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高度发达的网络信息,为发展技术
经济合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也带来了市场风险。打开网站,可看到许多技术经济公司、信息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能为你提供技术经济合作中介服务。他们大都在网上发布很多项目合作及外商投资意向等信息,有时几家公司发布的许多信息都雷同或是一致的。当你要求他们提供项目合作中介服务时,在函、电联系及洽谈过程中,他们会恰到好处地要你交考察费、咨询费等,动辄五千、六千元,甚至更多,并承诺合作不成,如数退还,以诱你上当而行骗。山东烟台人周在某带领村民致富,为金昌公司寻求合作项目的过程中,曾几次“遇险”,现摘录片段:
周某在网上看到“恒帮(安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的多个项目信息,其中之一是由港商提供生产技术、设备等,大陆合作方提供厂房、场地、水电等基础设施,合作生产一次性降解垃圾袋,年产2000吨,产品全部外销,年净利260余万元。阅后周某当即在网上通过电子邮件发去合作要求,并说明基本情况。几天后,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回复:港商同意与你方合作,商务函已经发出,请查收遵办。周某很高兴,认为有望合作成功。待收到该公司发来的商务函,其内容是“邀请”周某即赴该公司考察面谈。周某认为只凭一次电邮联系,完全不了解对方情况,此时不宜千里迢迢贸然前往,况且是要在烟台设立合作公司,要考察,也应该是该公司派员来烟台做实地考察,看是否具备条件适合与港商合作。鉴于此,周某即以电邮形式回复该公司,说明此时赴贵公司考察没有实际意义,建议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由贵公司派员赴我方考察,并签订中介服务协议及项目合作协议,考察费由烟台合作方给以补偿支付。电邮发出后,该公司见周某不上当,再无回音,周某又连续发了几次电邮,并要求联系其它合作项目,均无回音。实际上,他们是想以面谈诱使周某前往,先与酒店合谋赚取食宿费,再设法引诱交纳通讯联络费、考察费或中介费等,达到行骗目的。因为此前周某曾应邀到深圳考察,去到后与主要负责人的洽谈一直拖着,住了一周后,花去食宿费数千元,幸好没有交纳其他费用。
2006年1月,济南某韩国全资信息服务公司在网上发布信息,称可为中国企业提供与韩国及东南亚诸国客商的经贸合作、合资合作服务。当周某发去资料,委托其帮助推介联系时,该公司发来了仅表示其单方面意志的格式合同样本,其中规定:合同签字后,待金昌公司支付9800元咨询费时才正式生效;在该公司为合作双方联系洽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餐饮、住宿等接洽费用,均由负担;合同有效期内,不能联系到满意的合作企业,免费延长一个月的服务咨询期;合作成功,该公司按实际到位外资额8%提取奖励。对如此“丧权辱国”的条约,显失公平,金昌公司是断然拒绝的!在此也提醒所有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莫上当!看官请看:中国企业支付相当数额的咨询费、接洽费后,如在延长一个月的合作期内仍合作不成,那就意味着先前支付的所有费用分文不退,合作当即终止。此时的市场风险则全由中国企业承担,损失是中国企业的,合作不成的责任也是因中国企业不满意造成的,而韩资公司做得是无本无风险的买卖,会稳当地获得巨额利润。他们就是利用中国企业急于寻求合作发展的迫切心理,将一己意志强加于中国的企业和个人,这对于中国企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是对中国人的蔑视。
2006年5月,在网上看到北京某技术公司发布的许多外商投资意向信息,当周某让其帮助推介联系时,该公司要求金昌公司先付中介费、考察费8000元,合作成功外资到位后,再按外资额7%提取奖励。在周某的请求下,该公司应允可以在合作成功后付中介考察费,但要求到其公司面谈并签订中介服务协议。周某认为应先通过函电联系达成一致意向后,再签订中介服务协议。当金昌公司提出协议中应规定——贵公司对项目合作的真实性、投入运行后外商在经营过程中的诚信及合法性负连带责任时,他们又说签订中介服务协议无意义,不用签了。显然,该公司对其提供的中介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不能做出保证,也不敢承担责任,其骗局已显露出来。
此外,周某还联系了北京等地的其它几家技术经济中介服务公司,情况大致如此。综合分析这些情况可以看出,这些公司或是要你先付费,或是千方百计地诱使你去面谈,伺机骗你交费,待你交款后,他们或逃之夭夭;或找几个人假装考察,然后把合作不成的责任推到你身上;或说外商没来,正在联系,无限期地给拖下去,最终达到一个目的——将先期付费非法占有。因此,利用网上信息搞项目合作必须谨慎行事,谨防上当受骗。
经济合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也带来了市场风险。打开网站,可看到许多技术经济公司、信息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能为你提供技术经济合作中介服务。他们大都在网上发布很多项目合作及外商投资意向等信息,有时几家公司发布的许多信息都雷同或是一致的。当你要求他们提供项目合作中介服务时,在函、电联系及洽谈过程中,他们会恰到好处地要你交考察费、咨询费等,动辄五千、六千元,甚至更多,并承诺合作不成,如数退还,以诱你上当而行骗。山东烟台人周在某带领村民致富,为金昌公司寻求合作项目的过程中,曾几次“遇险”,现摘录片段:
周某在网上看到“恒帮(安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的多个项目信息,其中之一是由港商提供生产技术、设备等,大陆合作方提供厂房、场地、水电等基础设施,合作生产一次性降解垃圾袋,年产2000吨,产品全部外销,年净利260余万元。阅后周某当即在网上通过电子邮件发去合作要求,并说明基本情况。几天后,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回复:港商同意与你方合作,商务函已经发出,请查收遵办。周某很高兴,认为有望合作成功。待收到该公司发来的商务函,其内容是“邀请”周某即赴该公司考察面谈。周某认为只凭一次电邮联系,完全不了解对方情况,此时不宜千里迢迢贸然前往,况且是要在烟台设立合作公司,要考察,也应该是该公司派员来烟台做实地考察,看是否具备条件适合与港商合作。鉴于此,周某即以电邮形式回复该公司,说明此时赴贵公司考察没有实际意义,建议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后,由贵公司派员赴我方考察,并签订中介服务协议及项目合作协议,考察费由烟台合作方给以补偿支付。电邮发出后,该公司见周某不上当,再无回音,周某又连续发了几次电邮,并要求联系其它合作项目,均无回音。实际上,他们是想以面谈诱使周某前往,先与酒店合谋赚取食宿费,再设法引诱交纳通讯联络费、考察费或中介费等,达到行骗目的。因为此前周某曾应邀到深圳考察,去到后与主要负责人的洽谈一直拖着,住了一周后,花去食宿费数千元,幸好没有交纳其他费用。
2006年1月,济南某韩国全资信息服务公司在网上发布信息,称可为中国企业提供与韩国及东南亚诸国客商的经贸合作、合资合作服务。当周某发去资料,委托其帮助推介联系时,该公司发来了仅表示其单方面意志的格式合同样本,其中规定:合同签字后,待金昌公司支付9800元咨询费时才正式生效;在该公司为合作双方联系洽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餐饮、住宿等接洽费用,均由负担;合同有效期内,不能联系到满意的合作企业,免费延长一个月的服务咨询期;合作成功,该公司按实际到位外资额8%提取奖励。对如此“丧权辱国”的条约,显失公平,金昌公司是断然拒绝的!在此也提醒所有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莫上当!看官请看:中国企业支付相当数额的咨询费、接洽费后,如在延长一个月的合作期内仍合作不成,那就意味着先前支付的所有费用分文不退,合作当即终止。此时的市场风险则全由中国企业承担,损失是中国企业的,合作不成的责任也是因中国企业不满意造成的,而韩资公司做得是无本无风险的买卖,会稳当地获得巨额利润。他们就是利用中国企业急于寻求合作发展的迫切心理,将一己意志强加于中国的企业和个人,这对于中国企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是对中国人的蔑视。
2006年5月,在网上看到北京某技术公司发布的许多外商投资意向信息,当周某让其帮助推介联系时,该公司要求金昌公司先付中介费、考察费8000元,合作成功外资到位后,再按外资额7%提取奖励。在周某的请求下,该公司应允可以在合作成功后付中介考察费,但要求到其公司面谈并签订中介服务协议。周某认为应先通过函电联系达成一致意向后,再签订中介服务协议。当金昌公司提出协议中应规定——贵公司对项目合作的真实性、投入运行后外商在经营过程中的诚信及合法性负连带责任时,他们又说签订中介服务协议无意义,不用签了。显然,该公司对其提供的中介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不能做出保证,也不敢承担责任,其骗局已显露出来。
此外,周某还联系了北京等地的其它几家技术经济中介服务公司,情况大致如此。综合分析这些情况可以看出,这些公司或是要你先付费,或是千方百计地诱使你去面谈,伺机骗你交费,待你交款后,他们或逃之夭夭;或找几个人假装考察,然后把合作不成的责任推到你身上;或说外商没来,正在联系,无限期地给拖下去,最终达到一个目的——将先期付费非法占有。因此,利用网上信息搞项目合作必须谨慎行事,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