心理机制的脆弱性和劣根性,致使网络法治教育的实效比其他媒介法治教育更具有难控性。
  五、电视与网络法治教育的媒介融合
  媒介融合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马萨诸塞州理工大学的浦尔教授提出,意指多种传播媒介呈现一体化趋势,媒介融合在媒介的发展和数字技术的更新换代中呈现了多种全新的特质[8]。媒介融合已成为当今全球性的热门话题。融合是指所有的媒介都向电子化和数字化这一种形式靠拢,这个趋势是由计算机技术驱动的,并在网络技术的推动下变得可能。媒介融合是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网络存储技术等传媒技术产生的基础上,以受众需求变化为导向,从整体上打破传统传媒业的边缘,彰显个性媒体的独特传播优势,实现立体式传播效果的演变过程,其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媒介化。因此,以电视为媒介的法治教育要想被受众接受并且保持活力与生命力,应当顺应时代的发展,实现与网络法治教育的融合。电视和网络法治教育二者各有所长,只要寻求适当的合作方式,共享优势资源,取长补短便可更好地发展自身。
  传统技术水平下,受众多通过电视终端收看电视节目,而在媒介融合的背景下,受众收看电视节目的选择很多,大小品牌各异的计算机、传统意义的笔记本、便于携带的平板电脑、手机以及各种移动终端设备,观众收看电视节目的习惯与载体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载体的多元化就意味着观众可以接触到节目的可能性变大。因此,电视法治节目可以通过播出权的授予交给网络去播出,那么再结合这些多元终端送到观众面前。比如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的各节目和许多地方电视台的法治节目通过电视播放之后,都会将节目上传至其网站,供既喜欢上网又喜欢这个节目的观众收看。对于使用网络收看法治节目的观众来说,他们不但可以选择收看的内容,还可以在任意一个方便的时间观看,同时还可以边看边通过各种网络平台与其他观众或者是节目组进行交流。电视法治节目的即时一次性传播的特性被打破,同一期节目可以在网络实现不同时、多次重复的传播,方便了受众的同时也避免了节目制作者的节目资源浪费。
  电视法治教育受限于电视传播的单向传播特性,通过法治节目进行的互动形式也是极为有限的。而网络媒体的开放性、互动性、个性化特征对于传统电视媒介来说,是一种互补。通过网络空间,信息发布的集权力量在消解,网络使每一个人都能自由表达,并且成为一个消息的发出者,每个人都是一个自媒体,这种话语权力的回归不仅让观众从意识上有一种表达的感觉,也在行动上有了表达的平台,为普通的百姓提供了一个表达自己观点的平等话语平台。电视法治节目利用好网络媒体在交流互动上的优势,找到一个合适的合作途径,便可以为电视法治节目的发展带来新的活力。当电视法治教育的形式以电视法治节目进行之时,观众可以通过网络与法治节目的演播现场进行互动,发表自己的观点、向嘉宾提问,甚至是参与到节目的进程中去。另一种是具有延伸性的互动形式,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在节目正在播出的时候,在节目播出之前或者是观看节目之后,也可以通过各种网络平台与节目组沟通、交流,将法治节目的宣传与资源利用战线拉长,带动更好的收视效果,实现法治教育电视与网络媒介的融合。
  在这种融合过程中,网络媒介也利用了电视媒介的资源。不仅电视法治节目强大的品牌资源、丰富的信息资源是网络法治教育不可或缺的,其雄厚的人力资源是网络法治教育必须依靠的,而且电视法治教育形成的丰富传播经验也是网络媒介需要借鉴的。此外,电视媒介比网络媒介在公信力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法治教育公信力状况直接关系着法律公信力的高低,影响着法治教育的效果。通过法治教育的电视与网络媒介融合,使网络法治教育传播的法治信息公信力大大提高。
  六、结语
  电视媒介不会因为网络媒介的迅速崛起而消失,二者在保持各自原有优势的同时,应互相合理利用资源,实现电视与网络法治教育的媒介融合,使法治教育走上健康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法治教育过程的优化控制,提高法治教育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胡智峰,尹力.电视法制节目特质、创作与开发[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14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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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石雁: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治教育与法律传播(syzxmsy@sina.cn)。
  On the Media Fusion of the TV and Internet Education
  —Taking Legal Education As an Example
  Shi Y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Beijing 100083)
  Abstract: TV and internet are the most widely used media nowadays,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ic,in the dissemination process,the two media are fusing more and more deeply.This article taking the legal education as an example,by analyzing the propag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V and internet,in the media fusion perspective,discuss how to make mutual use of resources and realize the fusion of TV and internet media in the legal education area,while TV and internet can keep their original dissemination advantages.
  Keywords: TV;Internet;Legal Education;Media F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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