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相矛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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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编制或结算审核过程中,常常碰到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互相矛盾的情形,此时工程造价单位、造价人员如何进行结算编制或审核,值得我们认真探讨。如果盲目进行结算编制或审核,可能造成结算方式错误而徒劳无功,也可能给施工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给建设单位、财政投资增加额外的费用。下面就某一实际工程案例(福建省公开招标工程)进行分析。
  【关键词】 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条款
  一、案例工程及主要分歧
  某市安置房建设公开招标工程,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的主要条款有:
  1、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2、承包风险范围:投标报价应包括实施工程合同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措施、市场价格变化、工程量清单核对后的错漏项等所有风险;
  3、风险包干系数,在综合单价中考虑,系数为1%;
  4、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后28个工作日内进行清单核对,否则视为对原清单无疑义,中标价不调整。
  工程中标后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中标价格为1730多万元,其专用合同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的主要条款有:
  1、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2、价格调整: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按福建省建设厅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由于市场波动引起的水泥、钢筋价格调整参照省建设厅相关文件执行(闽建筑【2009】18号)。
  中标后,施工单位造价人员认为,结算方式应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固定单价合同)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人工费调整、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进行结算,导致没有进行清单核对的相关工作(实际工程量清单中少算和漏算的造价约40万元)。结算编制时,施工单位造价人员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编制工程结算。
  在工程造价审核阶段,审核人员依据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的主要条款,认为应该按固定总价合同的形式,按中标价1730多万元加设计变更及签证造价进行审核,把施工方报送的人工差价调整(风险范围外约60万)和水泥、钢筋价差调整(风险范围外约15万元)核减。
  以上案例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书专用合同条款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的主要条款相矛盾,分歧主要在:1、结算方式是按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工程量是否重新计算(直接影响清单核对错漏项约40万元);2、人工费是不可调整还是可调整问题,是否在风险包干范围内(直接影响人工费差价调整60万元);3、水泥钢筋价差是不可调整还是可调整问题,是否在风险包干范围内(直接影响水泥钢筋材料差价调整15万元)。
  二、施工单位和结算审核单位观点描述
  施工方造价人员认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进行结算。工程结算应以合同约定的条款结算,认为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实信用的条件下依据有关法律对相关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指导甲乙双方行为规范的准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1.4明确规定:“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a.本协议书;b.中标通知书;c.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d.专用合同条款;e.通用合同条款;f.技术标准和要求;g.图纸;h.已标价工程量清单;i.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其中没有招标文件。据此说明招标文件不是合同组成部分,不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案例工程结算应采用固定单价方式,人工费差价和水泥钢筋材料差价按政策性文件执行。
  审核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第五十七条就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说明为实质性条款。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8.3条文: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因此案例工程结算应以招标文件条款为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条款无效。因此,案例工程结算应按风险包干、市场价格不调、固定总价方式办理。
  三、笔者见解
  1、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做到这一原则,整个招标过程,应该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投标文件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实质性条款。因此招标文件是实现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如果中标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相违背,尤其是与合同价的形式、款项支付比例和时间、风险承包范围、工程担保、主要材料品牌、施工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条款相违背,对于其他潜在投标人是不公平的。
  2、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内容来看,投标文件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实质性条款,否则该投标文件判为废标。因此推断,投标文件已将招标文件作为投标书的依据,应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构成了施工合同文件的内容,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完全吻合。   3、从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来看,并没有包括招标文件这一条,很多人误解为招标文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解释内容。笔者认为招标文件贯穿了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且前面已经论述了招标文件是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和重要依据,因此优先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优于投标函,投标函优于合同专用条款”,可以理解为“合同协议书优于投标函(包括招标文件),投标函(包括招标文件)优于合同专用条款”,因此招标文件条款效力优于专用合同条款,若专用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不一致的,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因此,合同协议书的条款与招标文件条款应相一致,不一致的以招标、投标文件的条款为准。
  5、关于风险承担的范围。在我国工程建设施工承发包过程中实行风险共担、公平合理的原则,是实现建设市場公平交易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措施之一。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诸多风险,只有以公平为原则奉行风险共担,才能有利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面实际履行,充分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施工风险包干应是有限的,有些风险不是施工单位所能掌控的,超出了风险承受范围。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由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有些招标文件把施工方有限度承担的风险和完全不承担的风险列入到风险承包范围,这违背了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这种条款应是无效条款,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对其进行约定并执行国家政策的特别约定,不应理解为修改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
  四、结束语
  招标文件贯穿于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的签订全过程,是全过程的主轴和行为准则,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与合同协议书、投标函、合同专用条款应相一致。当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书主要条款相矛盾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工程结算应按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结算;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特别约定执行国家政策文件应为有效,不应理解为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因此,案例工程结算应以固定总价方式办理,风险有限包干,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人工费和主要材料政策性调整应执行约定文件,其差价金额高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高出部分的单价由发包人承担,其差价金额低于所计取风险包干金额的,低出部分的单价由承包人受益,工程量清单核对因超过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可视为对工程量清单无疑义,不再进行清单核对,合同价也不调整。通过这个案例,使我们更深刻的体会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公平、公正、合理,协调统一,同时遵循国家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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