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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和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我国网民规模位居世界第一,对我国的网络立法问题进行研究,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网络立法,不仅任务紧迫,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中国政府网络治理规制立法提出构想,提出完善法制,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具体路径举措。
关键词:网络治理;虚拟安全;立法;规制
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中产生的新问题,目前各国普遍适用的控制模式主要是网络自身信息规范、技术的控制以及法律管理。法律管理作为三大控制手段之一,具有其他两种调控方式不可比拟的权威性和强制力,网络法律管理的前提是网络立法,是通过硬性的法律手段来应对网络空间中的问题。
一、我国网络治理立法现状
自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和广泛应用,
中国政府和相关立法机关对于网络立法工作十分重视,先后出台了几十部规范网络运转和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
第一个阶段为1994年中国接入互联网至 1998 年组建信息产业部。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互联网开始向全社会全面开放,政府支持形成的宽松环境使互联网迅猛发展。1994 年 2 月 18 日国务院 147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是我国最早的互联网法律文件。
第二阶段为1998 年到 2004 年网络立法由初创阶段的摸索走向成熟。该时期的网络法律,一方面是对初创阶段网络法律的完善,另一方面是对新认识的网络立法上的真空领域进行填补,包括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网络信息源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正式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网络立法的部门也从过去的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少数部门增加至文化部、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等部门,显示出这一时期我国网络立法正逐步趋于成熟与稳定。
第三阶段为2005年至今。这一时期是我国网络大发展的时期,我国适应网络发展和经济形势的需要,初步确立了互联网管理的机构分工原则,形成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广电总局等部门负责专项内容管理的互联网管理体制。
二、我国网络立法规制的不足
第一,网络基本法缺失。我国规范网络行业或行为的法律立法层次较低,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制定的具有管理性质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由于没有起龙头作用的网络基本法,网络立法无法朝着系统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的方向发展;互联网信息战略、网络安全等问题,因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不能很好地保障其实施的有效性,国家的重大网络发展政策也因缺少法律的确认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
第二,立法理念上重政府监管,轻权利保障。我国目前的网络治理立法主要是一种管制型的立法,以管理和维持秩序为主要目标,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没有落实到实处。各规章除了管制目的以外,提出“维护”、“促进”、“保障”等口号,不是管制的出发点来立法的,但结合其具体内容来看,其权利保障目的在条文中鲜有体现。
第三,相關法律解释的空白制约了网络法实施的效果。网络作为一种技术,它的技术特点决定了网络法的实施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技术术语。当前我国刑法典中不是没有对网络犯罪的专业术语加以规定,就是仅仅在相关法规以及规章中解释,而此类解释效力有限,且彼此冲突和矛盾的地方大量存在,这种现象影响了法律的严谨性和规范性,给司法实践中预防以及打击网络犯罪造成困难,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网络法实施的效果。
第四,现行网络法律中已经颁布实施的专门法律亟需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从四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构成网络犯罪且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网络犯罪行为,但是规定的四种犯罪行为过于简单和原则,缺乏操作性;在互联网应用管理方面出台的《电子签名法》也仅是一部技术性规定的法律,只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作用范围有限。
最后,法规规章的完整性、系统性不足。一方面,规范网络行为、网络治理的立法散见于各类条例、办法、规定,立法缺乏应有的系统性,十分零乱,导致公民难以知法、懂法,行政主体难以执法;另一方面,不同的条例、规章之间缺乏关联和相互支持,甚至出现重复和冲突。
三、加快推动我国网络立法规制的对策建议
为维护网络秩序,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和自由,保障公共安全,规制政府网络治理的权力行使,鉴于
我国政府网络监管立法的现状,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快完善我国政府网络治理立法。
首先,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维护互联网健康发展。以引导互联网健康发展为主,以行政管理手段为辅,充分尊重互联网自身的客观性,保障互联网的自由发展和网民的网络自由。政府网络治理立法思路应当尽快调整,从多而复杂的事前管制、审批向事中、事后加强监督方向发展,从消极被动的防范限制转变为积极的扶助、服务、推动,从限制权利型向保护权利、规制政府行为方向发展。
其次,加快制定网络基本法。为治理网络空间提供法律依据,维护网络安全,保障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的正当权益,应当做好立法顶层设计,将有关网络的基本问题做出统一规定。试想,如果有了网络基本法,无论是部门还是地方立法,都有了立法依据,行政机关进行网络管理时也能够依法行政,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部门规章间及不同部门管理之间的冲突,实现“全国一盘棋”。
再次,尽快填补网络法律法规空白。可以先着手制定某些急需的单行法,建议尽快推动网络舆论专项立法、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法、电子交易法、制定针对网络犯罪的专项立法以及加快完善网络媒体法律法规,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条例和出台对手机媒体、博客、微博、即时通信等的管理法规。根据我国网络立法的环境和条件,通过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方式,以填补现行网络法律中的大量空白,减少信息网络发展的障碍。
最后,我国网络立法应具有前瞻性和中国特色。内容既要符合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实际情况,又要与国际互联网治理的立法相接轨,还要与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想适应,使得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前瞻性。互联网发展不只是技术性进步,技术的发展带来的是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快速发展。明确立法指导思想是促进互联网发展,保护人民充分享有互联网的便利而带来的新的权利,确立网民至上的新的立法观念。
作者简介:
孟庆超,天津英华国际学校,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制度。
(作者单位:天津英华国际学校)
关键词:网络治理;虚拟安全;立法;规制
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中产生的新问题,目前各国普遍适用的控制模式主要是网络自身信息规范、技术的控制以及法律管理。法律管理作为三大控制手段之一,具有其他两种调控方式不可比拟的权威性和强制力,网络法律管理的前提是网络立法,是通过硬性的法律手段来应对网络空间中的问题。
一、我国网络治理立法现状
自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和广泛应用,
中国政府和相关立法机关对于网络立法工作十分重视,先后出台了几十部规范网络运转和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
第一个阶段为1994年中国接入互联网至 1998 年组建信息产业部。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互联网开始向全社会全面开放,政府支持形成的宽松环境使互联网迅猛发展。1994 年 2 月 18 日国务院 147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是我国最早的互联网法律文件。
第二阶段为1998 年到 2004 年网络立法由初创阶段的摸索走向成熟。该时期的网络法律,一方面是对初创阶段网络法律的完善,另一方面是对新认识的网络立法上的真空领域进行填补,包括对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网络信息源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正式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网络立法的部门也从过去的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少数部门增加至文化部、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等部门,显示出这一时期我国网络立法正逐步趋于成熟与稳定。
第三阶段为2005年至今。这一时期是我国网络大发展的时期,我国适应网络发展和经济形势的需要,初步确立了互联网管理的机构分工原则,形成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广电总局等部门负责专项内容管理的互联网管理体制。
二、我国网络立法规制的不足
第一,网络基本法缺失。我国规范网络行业或行为的法律立法层次较低,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制定的具有管理性质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由于没有起龙头作用的网络基本法,网络立法无法朝着系统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的方向发展;互联网信息战略、网络安全等问题,因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不能很好地保障其实施的有效性,国家的重大网络发展政策也因缺少法律的确认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
第二,立法理念上重政府监管,轻权利保障。我国目前的网络治理立法主要是一种管制型的立法,以管理和维持秩序为主要目标,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没有落实到实处。各规章除了管制目的以外,提出“维护”、“促进”、“保障”等口号,不是管制的出发点来立法的,但结合其具体内容来看,其权利保障目的在条文中鲜有体现。
第三,相關法律解释的空白制约了网络法实施的效果。网络作为一种技术,它的技术特点决定了网络法的实施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技术术语。当前我国刑法典中不是没有对网络犯罪的专业术语加以规定,就是仅仅在相关法规以及规章中解释,而此类解释效力有限,且彼此冲突和矛盾的地方大量存在,这种现象影响了法律的严谨性和规范性,给司法实践中预防以及打击网络犯罪造成困难,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网络法实施的效果。
第四,现行网络法律中已经颁布实施的专门法律亟需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从四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构成网络犯罪且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网络犯罪行为,但是规定的四种犯罪行为过于简单和原则,缺乏操作性;在互联网应用管理方面出台的《电子签名法》也仅是一部技术性规定的法律,只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作用范围有限。
最后,法规规章的完整性、系统性不足。一方面,规范网络行为、网络治理的立法散见于各类条例、办法、规定,立法缺乏应有的系统性,十分零乱,导致公民难以知法、懂法,行政主体难以执法;另一方面,不同的条例、规章之间缺乏关联和相互支持,甚至出现重复和冲突。
三、加快推动我国网络立法规制的对策建议
为维护网络秩序,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和自由,保障公共安全,规制政府网络治理的权力行使,鉴于
我国政府网络监管立法的现状,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快完善我国政府网络治理立法。
首先,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维护互联网健康发展。以引导互联网健康发展为主,以行政管理手段为辅,充分尊重互联网自身的客观性,保障互联网的自由发展和网民的网络自由。政府网络治理立法思路应当尽快调整,从多而复杂的事前管制、审批向事中、事后加强监督方向发展,从消极被动的防范限制转变为积极的扶助、服务、推动,从限制权利型向保护权利、规制政府行为方向发展。
其次,加快制定网络基本法。为治理网络空间提供法律依据,维护网络安全,保障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的正当权益,应当做好立法顶层设计,将有关网络的基本问题做出统一规定。试想,如果有了网络基本法,无论是部门还是地方立法,都有了立法依据,行政机关进行网络管理时也能够依法行政,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部门规章间及不同部门管理之间的冲突,实现“全国一盘棋”。
再次,尽快填补网络法律法规空白。可以先着手制定某些急需的单行法,建议尽快推动网络舆论专项立法、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安全法、电子交易法、制定针对网络犯罪的专项立法以及加快完善网络媒体法律法规,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条例和出台对手机媒体、博客、微博、即时通信等的管理法规。根据我国网络立法的环境和条件,通过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方式,以填补现行网络法律中的大量空白,减少信息网络发展的障碍。
最后,我国网络立法应具有前瞻性和中国特色。内容既要符合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实际情况,又要与国际互联网治理的立法相接轨,还要与互联网的发展趋势想适应,使得法律具有稳定性和前瞻性。互联网发展不只是技术性进步,技术的发展带来的是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快速发展。明确立法指导思想是促进互联网发展,保护人民充分享有互联网的便利而带来的新的权利,确立网民至上的新的立法观念。
作者简介:
孟庆超,天津英华国际学校,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制度。
(作者单位:天津英华国际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