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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作品类型呈扩大化趋势,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定义的修改和扩大,满足了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减少了因新技术的发展带来的类型不明、涵盖不能、范畴不清的争议。本文意为我国新作品类型司法保护提供指引,解决司法实践中作品类型兜底条款司法适用机制难题。在考虑新作品类型是否应纳入著作权保护体系时,首先,判断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构成要件;其次,比对法定类型作品,符合即依法定作品类型保护,对于突破《著作权法》法定类型为某一智力成果提供保护时,需从功利主义视角、法律价值视角、社会规范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