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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论述了经济法价值之秩序价值、效率价值、公平。“经济法理念” 可以指导并影响具体的法规范、法制度的形成和实施,但不能代替法规范、法制度。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部门法。经济法原则是指,在以社会为本位观的理念下,结合我国经济法实际功能和基本任务形成的。
关键词 秩序 效率 法的意识 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价值
法的价值,在国外是很老的话题。美国法学家庞德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而在中国它却只是近几年才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但是经济法的价值问题,则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都是一个崭新的问题,值得我们去认真的研究。
研究法的价值首先要明确的是法的价值是什么,也就是法具有哪些价值。古今中外的学者对这个问题有各种各样的说法,常见的有,法的价值有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利益、安全、自由等等各项;上述各项的内涵怎样,所列各项价值之间是什么关系,也各有不同理解。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就像道德、宗教、纪律等一样,其基本价值都主要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项。在这些价值当中,首先处于第一层次的是秩序。其次,是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政治统治效率、行政和社会管理效率、军事效率、文教卫生效率等。
现在我们可以进一步来分析经济法的价值了。经济法价值是指以经济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也就是说,经济法价值在于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包括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经济法价值之一——秩序价值,就是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维护作用。恩格斯说过,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的归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就表现为法律。在经济法秩序下,个体虽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经济经济法价值之二——效率,这是指经济效率(即经济效益),效率包括个体效率和社会整体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效率价值是经济人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它以经济自由主义为基础。亚当·斯密在1776年《国富论》中写道:“每个人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们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他们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
经济法价值之三——公平,这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并且所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需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经济公平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有能够在同等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利益平衡。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追求和基本条件。
二、经济法理念
首先,“经济法理念”属于法的意识范围,是法律上层建筑之上的意识形态。它既反作用于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较之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而言,它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所以,“法理念”可以指导并影响具体的法规范、法制度的形成和实施,但不能代替法规范、法制度。
其次,“经济法理念”反映法的质的规定性,是一种高度抽象、理性的法意识,是具体法律制度的灵魂。法条、法规好比驱壳,同样的躯壳置入不同的灵魂,就成为不同的体制,效果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这就是法理念的力量和价值所在。
再次,“经济法理念”反映的是法的应然性,是人们之于法的主观追求,包含着一定的理想或思潮成分。法的应然规定性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这种决定要通过社会成员的集体意识和统治者、立法者的主张来实现。就客观性而言,法理念与自然法是相等的。如无特别说明,文中的“法理念”指的都是主观的法理念。
三、 经济法原则
博登海默说:“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随着个人的成熟,个人倾向的侧重和强度都会渐趋渐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则会不断增长和扩展,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这种自然的智慧同样在人类社会的成熟过程中得以体现。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之剑斩封建主义于马下之时,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也纵横于民商法之中。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之潮流却再也无法阻挡。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部门法。在以社会为本位观的理念下,结合我国经济法实际功能和基本任务,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经济法应有的基本原则。
(1)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将国家职能划分为维护阶级统治职能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维护阶级统治职能是国家职能中的首要职能。而在当前,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在国内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国家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则显得更加突出。
(2)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是经济法的J项最基本原则,也是经济生活中必须贯彻和体现的一项原则,是处理国家同各级管理组织、企业相互间关系的原则是各级管理组织和企业必须对国家或社会承担的经济责任;权与责相对,是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应当享有的权利;利即是物质利益口只有对国家对社会尽责,才能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
(3)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制定、贯彻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一切社会经济活动都是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实现自己的物质利益。由于我国现在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情况,每个经济法的主体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但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每个经济法主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兼顾国家、组织、个人利益,就是要正确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
作者简介:
马光,女,(1979~)满族,辽宁锦州人,中共锦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讲师。
关键词 秩序 效率 法的意识 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价值
法的价值,在国外是很老的话题。美国法学家庞德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而在中国它却只是近几年才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但是经济法的价值问题,则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都是一个崭新的问题,值得我们去认真的研究。
研究法的价值首先要明确的是法的价值是什么,也就是法具有哪些价值。古今中外的学者对这个问题有各种各样的说法,常见的有,法的价值有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利益、安全、自由等等各项;上述各项的内涵怎样,所列各项价值之间是什么关系,也各有不同理解。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就像道德、宗教、纪律等一样,其基本价值都主要包括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项。在这些价值当中,首先处于第一层次的是秩序。其次,是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政治统治效率、行政和社会管理效率、军事效率、文教卫生效率等。
现在我们可以进一步来分析经济法的价值了。经济法价值是指以经济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也就是说,经济法价值在于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包括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经济法价值之一——秩序价值,就是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维护作用。恩格斯说过,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的归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就表现为法律。在经济法秩序下,个体虽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经济经济法价值之二——效率,这是指经济效率(即经济效益),效率包括个体效率和社会整体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效率价值是经济人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它以经济自由主义为基础。亚当·斯密在1776年《国富论》中写道:“每个人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们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他们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
经济法价值之三——公平,这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并且所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需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经济公平是指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以一定的物质利益为目标的活动中,都有能够在同等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利益平衡。经济公平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追求和基本条件。
二、经济法理念
首先,“经济法理念”属于法的意识范围,是法律上层建筑之上的意识形态。它既反作用于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较之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而言,它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所以,“法理念”可以指导并影响具体的法规范、法制度的形成和实施,但不能代替法规范、法制度。
其次,“经济法理念”反映法的质的规定性,是一种高度抽象、理性的法意识,是具体法律制度的灵魂。法条、法规好比驱壳,同样的躯壳置入不同的灵魂,就成为不同的体制,效果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这就是法理念的力量和价值所在。
再次,“经济法理念”反映的是法的应然性,是人们之于法的主观追求,包含着一定的理想或思潮成分。法的应然规定性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这种决定要通过社会成员的集体意识和统治者、立法者的主张来实现。就客观性而言,法理念与自然法是相等的。如无特别说明,文中的“法理念”指的都是主观的法理念。
三、 经济法原则
博登海默说:“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随着个人的成熟,个人倾向的侧重和强度都会渐趋渐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则会不断增长和扩展,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这种自然的智慧同样在人类社会的成熟过程中得以体现。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之剑斩封建主义于马下之时,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也纵横于民商法之中。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之潮流却再也无法阻挡。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部门法。在以社会为本位观的理念下,结合我国经济法实际功能和基本任务,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经济法应有的基本原则。
(1)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将国家职能划分为维护阶级统治职能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维护阶级统治职能是国家职能中的首要职能。而在当前,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在国内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国家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则显得更加突出。
(2)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是经济法的J项最基本原则,也是经济生活中必须贯彻和体现的一项原则,是处理国家同各级管理组织、企业相互间关系的原则是各级管理组织和企业必须对国家或社会承担的经济责任;权与责相对,是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应当享有的权利;利即是物质利益口只有对国家对社会尽责,才能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
(3)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制定、贯彻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一切社会经济活动都是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实现自己的物质利益。由于我国现在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情况,每个经济法的主体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但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每个经济法主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兼顾国家、组织、个人利益,就是要正确处理好这三者的关系。
作者简介:
马光,女,(1979~)满族,辽宁锦州人,中共锦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