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前基层院同步录音录像建设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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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5年12月15日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由于受到诸多因素制约,在全程同步同步录音录像建设和运用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基层院当前两大系统建设和运用的现状作简要分析。
  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指挥系统
  一、同步录音录像及侦查指挥系统的建设基本历程
  诉讼中的录音、录像技术,最早起源于英国,后在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等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2006年,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各级检察机关相继配备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直录单元,实现了对审讯过程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审讯监控系统的硬件基础上,利用开发的专业软件,实现了监控、刻录、文本和声音网络交流的集成统一,从而构建了侦查指挥系统,最终实现了办案审讯、监控、指挥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地产生,遏制了侦查机关地刑讯逼供,保障了被追诉人的人权,规范了侦查讯问过程,提高了诉讼的效率。
  二、当前基层院同步录音录像及侦查指挥系统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由于受到资金、专业人才、技术水平、设备配置等多种因素影响,基层院在同步录音录像建设过程和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如下:
  1、硬件建设标准不一,建设方案五花八门。
  由于检察机关经历了审讯监控到侦查指挥的转型过程,基层院对相关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把握不准,走了一段弯路。某某院前两年曾投资上百万元专门修建的同步录音录像和审讯监控系统,之后由于与新的标准不兼容,不得已只能推倒重来,浪费了大量资金。在一些细节问题上,比如审讯时间,有的是采用叠加的方式到视频画面上,有的是通过摄像头将时间、温度、湿度发生仪上的具体数值“照”进视频画面来实现的,很不统一。还有,同步直录单元有的是放在审讯室中,有的是放在控制室里。
  2、施工方各行其事,设备性能莨莠不齐。
  由于标准的不断更新和专业人才的缺乏,基层院在同步录音录像和侦查指挥系统建设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更多地是听取“有多年建设经验”和“熟悉上级技术部门建设要求”的施工方的意见,导致建设质量的参差不齐。主要是各种音视频设备的品牌型号和样式地选择不统一,有的甚至纯碎是一种摆设。比如摄像头,有半球式带云台的恒速球,有悬挂式球形固定摄像头,有支架式枪机,甚至还有针孔摄像头。多种音视频设备的搭配混用,一是造成布局混乱,既不美观也不规范,二是造成各个角度画面的效果不一致,影响了审讯监控的视觉效果。
  3、技术不断进步,同步直录单元的单独功能是否可以被取代值得商榷。
  随着时间的推移,同步直录单元技术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出来,主要是同步直录单元不能进行长时间的“不间断”刻录,需要进行二次操作。其生成的视频文件,尺寸和效果也不能与利用侦查指挥系统软件进行录制的视频文件相提并论。
  4、专业技术人员身兼数职,对同步录音录像地规范管理有待完善。
  当前,对同步录音录像的管理,高检院已经出台了相关了管理办法,制作了相关的程序文书,可操作性强。但利用侦查指挥系统软件进行审讯监控、实时刻录以及对录制后的音视频文件如何管理,如何规范调用,目前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各基层院的做法不一。而且由于基层院技术人员少,且绝大多数是身兼数职,往往在操作上难于兼顾,特别是重大案件上马,涉及人员多,侦查时间长的案件,操作上容易出现疏漏。
  5、投资数额巨大,实际效用有待提高。
  建设同步录音录像及侦查指挥系统,从人力上和财力上,都进行了相当大的投入,但实际效用并不明显。同步录音录像是为了防止职务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但实际上这种情况极少发生,我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这几年以来,还从未出现在法庭上播放过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的情形。当然这也反映出办案人员水平高,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工作做得扎实,犯罪嫌疑人难于翻供。
  三、顺应时代发展,注重实际效果,寻求解决办法
  从发展的趋势来看,检察机关应当将审讯监控、全程同步刻录进行最科学、最有效地整合,最终实现审讯过程的数字化和网络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解决前面的问题:
  1、进一步增加投入,争取技术支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最新的操作规范对系统进行整改。
  一是对于在建的基层院,要按照最新的标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强调整体质量,注重实际效果。在设备品牌、型号、样式的选择上做到统一,在布局上做到简洁美观,在实际功效上做到稳定可靠,最终获得高质量的审讯画面。二是对于已经建成同步录音录像的院,要以实际效果为目标,针对存在问题,对落后的设备进行淘汰,对不稳定的设备进行更换,对不合理的线路进行改造,并及时向上级技术部门汇报。
  2、进一步搞好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让办案人员掌握操作技能,确实解决基层院技术人员无法兼顾的“瓶颈”。
  技术人员并不仅仅是操作员,而更多的时候对技术难题进行解决的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操作的过程中,技术人员由于身兼数职有时确实难于兼顾。为了确保审讯工作的稳步开展,应当转变观念,由上级部门进行整体培训,让办案人员也掌握基本的使用方法,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各个审讯阶段的衔接,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搞好案件保密工作,确保案件的顺利侦结。
  3、进一步拓展同步录音录像的应用领域,充分发挥设备实际效能。
  当前,同步录音录像主要是为了防止职务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进行证据固定。笔者认为,在实际运用中,一是不能只对嫌疑人犯罪事实部分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明,也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二是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在必要的情况下,对相关证人也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样也会对案件的办理起到良好的证明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检察第五卷》作者:张智辉 谢鹏程
  [2]《检察机关办案笔录制作技巧》作者:薛伟宏
  [3]《对视听资料作证的若干问题探析》作者:王健
  (作者通讯地址: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德安 3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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