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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1987年确定单位犯罪以来,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研究就集中在刑法理论的研究和刑事立法方面,而对于单位犯罪诉讼程序问题的研究则出现了冷场的局面.这就造成了我国在单位犯罪问题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失衡.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的追诉无章可循、无序运作.文章对单位犯罪的诉讼管辖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