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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历史疑案,一方面发现和纠错机制有待完善;另一方面由于案发久远,有的证人已不知所蹤或者很难联系,复查和再审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这些案件的纠错需要很长时间,有时甚至长达十几年。
2016年12月2日上午,设在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河北高院和石家庄中院的原审判决,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为了这个结果,年过七旬的聂母张焕枝等了21年。
除聂树斌案外,近几年,还有多起沉冤多年的案件被平反:呼格吉勒图案、张高平叔侄案、于英生案、钱仁风案、陈满案等。自2013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或监督指导全国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共计34起,涉及54人。
“时间服从质量”
最高法院审监庭对2013年至今被纠错的33起重大刑事冤假错案都进行了跟踪指导。梳理发现,在33起冤假错案中,被告人从错误羁押到纠错,时间跨度普遍较长,不少案件在15年以上,比如内蒙古呼格案18年、安徽于英生案17年,聂树斌案更是长达21年。
为什么这些案件的纠错需要这么长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审监庭庭长夏道虎说,这主要是因为这类案件属于历史疑案,一方面发现和纠错机制有待完善;另一方面由于案情错综复杂,疑点重重,问题的发现、查实和纠错确实也有一个过程。
他说,尤其是有的申诉案件,案发久远、时过境迁,有的证人已不知所踪或者很难联系,复查和再审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要做艰苦细致的工作。
他以聂树斌案为例说,原判生效整整10年后,因另案被告人王书金自认“真凶”,经媒体报道引起广泛关注,才使问题暴露出来。由于该案时间跨度大,事实证据疑点多,查清每个疑点都很费周折。有些疑点问题已经失去了查清客观真相的条件,只能从现有在案证据材料做出审查判断。
2014年底,最高法院指定山东高院异地复查聂树斌案,显著加快了聂案复查的进程。但因复查工作的客观需要,山东高院先后4次申请延长审理期限。最高法院提审此案后,第二巡回法庭宣判时也是接近法定期限。
夏道虎说,他们仅审阅原审和复查卷宗就达100多卷,之后多次约谈和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意见,依法保障代理律师阅卷、调查取证、发表意见等履职权利。到案发地作了大量实地察看、调查核实工作,找了多名重要证人和原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就有关技术问题听取权威刑事技术专家咨询意见,就有关法律程序问题听取著名法学专家意见,还多次听取最高检察院的检察意见。
“复查和再审的时间虽然长了一点,但做到了时间服从质量,确保了再审判决的客观公正。”夏道虎说。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至今,包括聂树斌案在内的多起冤假错案被纠正的理由,均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016年9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指出中国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积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聂树斌案发生在1994年,1995年进入审判程序,当时适用的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并未明确疑罪从无原则,因此最高法院此次改判,实际上是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来宣告无罪的,再审判决书也未明确提到疑罪从无原则。
“但这实际上是一个道理,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落实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我认为聂树斌案的再审判决体现了这个精神。”陈光中说。
夏道虎称,这33起案件的案情往往曲折离奇。
他以安徽于英生故意杀人申诉案为例说,该案由最高法院交办到安徽高院再审。该案也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纠正的,纠正之后3个月抓到了真凶。但在被纠错改判时,确实 “既无死者归来,也无真凶落网”。
1996年12月2日,安徽蚌埠女子韩某在家中遇害。警方认定其丈夫、时任蚌埠市东市区区长助理于英生为嫌疑人。其于当年12月22日被批捕,后被蚌埠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此后,于英生及其家人不服判决,长期申诉。
安徽省检察院经立案复查,发现该案存在重大疑点,如案发现场有外来指纹、被害人体内遗留他人分泌物的DNA鉴定等。
2013年5月31日,安徽省高院对该案立案再审。同年8月13日,该案公开宣判,认为原审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在案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宣告于英生无罪。
同年11月27日,该案嫌疑人武钦元在蚌埠被警方控制,并供认了17年前的犯罪事实。武钦元作案时,身份为蚌埠市交警支队“四小车辆”综合整治一大队大队长。
这起 “既无亡者归来,又无真凶出现”而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的案例,被外界称为“现实版的肖申克”。
必须坚守的最后一道防线
不少法学界专家认为,我国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进一步探讨造成冤错案件的原因,不能简单地把冤错案件归结为当时的历史条件。必须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对冤错案件的源头治理,这样才能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说。
不久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少专家表示,随着这份意见的出台,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实际已经落地生根,这也可被看作是摒弃旧有诉讼模式的标志。
王敏远认为,最高法在聂树斌案中采取的异地复查、直接提审等形式,对于解决久拖不决的疑难案件而言是很好的办法。“这个做法值得肯定,以后能不能上升为程序性规定,是可以期待的。”
“我相信,对这个案件中负有责任、具有重大过失的人员,司法机关是一定会追责的。至于具体如何追责,追什么样的责,要根据具体的调查情况来定,现在下定论可能还为时过早。”王敏远说。
包括设立巡回法庭等在内的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被认为为近几年冤假错案的平反提供了制度条件。
多位受访者称,近几年一系列冤假错案被纠正,与中共十八大后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密不可分。防范冤假错案的机制越健全,法官审理案件的心理压力就越小。
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称,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中国新闻周刊》周群峰/文等)
2016年12月2日上午,设在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河北高院和石家庄中院的原审判决,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为了这个结果,年过七旬的聂母张焕枝等了21年。
除聂树斌案外,近几年,还有多起沉冤多年的案件被平反:呼格吉勒图案、张高平叔侄案、于英生案、钱仁风案、陈满案等。自2013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或监督指导全国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共计34起,涉及54人。
“时间服从质量”
最高法院审监庭对2013年至今被纠错的33起重大刑事冤假错案都进行了跟踪指导。梳理发现,在33起冤假错案中,被告人从错误羁押到纠错,时间跨度普遍较长,不少案件在15年以上,比如内蒙古呼格案18年、安徽于英生案17年,聂树斌案更是长达21年。
为什么这些案件的纠错需要这么长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审监庭庭长夏道虎说,这主要是因为这类案件属于历史疑案,一方面发现和纠错机制有待完善;另一方面由于案情错综复杂,疑点重重,问题的发现、查实和纠错确实也有一个过程。
他说,尤其是有的申诉案件,案发久远、时过境迁,有的证人已不知所踪或者很难联系,复查和再审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要做艰苦细致的工作。
他以聂树斌案为例说,原判生效整整10年后,因另案被告人王书金自认“真凶”,经媒体报道引起广泛关注,才使问题暴露出来。由于该案时间跨度大,事实证据疑点多,查清每个疑点都很费周折。有些疑点问题已经失去了查清客观真相的条件,只能从现有在案证据材料做出审查判断。
2014年底,最高法院指定山东高院异地复查聂树斌案,显著加快了聂案复查的进程。但因复查工作的客观需要,山东高院先后4次申请延长审理期限。最高法院提审此案后,第二巡回法庭宣判时也是接近法定期限。
夏道虎说,他们仅审阅原审和复查卷宗就达100多卷,之后多次约谈和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意见,依法保障代理律师阅卷、调查取证、发表意见等履职权利。到案发地作了大量实地察看、调查核实工作,找了多名重要证人和原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就有关技术问题听取权威刑事技术专家咨询意见,就有关法律程序问题听取著名法学专家意见,还多次听取最高检察院的检察意见。
“复查和再审的时间虽然长了一点,但做到了时间服从质量,确保了再审判决的客观公正。”夏道虎说。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至今,包括聂树斌案在内的多起冤假错案被纠正的理由,均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016年9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指出中国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积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聂树斌案发生在1994年,1995年进入审判程序,当时适用的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并未明确疑罪从无原则,因此最高法院此次改判,实际上是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来宣告无罪的,再审判决书也未明确提到疑罪从无原则。
“但这实际上是一个道理,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落实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我认为聂树斌案的再审判决体现了这个精神。”陈光中说。
夏道虎称,这33起案件的案情往往曲折离奇。
他以安徽于英生故意杀人申诉案为例说,该案由最高法院交办到安徽高院再审。该案也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纠正的,纠正之后3个月抓到了真凶。但在被纠错改判时,确实 “既无死者归来,也无真凶落网”。
1996年12月2日,安徽蚌埠女子韩某在家中遇害。警方认定其丈夫、时任蚌埠市东市区区长助理于英生为嫌疑人。其于当年12月22日被批捕,后被蚌埠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此后,于英生及其家人不服判决,长期申诉。
安徽省检察院经立案复查,发现该案存在重大疑点,如案发现场有外来指纹、被害人体内遗留他人分泌物的DNA鉴定等。
2013年5月31日,安徽省高院对该案立案再审。同年8月13日,该案公开宣判,认为原审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在案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宣告于英生无罪。
同年11月27日,该案嫌疑人武钦元在蚌埠被警方控制,并供认了17年前的犯罪事实。武钦元作案时,身份为蚌埠市交警支队“四小车辆”综合整治一大队大队长。
这起 “既无亡者归来,又无真凶出现”而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的案例,被外界称为“现实版的肖申克”。
必须坚守的最后一道防线
不少法学界专家认为,我国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进一步探讨造成冤错案件的原因,不能简单地把冤错案件归结为当时的历史条件。必须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对冤错案件的源头治理,这样才能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说。
不久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少专家表示,随着这份意见的出台,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实际已经落地生根,这也可被看作是摒弃旧有诉讼模式的标志。
王敏远认为,最高法在聂树斌案中采取的异地复查、直接提审等形式,对于解决久拖不决的疑难案件而言是很好的办法。“这个做法值得肯定,以后能不能上升为程序性规定,是可以期待的。”
“我相信,对这个案件中负有责任、具有重大过失的人员,司法机关是一定会追责的。至于具体如何追责,追什么样的责,要根据具体的调查情况来定,现在下定论可能还为时过早。”王敏远说。
包括设立巡回法庭等在内的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被认为为近几年冤假错案的平反提供了制度条件。
多位受访者称,近几年一系列冤假错案被纠正,与中共十八大后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密不可分。防范冤假错案的机制越健全,法官审理案件的心理压力就越小。
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称,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中国新闻周刊》周群峰/文等)