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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龚某某诉称:2013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装饰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江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某小区XXXX室房屋的设计、施工、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部分材料。由于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范施工,甚至采取偷工减料等手段欺诈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装饰工程合同书》;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装饰装修款69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7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并反诉称:被告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不存在偷工减料等任何欺诈行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原告擅自终止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损失347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针对反诉辩称:反诉请求系无中生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龚某某与江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均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因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原告更换房门钥匙并将本案装饰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法院对本案《装饰工程合同书》已实际解除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其擅自终止《装饰工程合同书》的履行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按装修款的三倍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解除合同,造成被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龚某某已支付的装饰装修款12018.20元。
二、驳回原告龚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江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点评]
依据有关法律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并反诉称:被告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不存在偷工减料等任何欺诈行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原告擅自终止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损失347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针对反诉辩称:反诉请求系无中生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龚某某与江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饰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均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因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原告更换房门钥匙并将本案装饰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法院对本案《装饰工程合同书》已实际解除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其擅自终止《装饰工程合同书》的履行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按装修款的三倍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解除合同,造成被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龚某某已支付的装饰装修款12018.20元。
二、驳回原告龚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江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点评]
依据有关法律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