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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矫治和教育。但对人民检察院应如何组织矫治和教育,《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做出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九十七条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然而,具体应如何组织实施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帮教工作,仍是一个有待探索的新领域。
二、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模式现实考查
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是未成年人社会帮教的延续。而关于未成年人社会帮教的模式,各地一直在进行有益的探索,“摸着石头过河”,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各地的探索各有特点,下面对未成年人社会帮教的模式进行分类梳理。
(一)分散模式
所谓分散模式是指由学校、社区或家长负责帮教矫治,检察官跟踪帮教都是以个案的形式进行。此种方法充分考虑到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社会环境,试图联合学校、社区、家长及检察机关四方力量,全方位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矫正。但是此种方式存在一定缺陷。一方面,效率较低,分散模式由检察官一一对帮教对象开展工作,需要不断与学校、家长、社区进行沟通、协调,检察官本身也需要承担一部分法制宣教、心理疏导工作,占据检察官大量时间,与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很多家长忙于工作,疏于监管,未成年人取保或缓刑之后再犯可能性较高。社区、学校本身工作繁重,对帮教积极性不高。同时帮教效果不能得到保证。
(二)四川大英模式
四川大英模式是四川省大英县根据当地特点探索总结的帮教模式,因其工作具有一定代表性,故将其作为一种模式分析。四川大英模式强调学校、家长在帮教中的作用,提出帮教四项基本原则“凡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应继续接受学校教育或者有意愿上学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回归校园的原则;没有继续学习条件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学习一门生活技能的原则;督促家长履行监护义务的原则;未成年人帮教考察的不公开原则。”从具体措施上看,该院检察官为涉案被帮教人制定个性化矫治方案,督促监护人和学校尽到责任,并聘请特邀辅导员协助帮教,与不起诉对象及其监护人、委托帮教的特邀辅导员签订《不起诉考察教育协议书》,并在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较严重的学校成立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室”,指派了专门的检察官负责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宣传、教育及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工作的监督考察。四川大英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注重督促学校和家长尽职尽责,但社会力量运用略显不足。
(三)上海模式
社会化帮教是上海模式的特点。2003年上海市开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试点,2004年社工服务全面推行,建立了覆盖全市的社工站(点)。未检部门以此为契机,尝试依托社工站建立社会观护体系,对涉罪未成年人落实帮教。上海市的社工分为三种,禁毒社工、矫正社工和青少年事务社工。其中,青少年事务社工的设立,一开始主要针对上海本市的失学、失业、失管等“三失”未成年人开展教育、服务。闵行区检察院发现青少年事务社工的优势,通过主动沟通和引导,将本区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委托给青少年事务社工,建立观护基地,上海社会观护体系依托社工服务站全面建立起来。并逐步将“在沪无监护人、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三无’涉罪未成年人纳入观护基地”。同时检察机关积极联合有志于积极参加未成年人帮教社会力量。如上海虹口区检察院未检科还与大型民企富大集团共建了“阳光基地”观护基地,为观护资源有限的区县提供社会化帮教矫正服务。基地为未成年人提供免费食宿,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驾驶、绘画、计算机等多方面技能培训,并根据其表现按月给予数百元的生活补贴。上海模式对很多实际中困扰检察机关工作者的现实问题做了回答,但上海模式对经济社会条件要求较高,可以借鉴但不易复制。
三、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构想
我院在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进行了数年积极的探索和有益尝试。结合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提出如下构想。
(一)争取多方力量支持,优势互补。
一方面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健全考察帮教机制。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由检察机关担任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但为提高帮教效果,必须协调多机关共同配合,需要联合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团委、妇联、教委等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合帮教的长效机制。
(二)制定和实施个性化帮教方案
区分在校学生和非在校学生制定不同的监督考察方案。对于在校学生,由承办人、学校老师、团委干部、监护人共同组成考察小组,主要由教委督导所在学校对在校嫌疑人进行日常监督和帮教,由团委配合安排嫌疑人定期进行公益服务和青少年学习活动。对于非在校学生,联合区社区集中建立“帮教基地”,由承办人、“帮教基地”负责人、团委干部、监护人成立考察小组,由社区“帮教基地”负责人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谈心教育,了解其思想动态。同时,帮助被考察人增强谋生技能,提升就业能力。
(三)引入社会专业力量
我院长期开展“五老”,即老干部、老战士、老劳模、老专家、老教师,参与帮教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往往存在经验有余专业不足的困扰。因此,可尝试引入高校教师、社工、相关专业人员等社会力量,协助开展社会调查、心理辅导等考察帮教工作。
(四)注重法律与人文双重关怀
附条件不起诉给有罪并可能判处刑罚的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新改过的机会,但也视其在考察期内的表现再行决定是否起诉,通过制度激励涉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在发挥法律工作优势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的同时,还应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强调“修身、成人”层面对其进行帮教。通过设计亲子角色、师生角色互换等游戏,鼓励和引导涉罪未成年人从关爱父母、珍惜亲情的点滴小事做起,消除他们与家长、老师、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内心隔膜。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河北区 300142)
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矫治和教育。但对人民检察院应如何组织矫治和教育,《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做出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九十七条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然而,具体应如何组织实施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帮教工作,仍是一个有待探索的新领域。
二、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模式现实考查
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是未成年人社会帮教的延续。而关于未成年人社会帮教的模式,各地一直在进行有益的探索,“摸着石头过河”,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各地的探索各有特点,下面对未成年人社会帮教的模式进行分类梳理。
(一)分散模式
所谓分散模式是指由学校、社区或家长负责帮教矫治,检察官跟踪帮教都是以个案的形式进行。此种方法充分考虑到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社会环境,试图联合学校、社区、家长及检察机关四方力量,全方位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矫正。但是此种方式存在一定缺陷。一方面,效率较低,分散模式由检察官一一对帮教对象开展工作,需要不断与学校、家长、社区进行沟通、协调,检察官本身也需要承担一部分法制宣教、心理疏导工作,占据检察官大量时间,与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很多家长忙于工作,疏于监管,未成年人取保或缓刑之后再犯可能性较高。社区、学校本身工作繁重,对帮教积极性不高。同时帮教效果不能得到保证。
(二)四川大英模式
四川大英模式是四川省大英县根据当地特点探索总结的帮教模式,因其工作具有一定代表性,故将其作为一种模式分析。四川大英模式强调学校、家长在帮教中的作用,提出帮教四项基本原则“凡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应继续接受学校教育或者有意愿上学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回归校园的原则;没有继续学习条件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学习一门生活技能的原则;督促家长履行监护义务的原则;未成年人帮教考察的不公开原则。”从具体措施上看,该院检察官为涉案被帮教人制定个性化矫治方案,督促监护人和学校尽到责任,并聘请特邀辅导员协助帮教,与不起诉对象及其监护人、委托帮教的特邀辅导员签订《不起诉考察教育协议书》,并在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较严重的学校成立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室”,指派了专门的检察官负责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宣传、教育及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工作的监督考察。四川大英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注重督促学校和家长尽职尽责,但社会力量运用略显不足。
(三)上海模式
社会化帮教是上海模式的特点。2003年上海市开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试点,2004年社工服务全面推行,建立了覆盖全市的社工站(点)。未检部门以此为契机,尝试依托社工站建立社会观护体系,对涉罪未成年人落实帮教。上海市的社工分为三种,禁毒社工、矫正社工和青少年事务社工。其中,青少年事务社工的设立,一开始主要针对上海本市的失学、失业、失管等“三失”未成年人开展教育、服务。闵行区检察院发现青少年事务社工的优势,通过主动沟通和引导,将本区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委托给青少年事务社工,建立观护基地,上海社会观护体系依托社工服务站全面建立起来。并逐步将“在沪无监护人、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三无’涉罪未成年人纳入观护基地”。同时检察机关积极联合有志于积极参加未成年人帮教社会力量。如上海虹口区检察院未检科还与大型民企富大集团共建了“阳光基地”观护基地,为观护资源有限的区县提供社会化帮教矫正服务。基地为未成年人提供免费食宿,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驾驶、绘画、计算机等多方面技能培训,并根据其表现按月给予数百元的生活补贴。上海模式对很多实际中困扰检察机关工作者的现实问题做了回答,但上海模式对经济社会条件要求较高,可以借鉴但不易复制。
三、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构想
我院在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进行了数年积极的探索和有益尝试。结合市目前的实际情况,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提出如下构想。
(一)争取多方力量支持,优势互补。
一方面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健全考察帮教机制。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由检察机关担任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但为提高帮教效果,必须协调多机关共同配合,需要联合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团委、妇联、教委等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合帮教的长效机制。
(二)制定和实施个性化帮教方案
区分在校学生和非在校学生制定不同的监督考察方案。对于在校学生,由承办人、学校老师、团委干部、监护人共同组成考察小组,主要由教委督导所在学校对在校嫌疑人进行日常监督和帮教,由团委配合安排嫌疑人定期进行公益服务和青少年学习活动。对于非在校学生,联合区社区集中建立“帮教基地”,由承办人、“帮教基地”负责人、团委干部、监护人成立考察小组,由社区“帮教基地”负责人定期对未成年人进行谈心教育,了解其思想动态。同时,帮助被考察人增强谋生技能,提升就业能力。
(三)引入社会专业力量
我院长期开展“五老”,即老干部、老战士、老劳模、老专家、老教师,参与帮教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往往存在经验有余专业不足的困扰。因此,可尝试引入高校教师、社工、相关专业人员等社会力量,协助开展社会调查、心理辅导等考察帮教工作。
(四)注重法律与人文双重关怀
附条件不起诉给有罪并可能判处刑罚的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新改过的机会,但也视其在考察期内的表现再行决定是否起诉,通过制度激励涉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在发挥法律工作优势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的同时,还应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强调“修身、成人”层面对其进行帮教。通过设计亲子角色、师生角色互换等游戏,鼓励和引导涉罪未成年人从关爱父母、珍惜亲情的点滴小事做起,消除他们与家长、老师、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内心隔膜。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河北区 30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