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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函[200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市的有关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