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
《規定》将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列入适用罪名。比如危害国家安全、走私、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案件,以及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
至于何为“重大”案件,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重大”即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而不能简单以刑法轻重或涉案数额为标准。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也可认定为“重大”。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样的标准是为了有效追逃追赃,特别是针对“红通人员”。
此外,《规定》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做出进一步保障。比如《规定》写道,在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支持的情况下,逃匿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相关诉讼。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对于那些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参与第一审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如果他们在二审期间申请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并将案件发挥原审法院重审。
《规定》专门明确了针对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文书送达程序,以及请求境外协助采取限制措施的执行规程。“实践中,有些国家的司法制度要求扣押、冻结等限制措施的发文机关必须是法院。”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解释,所以《规定》要求,对于这类国家,侦查机关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法院审查同意并制作相关请求函后,层报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家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南方周末》)
《規定》将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列入适用罪名。比如危害国家安全、走私、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案件,以及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
至于何为“重大”案件,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重大”即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而不能简单以刑法轻重或涉案数额为标准。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也可认定为“重大”。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样的标准是为了有效追逃追赃,特别是针对“红通人员”。
此外,《规定》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做出进一步保障。比如《规定》写道,在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主管机关明确支持的情况下,逃匿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相关诉讼。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对于那些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参与第一审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如果他们在二审期间申请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并将案件发挥原审法院重审。
《规定》专门明确了针对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文书送达程序,以及请求境外协助采取限制措施的执行规程。“实践中,有些国家的司法制度要求扣押、冻结等限制措施的发文机关必须是法院。”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解释,所以《规定》要求,对于这类国家,侦查机关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法院审查同意并制作相关请求函后,层报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家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